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余土垃圾清运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余土垃圾清运的管理,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莲花县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余土垃圾清运调剂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莲花县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余土垃圾清运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余土垃圾清运的管理,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莲花县城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凡进行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管局是县城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余土垃圾清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余土垃圾清运的管理工作,并受县城管局委托对违章者实施处罚。县住建、公安、环保、交通、国土、市场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县城规划区内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余土垃圾清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余土垃圾,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对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场坪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废石及其他废弃物和因建设所需回填的泥土;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产生建筑余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设置作业围档和车辆冲洗平台,施工场地进出道路须作硬化处理,并在工程开工前到县住建局审批后,再到县城管局办理施工开挖和准运手续。缴纳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费和保证金后方可办理手续。
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按5万以上10万以下缴纳。施工期间清运无撒漏、无污染路面,保证金可凭发票在一年内予以退回。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需要用建筑余土垃圾回填或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城管局申报、登记,核发场地余土运输许可证,方可进行回填作业。余土废弃和回填统一由县城管局指定地点,严禁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弃置于河沟、饮用水源头、街道空地、绿化带或其他非指定地点。
第七条(一)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的单位或个体组织的车辆,应当是具有交管部门核发、年审的合格车辆。
(三)承运散装建筑材料和建筑余土垃圾的单位或个体组织应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县城管局办理《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或《建筑余土垃圾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第八条凡办理了准运证的运输车辆,作业时须携带准运证按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作业,同时车辆应编号,注明施工工程名称。白天、雨天无特殊批准禁止清运作业,晚间作业时间只限于19:00-22:00
第九条施工出入口和余土垃圾倾倒出入口,作业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作业场地情况铺垫长20—30米,宽3—4米的草袋竹(篾)垫,冲洗车轮和车身后才可上路。
第十条从事散装建筑材料及建筑余土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密封,严禁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和无挡板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作检查清理,确保不沿途漏撒和带污上路。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对积极举报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20%。
第十二条未办理准运证从事散装建筑材料及建筑余土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每车罚款500元;未携带准运证作业运输的,每车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凡承运散装建筑材料及建筑余土垃圾的车辆,厢底破损、后挡板关扣不严实,造成撒漏污染的,除责令其清扫干净用水冲洗外,并可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对其污染面积进行罚款。
第十四条清运余土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或未覆盖蓬布的车辆,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元。无特殊批准,白天、雨天运输建筑余土垃圾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装载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100元罚款。”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擅自将建筑余土垃圾乱倾倒的,板车每车次罚款50元,小四轮每车次罚款500元,大货车每车次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