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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进贤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30 17:40:05 来源:网友投稿

进贤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文)和《南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进贤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进贤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进贤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文)和《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贤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的政策制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发改(价格)、财政、司法、信访、公安、监察、审计、国土、住建、税务、工商、残联、人社、经开区、金融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电视台、住房公积金、社区等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售)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租对象、申请与审核条件

第四条申请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在本县无房的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第五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经开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六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县民和镇非农业户口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民和镇非农业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我县其他户口家庭的,应在县城实际居住满3年(含3年),持有在城区内已满3年的劳动合同、连续交纳养老保险满6个月或缴纳满1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并持有在城区内已满3年的劳动合同、连续交纳养老保险满6个月或缴纳满5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政策。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第七条 经开区自筹资金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调配。

经开区也可以根据本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将县级的公共租赁住房划拨一定数量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统筹考虑经开区建设规模、本县居民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后,可以划拨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 申请经开区筹集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二)本地(即进贤县区域)无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对我县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县人社等部门认定)可以不受此条收入条件限制。

第九条 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十条 经开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开展分配的,其保障对象应当为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房管部门审核住房和委托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体审核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经开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含申请、审核、分配内容的分配方案,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实施。分配结束后,应当将分配人员名单等分配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我县租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民和镇非农业户口低保家庭和优抚军人,在适当时候可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

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不能单独申请,应随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并申请。无子女、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给予救助。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贤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租房协议或《住房租赁证》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应当提交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

(三)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残疾证、烈属证、优抚证、劳模证或者复转军人立功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家庭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现场签署的同意对其住房、收入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应当提供未婚证明;

(七)《进贤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申请前6个月收入情况表》;

(八)《进贤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车辆拥有情况申报表》;

(九)有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复印件,无车辆的无须提供;

(十)收入类材料。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收入证明》;2、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条)复印件(申请当月及前六个月));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复印件;4、在外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可提供学生证明代替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原件的应当现场出示原件,供社区工作人员核查。

第十四条 民和镇非农业低保家庭和优抚军人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进贤县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六)项材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进贤县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十一)项材料。

第四章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审核、分配、监督等工作,应当逐步实现日常化、动态化。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1、受理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受理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权,并加盖手印;受理工作人员见证后应当签字盖章并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项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查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采取上门查询、邻里座谈、信函索证、张榜公示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社区居委会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张榜公示后提出审查意见一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2、审核与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张榜公示7天,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

3、系统录入。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所有资料录入、扫描至进贤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确保所有录入、扫描信息准确无误。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二)县房管部门核查住房登记情况,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查。

1、核查住房登记情况。房管部门核查住房登记情况,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委托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登记情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到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2、经济状况核查。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县房管部门反馈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委托书后,将委托书扫描至进贤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通过进贤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人所有信息及委托书导入进贤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发起委托。委托县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县民政部门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后的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载明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车辆等核查信息。申请人为低保家庭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县民政部门将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协商程序返回住房保障部门,并将核查报告涉及的信息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反馈给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1、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核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情况及房产核查情况,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将名单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异议复核。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天内,向原受理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由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再次申请认定,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再次核查住房面积或者委托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再次核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信息反馈。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所有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申请人的认定结果从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给进贤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

(四)备案公示、材料存档

在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在进贤县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建档。县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各存档一份申请材料。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按第十六条执行。申请人为低保家庭,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第五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前,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拟分配的房源位置、户型、数量、租金标准和分配方案等向社会公示。摇号分配后,应当将中签人名单和中签房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县政府根据申请人和房源数量,在全县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予以优先保障,其中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烈属家庭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劳模为第一优先顺序,成年孤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为第二优先顺序,连续3次未中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为第三优先顺序。我县廉租房租赁补贴家庭实物配租房源主要以廉租房立项建设的住房为主,应做到应保应保。

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和低保人员中的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应当配租4楼以下房源。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租赁补贴资格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县财政部门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  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租金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后,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异化租金。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按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过2.5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收取。对享受低保待遇的烈属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全免。

房屋租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场租金结合租赁对象,将租金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或者委托两家以上(含两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评估费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经开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周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费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按实际收取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第七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交付使用时,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物业服务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

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不得转租、转借、闲置。

承租人需要重新装修的,应当征得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修手续,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可拆移的装修设施在腾退时不予补偿,也不得拆移。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及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县物价部门审核,报县政府确定后公布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费在收取租金时一并代收。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机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出售房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文件精神,我县政府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房源(廉租房立项建设的住房不作为出售房源)。

第三十三条 出售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并具有进贤县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1年(含1年)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申购人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第三十四条 出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全部有限产权。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通过评估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并适当考虑地段、楼层和届时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出售方式。申购人需一次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有限产权。

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15%、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申购人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所购公共租赁房的共同承租人可作为共有权人登记。申购人按规定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办理变更登记,颁发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八条 产权管理。

1.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的住户,不再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2.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县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购房期间租金。

3.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经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与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三十九条 支持保障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第九章 退出与监管

第四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动态管理。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录备案。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腾退住房。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六)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改变墙体外观;

(七)违反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侵占绿地、破坏花草树木;

(八)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占用、封闭或者堵塞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符合申请条件愿意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续约。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经济状况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核查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约;核查不合格的,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住房,对未按时腾退的配租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应当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和对承租人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动态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动态调整租金。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腾出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房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若已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房产主管部门应冻结其房产,限制交易。

第四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已过工程质量保修期小区的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施工,工程概算报县财政审核,县财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同时将审核所需资金足额拔付到位,所需资金从公共租赁房租金中列支,租金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五十条 对已入住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不足部分及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但尚未分配的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县财政审核,县财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将审核所需资金足额拔付到位。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以骗取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者补贴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签家庭放弃承租中签房源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将申请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

第五十二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社区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等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优先予以住房保障的人群,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组织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住房核查的范围为进贤县县域。

第五十五条 本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69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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