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了规范清河县国家税务局的财务管理,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结合机关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河县国家税务局的财务管理,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结合机关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原则。
(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刚性。
(二)如实反映机关财务状况,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机关经费收支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五)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努力节约经费支出。
(六)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第四条 预算管理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年度的工作规划、任务以及支出增减等因素,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建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逐级上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一)预算资金管理。机关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由财务管理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二)机关各科室及税务分局应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本科室的重大支出项目预算及《会议计划表》、《培训计划表》经本部门主管局领导审定签字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三)合理编制预算。根据县局资金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及时上报用款计划,确保各项预算均衡支出。
(四)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要严格按照支出项目逐项列支,不得混淆。
第五条 经费收入管理
县局经费收入包括中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即县局财务按照预算报批的用款计划,由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通过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下达的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经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要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项目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地方财政补助、利息收入等。
(三)县局的各项经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记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费支出管理
遵循“先请示后使用,先审批后报账”的原则,由财务管理科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支出事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应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离退休金、津贴、补贴、固定奖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以及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管理费用等,根据人事部门的通知、劳务派遣协议及有关传递手续办理。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水费、电费、办公电话费、取暖费、车辆加油费、差旅费、车辆保险、绿化费、保洁费、等,依据结算票据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会议费。按照《邢台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邢国税办发〔2014〕22号)的规定办理。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四)培训费。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37号)的规定办理。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五)差旅费。按照《清河县国家税务局差旅费管理法(试行)》规定。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六)公务接待费。按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冀国税办发〔2013〕18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冀国税办发〔2013〕41号)办理。报销时应当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七)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有明确的用途,按月执行支出进度。
(八)其他一般性、临时性经费支出。依据结算票据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七条 报销凭证
(一)因公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详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文具”等笼统的品名。一次购物品种较多时,可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表,不得开具连号发票(支出金额大于单张发票开具限额的除外)。
(二)报销凭证要素包括:
1.开具日期;
2.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
3.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
4.经手人签字;
5.审批人签字;
6.其它。
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会计人员应要求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
县局机关经费支出的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按经费支出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
(一)县局机关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5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主管局长;5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由主管财务副局长会同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所列项目除外〕应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单笔支出在500元(含)以上的一般性、临时性经费支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所列项目除外〕,应当按规定填制《签报》单,凭有效报销凭证,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九条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以公务卡、转账、电汇为主要方式,特殊情况可使用现金结算。
(二)本地10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本地10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转账支付;外地的公务支出应采用电汇的方式进行结算,但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也可以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车票费、快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人必须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原因,并应取得销售方出具的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财务管理科科长及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条 借款管理
(一)县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借用现金时,要填写“借款单(二联)”,由财务主管领导人签字批准后,到财务管理科办理借款事宜。
(二)县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借用的现金要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报账。
(五)因公借款归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六)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网络版财务软件要求,由财务管理科核算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账、卡、表,统一登记和管理,年度终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购置固定资产,要按照当年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购置固定资产;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达到一定金额的设备、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邢台市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邢国税发〔2015〕1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实物管理部门提供的处置手续,财务审核,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财务报表,按时上报。年度决算要附情况说明。
(二)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影响预算的主要问题和真实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机关政务公开制度,对机关财务的支出情况定期公布,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如上级部门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出台后续管理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政策和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清河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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