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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临西县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30 17:25:07 来源:网友投稿

临西县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2015年6月25日全县政企银企对接会议精神,改善我县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金,下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临西县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临西县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临西县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2015625日全县政企银企对接会议精神,改善我县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金,下同),以获得金融机构的续贷支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临西县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还贷应急资金是指为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运行良好的并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时,帮助其按时还贷续贷所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  还贷应急资金遵循“扶持企业、防范风险、专款专用、按时回收”的管理原则,并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还贷应急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其中县财政从产业基金中安排2000万元,社会资本筹集3000万元,设立首期还贷应急资金。根据还贷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参与的社会资本50万元为起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参与企业可优先使用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时其出资额部分可免于计息。

第六条  还贷应急资金由临西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正和投资公司)具体运作。

第七条  还贷应急资金运转周期为201591日至20171231日。运转周期结束后,县正和投资公司将专项资金按照原出资渠道退还至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八条  还贷应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上由借用还贷应急资金的企业按照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定比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借用还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犯法律法规等未决事项;

(三)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无金融机构不良记录,属金融机构确认给予续贷的企业。

第十条  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还贷应急资金专项用于我县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还贷应急资金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额度或延长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时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三)同一企业每年使用还贷应急资金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西县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即将到期的承贷金融机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的续贷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企业借用还贷应急资金的保证或担保材料。保证或担保材料必须合法有效;

(五)企业出具借用还贷应急资金承诺函。

第十二条  还贷应急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借用企业申请还贷应急资金时,须在承贷金融机构贷款日20个工作日前,向县正和投资公司提报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县正和投资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到企业和承贷银行审查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并对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手续完备情况进行核实。

(三)县正和投资公司初审合格,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借款事宜。

(四)县正和投资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后,借款企业在银行抵押的手续转到县正和投资公司。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承贷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该账户由县正和投资公司、承贷银行、企业共同监管,并签署监管协议。企业必须将借用的还贷应急资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新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在还贷应急资金借用期间必须接受县正和投资公司和承贷金融机构监督,确保该项目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归还、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借用还贷应急资金企业续贷资金到位后,承贷金融机构应在当日告知县正和投资公司和贷款企业,承贷银行发放新贷款时,必须将贷款资金存入企业在贷款银行新开立的账户,并负责对续贷资金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在续贷资金到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将借用的还贷应急资金及占用费足额归还县正和投资公司,逾期不还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县政府的企业黑名单,取消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县正和投资公司要及时对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政府报告其资金使用、风险控制及收入情况;县国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由于承贷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还贷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的收回,县财政将视情况取消在该金融机构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和相关财政扶持、奖励政策。县正和投资公司应积极会同承贷银行向企业追偿还贷应急资金损失。

第十八条  对申请使用县还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县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优先办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9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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