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为积极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保障和改善我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保定市《在市区禁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供大家参考。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为积极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保障和改善我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保定市《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制定我县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烟花、礼炮)。
第四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五条 主城区(迎宾大街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燃放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除第六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
当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举办婚庆、满月、庆典的酒店、饭店等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商场、宾馆、集贸市场、商业门脸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重要军事设施、企业经营场所、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居民楼顶、楼道、走廊、阳台、平台、室内、窗台、地下车库(停车场)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第七条 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
(五)电子礼炮。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在酒店、饭店等场所举办婚庆、满月、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彰、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