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为落实我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城镇居民独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办法】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县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子女死亡形成的独生子女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未完成改制且经济条件较差的国有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五)对于2017年度达到条件未及时申报的对象,可在2018年3月份再次申报,根据达到享受条件的时间,最多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补发。以后达到享受条件未及时申报的对象,奖励金从申报的当年开始发放,以前的不再补发。
三、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后,由县财政局发至申请人个人帐户。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办理的,填写承诺书后申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奖励档案,并录入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管理系统。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卷存档。
(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办理的,填写承诺书后申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初核。
3.乡镇初核上报。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并录入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管理系统。
4.县级确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县财政局。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4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全县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3.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4.县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5.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6.县审计局: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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