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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博野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31 14: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博野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含职业卫生,下同)的领导,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构建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博野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博野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博野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含职业卫生,下同)的领导,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构建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事业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保定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事项。

(三)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本级党委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考核,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四)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配足、配好、配强安监干部,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五)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支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开展广泛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位置,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或政府常务会等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二)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宣传教育、关键性安全技术课题攻关、安全专家组人员经费保障和行政执法装备等方面的支出,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多发及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强化问责。

(五)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打非”专项或集中行动,维护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事故涉及的单位落实处理意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强化安全生产舆论宣传,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九)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

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道路交通、消防工作的副职担任副主任(分管道路交通、消防工作的副职同时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与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和每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副职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防范安全事故会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每月要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事项进行部署、调度和检查,确保有效落实。

(三)加强对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和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动态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在本系统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制、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按照“一会一卡”和“三定一表”的要求,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活动;加强机关内部的安全管理,做好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工作。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负有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职能的部门,依法对审批或验收涉及的安全事项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和依法予以处理。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督促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根据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积极做好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普及工作;积极参与本级安委会、安委办组织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强化信息报告和情况反馈。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事故,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严格工作报告,年底报送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加强日常信息反馈,及时反映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典型经验和工作建议。

(七)做好安全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机构、预案、人员、装备物资、演练“五到位”做好本单位和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应急准备工作;严格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八)加强安全档案资料管理。建立本系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重点单位、重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台账,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安全档案;加强安全生产各类相关资料的管理,分类存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重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要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津贴,提供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监管网络,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为安全监管人员发放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确保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乡镇(社区办)要按照“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内设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站),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为安全监管人员发放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建立常态化安全监管运行机制,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所有村庄、社区(居民小区)要建立安全监督小组,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组长,负责做好村庄、社区(居民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群体性活动、村民自建施工等事项的日常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组织村(居)民监督举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三章 制度机制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将所有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工作部门或乡镇(社区办)。

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建立监管企事业单位台账和“一企一档”安全档案,及时对台账、档案进行更新调整,并按照“一会一卡”和“三定一表”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企业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按规定的频次要求,参加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调研或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掌握有关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分包巡查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对重点地区、重大危险源、重点企业单位的分包巡查责任制,强化重点安全监管措施落实,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和问题。

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实行隐患整改挂账督办制度。对市以上指出的重点隐患问题和县级工作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县政府挂账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对口”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督办整改。

第十九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的工矿商贸(不含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或责成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具体办法,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另行规定。县政府要按照分工,做好本级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存在“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拒不整改隐患问题”的企业单位,由有关部门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对安全生产典型案件、事故,由有关部门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由各级安委办负责,每月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干部安全履职联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指定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和专门机构联系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提醒、督促班子成员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或调研等活动,及时收集党委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决策、活动和班子成员参加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或调研等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接受上级核查。

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三条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要逐年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管理目标,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季度督查,年终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照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和制定的管理目标,逐级分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确保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由组织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工作考核范畴。逐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年底由安委办组织对有关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纳入领导班子总体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部门,实行总体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对发生较大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对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和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优评先否决”。

第二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由县委领导约谈有关乡镇、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工矿商贸领域发生一般亡人事故,由县政府领导约谈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约谈。

对出现超过事故控制指标实施进度、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县安委会负责人约谈有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约谈,较大事故由市政府主管副职组织或委托市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一般事故由县级政府主管副职组织或委托县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保定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中需要问责情形的,依其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承担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本办法未尽的安全生产事宜和临时性任务事项,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明确具体部门和领导干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发生变化时,其安全生产职责由调整后的相关部门(机构)承担;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调整时,由新任领导自到任之日起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单位是指按照“国统字〔201175号”标准划分的小型及以上企业单位,各类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按照“国统字〔201175号”标准划分的微型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公益事业的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医院、养老院等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不包括公共安全事故或事件和公民家庭及个人意外伤害事故或事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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