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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青云谱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30 16:45:05 来源:网友投稿

青云谱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云谱区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一步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合同的签订及跟踪管理,确保我区建设领域的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青云谱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青云谱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云谱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云谱区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一步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合同的签订及跟踪管理,确保我区建设领域的廉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等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三条 在下列范围内的青云谱区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履行招标工作: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的方式:招标的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设置招标控制价,并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

第五条 投标人条件的设置与批准。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建设的规模、投资的大小,初步设置投标人的条件,由区招标办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批。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单位编制。由区资产管理与投资评审中心复核,或由区资产管理与投资评审中心聘请的具有相关岗位证书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复核,或由南昌市市级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复核。由区资产管理与投资评审中心签署审批意见。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的编制与审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代理单位编制,由区招标办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八条 主要招标文件的监察。区监察局对区重点项目建设主要招标文件即投标人条件的设置、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可进行重点抽查。

第九条 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项目建设,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建设,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区属项目且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建设,以及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建设,在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前,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区属项目且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项目建设,以及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邀请招标项目建设在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前,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国家收费标准为依据)以上的,或者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单项收费低于30万元但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之前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招标规程:

(一) 建设单位持发改委立项批文、项目招标核准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已审核的施工图纸、已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在区招标办、区监察局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招标情况告知书。区招标办负责招标专业技术的监督,区监察局负责招标程序的监督。

(二)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在市建委建筑业网站上和市发改委规定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组织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中标结果公示三天后,确定中标单位。区监察局、区招标办参加资格预审会议,且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

(三)邀请招标的项目建设。

1.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市发改委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3个以上(3)具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在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中标结果公示三天后,确定中标单位。区监察局、区招标办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

2.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建设单位在区招标办指导下协商确定场所,组织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区监察局、区招标办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

3.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其施工招标的相关事宜由建设单位成立的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自行组织招标,并组织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同时接受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及后续工程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监察局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由区资产管理与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合同价款后,报区招标办备案,其合同备案后,方可进行合同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明确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成立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履行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合同的跟踪管理。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工程批准的立项批文的内容执行,对确因特殊需要变更的,则应及时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变更调整手续。

第十五条 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隐蔽签证的监管。对招投标确定的工程中标工程量及材料单价,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对确因工程实际需要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变更签字;在施工过程中所有发生的隐蔽签证则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区资产管理与投资评审中心并会同工程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共同确认后签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依据《工程质量竣工备案登记表》、施工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工程结算;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依据施工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工程结算。所有项目由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提出要求结算评审书面报告,经区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后,责任单位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至区资产管理与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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