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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南昌县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
1.县国资委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县政府委托县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
3.其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下列投融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四)金融投资
(五)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六)对外担保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购买金融债权等。
第四条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充分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国资委备案。
县国有企业具体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县政府批准。
(二)2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报县政府审批。
(三)20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策。
(四)由县委、县政府直接研究决定的项目(有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除县政府明确外,企业不得为法人、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和借款。
(二)固定资产处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由企业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向县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企业决策文件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县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第三条所列投融资项目涉及应当进行审计、评估的,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在省、市国资委备案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还应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按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确定。
第十三条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县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项目和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后复核、评估、审计。
第十四条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融资风险,提高投融资效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董事会成员、项目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造成资产重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三)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四)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