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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南昌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30 17:35:07 来源:网友投稿

南昌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提升保障水平和低保资金使用效能,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省、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要求及《南昌县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南昌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南昌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南昌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提升保障水平和低保资金使用效能,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省、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要求及《南昌县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南政办发〔2015108号),现就做好全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扎实开展动态管理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县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信访局和各乡镇、管委处(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领导小组。

 长:陶亿国    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

副组长:黄      县政府办副主任

毛爱凤    县民政局局长

 员:胡良林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大队长

王金安    县财政局副局长

舒铭红    县人社局副局长

徐建文    县审计局副局长

万学林    县信访局维稳信息员

赵秋生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美龙    莲塘镇副镇长

闵宇雷    向塘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万小伙    蒋巷镇党委委员

徐崇健    幽兰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塘南镇党委委员

周志诚    武阳镇人大主席

胡久平    广福镇党委委员

     冈上镇党委委员

闵卫国    三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学芸    南新乡副乡长

樊福胜    泾口乡维稳信息员

胡友兵    八一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曾国华    塔城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胡宏华    黄马乡党委副书记

李志华    富山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王孟俊    昌南新城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朱进安    银三角管委会副主任

谌战平    金湖管理处党委委员、副主任

詹国平    银湖管理处党委委员、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毛爱凤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落实,并对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省市相关单位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基本原则

1.统一组织。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县动态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乡镇、管委处(管委会)、省市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各村(居)委会积极参与。

2.属地管理。各乡镇、管委处(管委会)、省市相关单位是低保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3.突出重点。重点核查清理对已重新就业、已领取养老保险金、购买汽车、购买二套以上住房、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办企业、办公司等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

4.公平公正。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坚决予以退出,做到应退尽退。

5.维护稳定。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动态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1.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对现有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100%核查,符合条件的保留,不符合条件的退出。

2.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率不低于20%

3.逐步清理、消除城乡低保“一户保一人”的现象,2015年清理比例不低于30%2016年不低于50%2017年不低于20%2018年后,城乡低保“一户保一人”现象全部消除。

(四)清理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出低保待遇享受范围:

1.家中有二层楼房,且装修豪华,使用空调、电脑等大型电器的(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除外)。

2.家中拥有大型拖拉机、营运车辆、汽车或从事其他工业的。

3.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上班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两年内兴建高标准住房(政策性拆迁、灾后恢复、危房改造除外)或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

6.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在校读书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

7.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年度审核,无特殊原因半年内不领低保金的。

(五)工作要求

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具体实施,村(居)委会积极参与。在动态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南昌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规程》和《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规程》要求,规范“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录入、委托移交送审,经济状况核查、县民政局审核、抽查、公示、审批”的低保申报、审批程序。

1.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管委处(管委会)、省蚕茶研究所、市五星垦殖场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及时曝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低保人员。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切实可行的低保动态管理实施方案。

2.做好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工作。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搞好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在审核工作中对已重新就业、已领取养老保险金、购买小汽车、购买二套以上住房、办企业、办公司等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低保,对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从而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3.城乡低保审批引入核对机制。对所有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必须通过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未经核对中心核对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充分利用和发挥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作用,核查低保申请家庭住房、户籍、机动车辆、就业、保险、纳税、存款、工商登记、公积金等信息。通过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4.充分发挥张榜公示的作用。以村(居)为单位,将辖区内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常年、规范的公示,公布低保家庭享受人数、享受原因、享受金额,同时公布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举报电话,增强群众参与低保监督的积极性。

5.严格把好审批关。新增低保 “一户保一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确因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洪府厅发〔201547)精神,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或特别救助。

二、抓住关键,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管理制度

(一)建立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进行备案。对已备案的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进行重点核查和管理。

(二)完善档案管理。城乡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低保家庭数据要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档案系统”,并做好校对、审核工作,确保采录数据准确。同时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专柜管理。

(三)规范资金发放。低保金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对象自行提供银行存折账号,做到银行存折与低保户户主姓名一致。非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坚决杜绝低保金被冒领、截留、抵扣或“二次分配”等现象的发生。

(四)健全核查机制。乡镇民政办将设立和公布城乡低保工作机构投诉(咨询)电话,健全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做到有诉必查、有访必复(答)。

(五)建立奖惩制度。对年度内消除“一户保一人”比例达到目标任务要求达到20%以上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进行全县通报表扬,并纳入年度民政工作考核内容。对消除“一户保一人”比例较差且未达到年度内消除比例要求或动态管理较差且未达到10%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将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民政口评先评优资格。

三、严格问责,确保低保评定公平公正

(一)乡镇、管委处(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乱开口子。将不符合救助政策的征地农民、拆迁户、交通肇事、上访对象等群体整体纳入城乡低保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不到位。因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等工作条件落实不到位,导致城乡低保工作无法开展或存在突出问题,被省、市通报或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初审把关不严,出现应保未保、不该保障的对象给予保障等问题比较突出的。

4.不按规定办事。对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会议的组织、监管措施不力,导致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流于形式,对象认定不准确的。

5.对村(居)委会工作指导、监管不力,导致村(居)委会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政策执行走样,工作程序缺失、档案资料混乱等问题突出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因民政部门工作不力、宣传汇报不及时,导致县人民政府在有关城乡低保工作中出现错误决策的。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程序到位的低保申请,未及时审批的。

3.因行政过错行为,导致城乡低保工作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行政诉讼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

4.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城乡低保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入户调查不实,造成虚报冒领或对象认定不准确的。

2.上报待审批的享受城乡低保对象不经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以及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的。

3.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低保保障范围或补差标准,擅自拆户、分户、随意分配城乡低保金的。

4.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从事城乡低保申报审批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接待城乡低保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或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甚至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故意刁难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受到申请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2.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申请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意见的。

3.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城乡低保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低保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城乡低保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低保金意见的。

4.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程序进行受理、申报审批的。

5.利用职务之便私存、挤占、扣押、拖欠城乡低保款物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行为。

出现以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处理。

(五)城乡低保对象违规违法处理措施:

1. 在领取城乡低保金期间,家庭成员变动或家庭收入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2.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的,取消其低保待遇,没收骗取的低保金。

3.在城乡低保申报审批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现场、家庭信息,甚至污辱、谩骂、殴打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取消其低保待遇,没收骗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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