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提升保障水平和低保资金使用效能,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省、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要求及《南昌县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南昌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南昌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提升保障水平和低保资金使用效能,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省、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要求及《南昌县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南政办发〔2015〕108号),现就做好全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扎实开展动态管理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县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信访局和各乡镇、管委处(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陶亿国 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
副组长:黄 明 县政府办副主任
毛爱凤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胡良林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大队长
王金安 县财政局副局长
舒铭红 县人社局副局长
徐建文 县审计局副局长
万学林 县信访局维稳信息员
赵秋生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美龙 莲塘镇副镇长
闵宇雷 向塘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万小伙 蒋巷镇党委委员
徐崇健 幽兰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应 勤 塘南镇党委委员
周志诚 武阳镇人大主席
胡久平 广福镇党委委员
刘 晖 冈上镇党委委员
闵卫国 三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学芸 南新乡副乡长
樊福胜 泾口乡维稳信息员
胡友兵 八一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曾国华 塔城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胡宏华 黄马乡党委副书记
李志华 富山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王孟俊 昌南新城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朱进安 银三角管委会副主任
谌战平 金湖管理处党委委员、副主任
詹国平 银湖管理处党委委员、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毛爱凤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落实,并对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省市相关单位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基本原则
1.统一组织。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县动态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乡镇、管委处(管委会)、省市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各村(居)委会积极参与。
2.属地管理。各乡镇、管委处(管委会)、省市相关单位是低保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3.突出重点。重点核查清理对已重新就业、已领取养老保险金、购买汽车、购买二套以上住房、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办企业、办公司等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
4.公平公正。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坚决予以退出,做到应退尽退。
5.维护稳定。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动态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1.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对现有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100%核查,符合条件的保留,不符合条件的退出。
2.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率不低于20%。
3.逐步清理、消除城乡低保“一户保一人”的现象,2015年清理比例不低于30%,2016年不低于50%,2017年不低于20%,2018年后,城乡低保“一户保一人”现象全部消除。
(四)清理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出低保待遇享受范围:
1.家中有二层楼房,且装修豪华,使用空调、电脑等大型电器的(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除外)。
2.家中拥有大型拖拉机、营运车辆、汽车或从事其他工业的。
3.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上班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两年内兴建高标准住房(政策性拆迁、灾后恢复、危房改造除外)或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
6.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在校读书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
7.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年度审核,无特殊原因半年内不领低保金的。
(五)工作要求
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具体实施,村(居)委会积极参与。在动态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南昌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规程》和《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规程》要求,规范“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录入、委托移交送审,经济状况核查、县民政局审核、抽查、公示、审批”的低保申报、审批程序。
1.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管委处(管委会)、省蚕茶研究所、市五星垦殖场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及时曝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低保人员。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切实可行的低保动态管理实施方案。
2.做好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工作。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搞好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在审核工作中对已重新就业、已领取养老保险金、购买小汽车、购买二套以上住房、办企业、办公司等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低保,对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从而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3.城乡低保审批引入核对机制。对所有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必须通过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未经核对中心核对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充分利用和发挥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作用,核查低保申请家庭住房、户籍、机动车辆、就业、保险、纳税、存款、工商登记、公积金等信息。通过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4.充分发挥张榜公示的作用。以村(居)为单位,将辖区内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常年、规范的公示,公布低保家庭享受人数、享受原因、享受金额,同时公布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举报电话,增强群众参与低保监督的积极性。
5.严格把好审批关。新增低保 “一户保一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确因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洪府厅发〔2015〕47号)精神,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或特别救助。
二、抓住关键,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管理制度
(一)建立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进行备案。对已备案的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进行重点核查和管理。
(二)完善档案管理。城乡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低保家庭数据要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档案系统”,并做好校对、审核工作,确保采录数据准确。同时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专柜管理。
(三)规范资金发放。低保金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对象自行提供银行存折账号,做到银行存折与低保户户主姓名一致。非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坚决杜绝低保金被冒领、截留、抵扣或“二次分配”等现象的发生。
(四)健全核查机制。乡镇民政办将设立和公布城乡低保工作机构投诉(咨询)电话,健全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做到有诉必查、有访必复(答)。
(五)建立奖惩制度。对年度内消除“一户保一人”比例达到目标任务要求达到20%以上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进行全县通报表扬,并纳入年度民政工作考核内容。对消除“一户保一人”比例较差且未达到年度内消除比例要求或动态管理较差且未达到10%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将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民政口评先评优资格。
三、严格问责,确保低保评定公平公正
(一)乡镇、管委处(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乱开口子。将不符合救助政策的征地农民、拆迁户、交通肇事、上访对象等群体整体纳入城乡低保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不到位。因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等工作条件落实不到位,导致城乡低保工作无法开展或存在突出问题,被省、市通报或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初审把关不严,出现应保未保、不该保障的对象给予保障等问题比较突出的。
4.不按规定办事。对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会议的组织、监管措施不力,导致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流于形式,对象认定不准确的。
5.对村(居)委会工作指导、监管不力,导致村(居)委会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政策执行走样,工作程序缺失、档案资料混乱等问题突出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因民政部门工作不力、宣传汇报不及时,导致县人民政府在有关城乡低保工作中出现错误决策的。
3.因行政过错行为,导致城乡低保工作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行政诉讼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
4.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城乡低保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入户调查不实,造成虚报冒领或对象认定不准确的。
2.上报待审批的享受城乡低保对象不经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以及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的。
3.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低保保障范围或补差标准,擅自拆户、分户、随意分配城乡低保金的。
4.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从事城乡低保申报审批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接待城乡低保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或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甚至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故意刁难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受到申请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2.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申请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意见的。
3.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城乡低保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低保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城乡低保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低保金意见的。
4.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程序进行受理、申报审批的。
5.利用职务之便私存、挤占、扣押、拖欠城乡低保款物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行为。
出现以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处理。
(五)城乡低保对象违规违法处理措施:
1. 在领取城乡低保金期间,家庭成员变动或家庭收入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2.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的,取消其低保待遇,没收骗取的低保金。
3.在城乡低保申报审批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现场、家庭信息,甚至污辱、谩骂、殴打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取消其低保待遇,没收骗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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