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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办法】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30 16: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的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的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而专门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主要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应急供应。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应遵循“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市粮食局负责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负责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确保市级储备粮油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或含轮换费用)和稻谷轮换亏损等补贴资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据实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及粮油库存实施监管。

第五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拥有市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调用权,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各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的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抵押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 库存管理

第十条 市粮食局应当按照“交通便利、集中承储、便于加工、设施齐全、科学储存”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择优选定符合粮油安全储备条件的国有粮油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并对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三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的粮油必须实行专仓专储,不得擅自变更库点、仓号(油罐)等。如遇仓库拆建等情况需变更调整的,应报市粮食局批准并抄告市财政局、农发行后,方可委托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的其他粮企代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油入库、出库计划。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认真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按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市级储备粮油统计、仓储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管。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监管,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建立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在储存期间,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市级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共同核实后,由市财政据实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人员在离任时,要对市级储备粮油库存的帐、卡和实物进行手续交接,对交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储备稻谷轮换风险保障机制。储备稻谷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市粮食风险金专户),产生的价差亏损由财政核实补贴。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动态管理模式,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市级储备粮等量轮换。每年轮出后必须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轮入时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和农发行三方共同核定新的入库成本,并由三方认可、签字、盖章;农发行按照新核定的库存成本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

第十九条 稻谷每三年为一轮换周期,原则上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三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承储企业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申报并获批准后,缩短轮换周期,提前进行轮换。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在年初下达当年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计划组织实施轮换。

第二十条 稻谷轮换采取“公开竞价拍卖(买)、盈利上缴财政、亏损财政核补、贷款利息及保管费财政据实支付”的原则执行。

成品粮、小包装油和散装油轮换实行“动态轮换、费用包干、利息据实支付”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进行轮换。

第二十一条 稻谷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期间的保管费用、利息由市财政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条 稻谷轮入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三等以上的当年新粮,轮出、轮入粮食价均为到库仓内价。

第二十三条 稻谷的轮入必须经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三部门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并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三部门共同验收数量达标后,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用于调控市场或者其他用途的储备粮油由承储粮企及时按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补回。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储备粮油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准后承担;购、销之间的价差产生的盈、亏将视为正常轮换同等对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控”的原则,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及时发放和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只限用于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资金需要,其贷款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市级储备粮油贷款除农发总行另有规定外,应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或含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稻谷每斤每年补贴0.05元;油脂每斤每年补贴0.3元(含轮换费用);成品粮每斤每年补贴0.34元(含轮换费用);小包装油每斤每年补贴0.4元(含轮换费用)。如市政府新的费用补贴标准出台,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承(代)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的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油罐);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实物台帐;

(三)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油品质,影响粮油安全储存;

(五)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六)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七)承(代)储企业擅自以市级储备粮油库存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920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联合印发的《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洪粮字〔200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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