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续贷保”项目的运行管理,缓解中小企业续贷资金压力,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打击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续贷保”项目的运行管理,缓解中小企业续贷资金压力,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打击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续贷保”是一种“低成本、免担保、普惠式”专项为中小企业筹集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续贷资金的短期信贷金融服务项目。
第三条 “续贷保”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引导,相关部门监管,
萍乡农商行具体承办,全市各商业银行共同参与运营。
第四条 成立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项目工作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续贷保”项目的组织领导、运营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分管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指导萍乡农商行专设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续贷保”项目的运行与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由萍乡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萍乡农商行与全市各商业银行签订“续贷保”项目合作运营协议,并报续贷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备案,以确保“续贷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 “续贷保”项目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设立;
(二)在本市银行业机构发生的贷款业务,同时该笔贷款业务申请续贷的日期和规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围;
(三)该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且续贷相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欠薪、偷漏税、欠税、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查封案件。
(五)其他资格认定事项由萍乡农商行负责具体解释。
第七条 贷款额度。单户申请的“续贷保”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为50—2000万元。
第八条 “续贷保”项目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
第九条 贷款期限和利率。“续贷保”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提供的信贷资金仅限于企业银行贷款的续贷之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按贷款实际发生天数结算贷款利息。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 “续贷保”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中小企业续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续贷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资格初审。“续贷中心”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续贷保”项目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初审,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申请受理情况。初审合格的,及时告知企业,并发放《“续贷保”贷款受理告知书》。
(三)续贷确认。企业在接到《“续贷保”贷款受理告知书》后,到续贷银行申请办理续贷手续;续贷银行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及时完成所有续贷手续,并出具《续贷确认函》,承诺及时完成续贷并足额划转回“续贷中心”指定帐户。
(四)续贷见证。金融办在《续贷确认函》上签章予以见证。
(五)贷款审批。“续贷中心”在收到《续贷确认函》和其他所需材料后,及时按简易程序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
(六)贷款发放。“续贷中心”通知申请企业开立账户及办理“续贷保”贷款相关手续。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续贷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汇入续贷银行的指定帐户。
(七)续贷银行还款。续贷银行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即时进行还贷操作。若借款人账户已被查封或冻结,要及时通知“续贷中心”,并立即将相关款项退回。
(八)续贷与收回。续贷银行办理还贷操作后,须即时办理企业续贷业务,并及时将续贷资金划回至“续贷中心”的“续贷资金专户”。“续贷中心”收到资金后,直接通过该专户进行“续贷保”还贷。“续贷中心”足额收取相关利息。
(九)资料归档。“续贷保”贷款收回后,“续贷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使用、封闭运行、无缝续贷”的工作要求,确保续贷金融服务的运转高效和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 “续贷中心”要通过实时与续贷银行进行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资金的封闭运作和跟踪监管,确保“续贷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续贷银行的续贷,并确保相关企业及时归还和支付利息。“续贷保”项目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萍乡农商行自行承担,协调小组要积极给予协调帮助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 续贷银行要全力配合做好“续贷保”项目的运行,并承担相应风险防控责任。续贷资金进入续贷银行期间所产生的风险,由续贷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协调小组要及时对“续贷保”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定期评判风险性和操作性。若项目运行出现风险,要立即进行评估,视情决定项目的开展与否。
第十五条 企业未能按时归还“续贷保”资金、支付利息的,除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和相关利息外,列入“续贷保”负面名单,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续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