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诊疗费补助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诊疗费补助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唐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诊疗费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2031号)、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诊疗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3〕8号)、唐县物价局、唐县卫生计生局、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的通知》(唐价字〔2012〕1号)文件精神,为了落实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有关规定,确保基层医改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工作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般诊疗费政策适用于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在实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就医。不符合上述范围的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本政策。
二、一般诊疗费支付基本原则
(一)凡是我县参合农村居民,在本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村卫生室和所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
(二)一般诊疗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按月拨付,半年清理,年终结算,超支不补的原则。
(三)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在村卫生室及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时,依据国家收费政策,收取一般诊疗费相关费用。
(四)根据《唐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管理方案》的相关要求,一般诊疗费仅限本乡村使用,不得跨乡、跨村使用。
三、基金管理
(一)新农合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从新农合基金一般诊疗费中列支,纳入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
(二)一般诊疗费以乡镇为单位独立核算,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据实结算,超支不补”的模式,当年应支付总额在补助额度之内的,结余仍在新农合基金中,当年应支付总额超出当年补助额度的,在补助额度内支付,力求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三)新农合支付的一般诊疗费每月由乡镇卫生院审查核实汇总,县合管中心复审,县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拨付。
四、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
(一)一般诊疗费是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成本服务费四费合并统称为一般诊疗费。
(二)按照《河北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规定,2016年我县新农合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按每参合农村居民25元的标准确定。
(三)乡、村级医疗机构的补助额度分配。依据一般诊疗费提取标准,乡级年度补助总额标准为8元×本乡镇参合人数,村级的补助总额标准为17元×本村参合人数。
(四)根据省规定,结合我县测算,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疗程。我省规定,因同一种疾病连续就诊及连续肌肉注射和/或静脉输液的患者,每3天一疗程,一疗程按一人次一般诊疗费计算;单人单次就诊、一天内在同一医疗机构重复就诊及疗程内(每疗程按三天算)的患者,按一人次一般诊疗费计算。医疗机构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其他服务仍按现行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一般诊疗费支付程序
1、参合患者门诊就医时,将一般诊疗费金额标注在诊疗费栏,参合农民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中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其他医药费用按门诊统筹补偿比进行补偿。录入就诊患者信息与门诊登记及处方必须一致。
2、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前将本月处方、《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及《唐县一般诊疗费补偿申报审批表》(附表2)、《唐县一般诊疗费补偿登记表》(附件3)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乡、村两级一般诊疗费及门诊补偿金额认真进行汇总和初审后,填报《唐县一般诊疗费补偿申报审批表》(附表1)上报县合管中心复审,复审完毕报县财政局复核确认。通过复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将审核金额从新农合基金专户拨付至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收到拨款后10日内将补偿款拨付村级医疗机构。
3、下列情况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一般诊疗费:
(1)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的门诊一般诊疗费;
(2)属于弄虚作假的一般诊疗费;
(3)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六、监督管理
1、县财政局负责本县一般诊疗费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2、县物价局负责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合管中心负责全县一般诊疗费补偿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4、各乡镇卫生院即报人员,负责本辖区一般诊疗费审核、微机录入、档案管理、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
5、各乡镇卫生院院长是一般诊疗费补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卫生院负责辖区乡村两级门诊人次、费用的审核工作。
6、当季支付金额控制在总额季平均以内的,据实拨付。对当季支付金额情况有明显异常的,实行部分扣款或全额扣款,
7、严禁采取任何形式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对通过采取分解收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开假票据、重复录入等套取门诊统筹资金和一般诊疗费等行为,依照有关纪律、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保障措施
卫生计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沟通,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开展监管,确保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按照医改的目标推进。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及时宣传和解释收费政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一般诊疗费实施中的管理及监督检查,指导机构做好一般诊疗费的登统、执行工作,严禁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资金总额,经审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后,做好资金的分配,及时进行预拨、清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