平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平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商务厅、财政厅《河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冀商建设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平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平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平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商务厅、财政厅《河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冀商建设字[2015]1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由县政府审核、经相应程序公开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物流、培训等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支持方向。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五条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50%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三)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局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设函〔2016〕14号),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八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六)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县商务和粮食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等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