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为顺利完成我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公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南昌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南昌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我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共租赁住房确定保障资格的指导思想是:公开、公平、公正,社会公开监督,确保阳光操作,违规违纪必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原则是:统筹安排房源、个人自愿申请、重残孤老优先、摇号确定住房。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南昌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摇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做好有关工作。各乡镇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实物配租申请、公示、摇号等工作及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摇号的相关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审核;县房管局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审核及保障资格认定;县司法公证部门负责摇号软件、设备的检查和现场摇号的监督、公证工作;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县电视台负责提供摇号活动直播、转播工作;县残联、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及残疾人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及摇号会场、广告等相关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公安局、县城管委、县交通局、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此次摇号工作。
三、申请、审核情况
南昌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已于2015年8月19日正式启动,共受理申请家庭1298户,经各乡镇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受理审核、房管部门核查房产、民政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我县住房保障部门已认定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1240户。目前,该批申请家庭已进入公示、备案阶段。在1240户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中,低保家庭199户,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含)以下的家庭694户,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2.5倍的家庭347户。
四、可配租房源情况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为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尚未分配的房源,具体为:
1.莲塘镇铁路以东、莲武路“幸福庄园”以北45套。
2.城南路以北、莲西大道以西“城南幸福庄园”的1195套。
五、配租对象
1.南昌县控规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此次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有1240户。
2.配租条件(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为本县控规区内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县控规区内城镇居民户口;申请人为控规区外的本县居民,应当持在控规区内工作已满1年的劳动合同,连续交纳养老保险满6个月; 申请人为非本县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满1年或由其用工单位出具工作满1年证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满6个月。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⑤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六、分配方式、时间及流程
1.采用统一公开摇号方式。本次实物供给摇号房源与中签家庭相对应,即通过摇号直接明确中签家庭获得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房号的配租资格。
2.“南昌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开摇号活动”拟定于2015年12月18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3.针对各乡镇、各管理处(管委会)不同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分二个档次进行摇号。
(1)第一档次:各乡镇、各管理处(管委会)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60岁(含60岁)以上孤老或各乡镇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下肢残疾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此类特殊家庭根据自主意愿申请)在第一档次摇号(原则上配租二楼及以下的房源)。
(2)第二档次:各乡镇、各管理处(管委会)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中、低收入家庭在第二档次摇号。
4.如实物配租家庭之间愿意互换住房的,可在摇号活动结束后的10天内,按照“政府搭建平台、群众自找对象、无偿自愿调换”的原则,由互换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每个家庭只限调整一次。
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
1.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异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过2.5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收取。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烈属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全免。
租金及物业收费标准明细
低保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家庭但低于 2.5倍
租金 城东 多层0.4元/㎡/月 多层1.6元/㎡/月 多层2.8元/㎡/月
城南 多层0.6元/㎡/月
小高层 0.8元/㎡/月 多层2.4元/㎡/月 小高层3.2元/㎡/月 多层4.2元/㎡/月 小高层5.6元/㎡/月
物业费 城东 多层0.36元/㎡/月
城南 多层0.6元/㎡/月
小高层1.2元/㎡/月
2.摇号确定的实物配租家庭不接受或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两年内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3.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与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南昌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
4.对骗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同时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情节恶劣的,按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5.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其他违反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6.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配租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且无正当理由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