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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易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31 13:20:06 来源:网友投稿

易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指导和规范规划设计及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易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易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完整)


易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指导和规范规划设计及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条件,是指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对规划建设地块的土地供应及建设活动提出城市规划基本控制要求。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规划条件管理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按照县政府相关要求需要提出规划条件的,按照县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提出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三)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四)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五)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九)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易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规定,并结合建设用地及周边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位置、范围、面积、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二)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应该执行相关要求的项目,规划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出让(划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内,县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需要延期或变更规划条件的,应由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政策标准规定的,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用地兼容性等要求的前提下,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或基地及周边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出让(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要求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内容和要求,提供初始规划条件。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现行政策、法规、规范等技术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申请要求,通过分析论证,对不影响整体规划实施、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的申请事项,可以进行合理变更,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初始规划条件(原件)废止。特殊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规划条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易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有关程序执行,不再单独履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

第十七条  已经依据规划条件出让(划拨)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特殊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已出让土地,因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容积率等指标调整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土地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核定有关规费。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后,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用地性质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题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用地性质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在规划展馆(展厅)、政府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题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对经审议同意的,提出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县政府批准;

()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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