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37号)精神,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见扭转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落实责任
(一)健全领导体制。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指导、组织、协调,对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考核。针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发展态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设在区金融办),承办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根据需要,区处非办可集中办公,区公安局、区银监办、区市场监管局等派员参加,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同时,分别由区公安局、区维稳办、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等部门牵头,区领导小组下增设案件打击组、处置维稳组、宣传组、信访组。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责任。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三)压实部门监管职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
区金融办:做好区处非办及其综合协调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内治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定监管领域治理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建立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预案,配合区发改局和区人行建立非法集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区委政法委:充分发挥协调职能,督导政法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妥善处置有关问题;组织、督导维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公安局: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涉案财物、挽回损失等工作,做好维持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等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参与有关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配合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管。
人行清苑支行:按照法定职责,配合区处非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通过反洗钱系统调查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和取缔;配合区处非办做好跨界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负责监管和查处全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支付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银监办:负责监管和查处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职能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做好涉及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组织、监督金融机构在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方面履职尽责。在监管细则出台前,负责监管和查处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治理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广告监测和检查。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根据区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组织媒体对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强化媒体自律责任,严格稿件审核把关,不擅自报道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
区法制办:负责涉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保障,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行业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发改局:负责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之外、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等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商务局:加强商场、超市管理,禁止为非法集资等各类犯罪行为提供场地,实施严格奖惩制度。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典当、拍卖、商业保理、内外资融资租赁等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监管和查处房地产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农业局:负责本行业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教育、法律培训、风险提示等。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职能分工领域的农民合作社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信访局:负责治理非法集资过程中的信访工作,受理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访群众的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职能分工领域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工信局: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融资性担保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密切关注养老机构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国土局:负责协助查处矿产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水利局: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职能分工领域内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审计局:根据行业审计监测,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时审查评价涉嫌非法集资企业会计资料及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善后等处置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卫生计生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供销社: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系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区检察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区法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在保险业、证券业和通信网、互联网监管上,积极配合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做好各自监管行业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指导,广泛宣传行业政策,组织开展主管、监管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测和风险排查,发现本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先期开展行政处理,规范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四)消除监管真空。对投资及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无行业主(监)管部门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由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五)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重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治理考评中扣减相应分值;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预警防范和风险控制
(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区、乡两级政府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业务监管、日常执法、举报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监测预警。
(二)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核查工作。根据省、市处非办利用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发现和移交的可疑线索,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如期向省、市处非办反馈结果。相关工作人员对被核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避免信息外泄。
(三)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多、涉众面广的优势,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要充分发挥一线非法集资风险防控作用,在营业场所醒目的固定位置长期张贴警示标识、积极向办理业务的群众普及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知识。人行清苑支行、银监办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探索建立奖惩和问责制度。
(四)加强定期排查。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建立非法集资定期监测排查机制,特别是对投资公司、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领域,要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了解本行业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企业状况,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在监测排查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处非办报告。
(五)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探索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六)实现预警信息共享。要积极整合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人民银行征信、公安打击犯罪、法院立案判决执行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惩戒行动,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信用记录。非法集资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有关处罚决定作为信用记录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示。非法集资市场主体存在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七)加强信息通报。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分析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日常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区处非办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整理,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做到渠道畅通、资源共享。
四、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一)坚持依法惩处和稳妥处置并重。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打击效能。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案件处置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方法,依法合规、稳妥处置。
(二)依法妥善处置跨区域案件。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跨区域案件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切实做好涉及本地的立案查处、案件诉讼、资产追缴、集资人登记、资金清退等案件处置和集资群众的稳控工作。
(三)综合施策分类处置。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相统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的,坚持打早打小、及时整治,防止扩散、蔓延。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恶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妥善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对已经立案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完善处置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加快案件的处置进度。
五、强化宣传教育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根据本地非法集资形势和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通过系统性和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要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要求,制定宣传方案,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纳入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
(二)加强警示教育。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揭露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危害性。广泛开展以“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为主要内容的公益广告宣传,使广大群众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强广告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广告资讯管理,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刊发有关投融资类宣传广告,必须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把关,未经审查,不得刊播。
(四)全面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投资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对以投资理财、财富管理、民间借贷名义发布涉及理财内容的广告咨询信息,以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银行合作等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介入认定查处。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广告审查人员、行政监管人员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甄别认定能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经济处罚等手段,严肃追究违法广告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有效震慑犯罪,净化市场环境。
六、完善制度和程序
(一)严格落实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好各级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
(二)建立民间投融资制度。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科学化,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探索建立民间金融聚集区,整合小额贷款、投资咨询、担保、典当等民间金融业态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为民间资本、实体经济对接搭建平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职能部门把民间聚集区管理好,派员常驻办公,建立曰常监测机制,指定平台,定期收集整理、审核公布信息,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行为。
(三)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共识、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管。
(四)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措施。认真落实金融扶持政策,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重大案件强化督查督办。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夯实基层基础。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强化基层工作人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能力,做到任务逐层传递、责任逐级落实。
(三)强化工作保障。要切实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区领导小组要加强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