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保字[2009]58号)和中共博野县委、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野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其他】博野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供大家参考。
博野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字[2009]58号)和中共博野县委、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字[2010]15号),设立博野县国土资源局(挂博野县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内跨乡(镇)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的增加。
(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订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县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和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九)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部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对界限测绘进行初审;按法定权限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博野县国土资源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书处理、印签、保密和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全局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日常接待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落实;负责本单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国土资源各项规划的的实施工作;参与编制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负责测绘管理工作。
负责耕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和审核验收;负责对村庄用地管理,指导土地开发、合理复垦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审核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占用方案,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承办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划拨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全县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地籍管理工作;负责报批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的审核;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工作;承办全县土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等工作;调处本行政区域内跨乡、村的土地权属纠纷。
负责全县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地产市场管理,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制定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处置等方案。
(二)执法监察股。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计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等工作。
三、 人员编制
博野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