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修水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修水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及《九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九府发〔2016〕1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如需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补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房产管理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到依法征收。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实施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征收程序
1.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2.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摸底调查登记;
3.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
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7.依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8.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示初评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
9.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章 补偿安置
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提供以下两种方式:(1)公寓安置;(2)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房地产去库存政策的文件精神,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
第一节 公寓安置
第七条 选择公寓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每人40㎡面积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第八条 公寓安置户的家庭人口计算方法:
1.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已办理合法结婚手续,但户口未迁入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计为家庭人口)。
2.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改教养人员,可计为家庭人口数。
3.出嫁女儿、再婚改嫁对象不管户口迁出与否,一律不作安置人口计算。
第九条 自然分户的可单独计算安置人口:
1.已经结婚并生育子女的按实际人口计算(未自然分户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2.已经结婚未生育的按三个人口计算。
3.22周岁(含22周岁)以上未婚男性可以单独立户,按三个人口计算。
4.纯女户家庭中的其中一个女儿按照儿子对待。如该女儿年满20周岁可以单独立户,按三个人口计算。
第十条 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不进行自然分户。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因面积不同的找差结算方法:
1.被征收人房屋面积等于安置房面积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
2.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其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农民公寓价格购买。
4.被征收人购买公寓的各项价款,需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放弃安置指标。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因结构不同的找差方法:
1.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不找结构差价。
2.被征收房屋是砖木结构的,按换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找征收人140元/㎡。
3.被征收房屋是土木结构的,按换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找征收人220元/㎡。
4.被征收房屋是框架结构的,按实际面积由征收人找被征收人100元/㎡。
第十三条 农民公寓价格为800元/㎡。
第十四条 征收世居在征收范围内的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其安置按以下不同情况操作:
1.家庭成员全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主与配偶又不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可享受40㎡/人安置指标,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其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子女)不享受公寓安置。
2.户主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子女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本人可享受40㎡/人。
3.户主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配偶可享受40㎡/人。
4.户主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子女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配偶和不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可享受40㎡/人安置,其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不享受公寓安置。
5.户主及其配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女均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其主房面积大小安置80㎡-120㎡,其子女不得享受安置。其子女为不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40㎡/人。
第十五条 征收已经顶户农民(指不再在本村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的农民)的房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六条 一户多宅的住户,只能享受一次公寓安置,且通过本次征收过程后,还有农房未征收的,则本次至少要保留一套安置房指标于下次房屋征收时进行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续不完备的房屋,按以下情况操作:
1.符合一户一宅(含自然分户),占地面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要求的,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和安置。
2.一户多宅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占地面积部分的房屋,只按照农房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公寓安置。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其产权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组织拆除。
第十九条 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第二节 货币安置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在安置指标范围内的按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补偿。房屋基准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地段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不同地段同类房屋实际市场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超过安置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评估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不同结构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参照实物安置换房差价进行评估,砖木结构的价格比砖混的每平方米低140元,土木结构的价格比砖混结构的低220元。
第二十三条 简易结构、棚架结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按构筑物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节 其他补偿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安置补偿补助费:
1.搬迁费:1000/户;
2.过渡费:500元/月.户(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期房安置:多层按18个月计算,超过18个月的翻倍计算,高楼按24个月计算,超过24个月的翻倍计算);
3.自来水初装费500/户;
4.电表费100元/户;
5.有线电视移装费50元/户;
6.电话移装费150元/户;
7.灶台、水池补助费300/户。
第二十五条 室内外装饰装修按照市场因素扣除相应的折旧年限予以评估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四)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不超过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100元/㎡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违章建筑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时房屋周围的零星树木、青苗、坟墓等附着物补助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同时段颁布的标准执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第四节 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并已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给予以下奖励:
1.每户给予3000元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25%奖励。
3.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奖励,超过安置指标部分的不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的奖励政策)。
4.享受购买商品房奖励政策的被征收户,必须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年内购买,以在县房产管理局备案时间为准,超过其时限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5.购买商品房奖励资金由被征收户本人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统一采取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拨付到户。
6.选择公寓安置的,给予每户40㎡安置面积指标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评估机构依法、依程序纠正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档案。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核。
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监督,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