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评定标准和办法依据河北省粮食局对各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考评标准和要求,我市对各县(市)局制定以下考核办法。一、评定标准1、领导重视(15分)第一条 县(市)粮食局党委(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保定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评定标准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保定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评定标准和办法
依据河北省粮食局对各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考评标准和要求,我市对各县(市)局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评定标准
1、领导重视(15分)
第一条 县(市)粮食局党委(组)和局办公会每年专题研究纪检监察工作2---3次,并解决实际问题的,得5分(附会议记录材料)
第二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设有纪检监察专门机构,且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1—2名的,得10分,未设纪检监察机构,只有专职干部含纪检组长(书记)得8分,未设机构也没有纪检组长(书记),只有兼职工作人员的得2分。(以年度报表为准)
2、工作制度和安排(35分)
第三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且有明确分工的得2分(附责任制分工制度)。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得3分(附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年初能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做出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市局的得3分。
第六条 能按要求参加市局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得2分。少参加一次扣2分。
第七条 每组织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得3分。(附活动内容材料)
第八条 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每制定一项规章制度得2分(附规章制度材料)。
第九条 对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有专门部署、督导检查,有具体措施的得10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减分。
第十条 在本年度民主评议行风中,获得本级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得10分,获得先进的得8分,获得中间位置的得5分,被评为最后3名的扣10分。
3、查办案件(25分)
第十一条 全年完成查处一起案件的得10分,多查一起加5分,属大案要案的得20分。(附处分决定),未查处案件的不得分。
第十二条 对市局转办的信访件,能按要求反馈的得10分。
第十三条 年内无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信访件的得5分。发生一起扣5分。
4、综合性工作(25分)
第十四条 能认真及时、准确报送市局下发的纪检监察季度、年度报表和半年、年终工作总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以及年终评比自评材料的得10分,少报或迟报的酌情减分。
第十五条 年内能撰写先进典型事迹或典型安全分析文章并报市局的得5分,视质量酌情加3—5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受到当纪检监察部门表彰的得10分(附表彰证明材料)
二、评定和奖励办法
市局对各县(市)粮局实行百分制考评
1、名次评定:按十六条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2、获得前五名的县(市)局,授予“保定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发锦旗一面。
3、总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的定为“保定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达标单位”,颁发奖状,以资鼓励。
4、总分在75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三、要求及其它
1、各县(市)粮食局纪委(纪检组),讲评定材料说明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有关表格、报表于11月底报送市局纪检监察室。
2、市局根据各县(市)上报材料,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予以评定,并通报评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