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行政审批局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威县行政审批局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威县行政审批局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威县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威县行政审批局“中介超市”,为全县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威县行政审批局“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 建立威县行政审批局“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县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进入信息库。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和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材料、程序、地点、时限、联系电话、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及投诉电话)等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 执业、收费与时限
第七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服务事项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三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介机构要在收费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经双方谈判约定后,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写入合同;
(二)对服务时间较长的服务事项,应预留不少于2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待服务期限结束达到服务质量要求后支付;
(三)因中介机构过错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合同的,有关费用的赔偿和退回事宜依据《合同法》。
第十五条 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等时间):
(一)简单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
(二)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三)较为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四)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五)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
(六)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县行政审批局综合科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记录档案,尤其要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记录建档,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信用等级“A(较差)、AA(一般)、AAA(较好)、AAAA(好)”评定。由综合科和委托单位重点围绕服务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业道德等内容,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打分。对信用差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监督与检查,并进行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
(一)对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结果质量较差,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
1.同一事项1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记入信用档案;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2.同一中介机构一年内为我县不同项目提供的服务结果,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5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整改后一年内,出现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对2次整改后一年内,仍出现2次及2次以上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三)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如整改不到位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四)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对其不良行为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降为“A”级。
第十九条 在政府性投入项目中,由于中介机构原因,造成2次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超过建安工程额50%以上的,两年内不得在我县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