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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田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30 1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田阳县安全生产“党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田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田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全文)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田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阳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是指对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含驻田阳的中直、区直、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纳入考核的对象包括:

(一)乡镇党委政府。

1.乡镇党政领导班子;

2.乡镇党政主要领导;

3.乡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4.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采用随机抽取班子其他成员12人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1.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

2.没有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其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采用随机抽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总数的10%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由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见附件。考核细则视每年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度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结合每年元月上旬各乡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督查、走访座谈、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按照考核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综合考核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其中:

对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的考核,满分为10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7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良好,600分以上700分以下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对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称职,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各被考核单位书面或当面沟通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对被考核单位提出的复核申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组织人员进行复核,理由充分或原考核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全部或部分采纳其复核申请,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第九条  如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政绩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

按照《田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阳发〔201414号)的规定,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党委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取消主要负责人及对应的其他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提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被考核对象属驻田阳的中直、区直、市直单位的,在考核结果运用过程中,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党委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安会生产委员会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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