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略)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及张家口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蔚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蔚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
(略)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及张家口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张办字〔201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蔚县区域内的建筑、煤炭、加工制造、交通、水利、风电行业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第三条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各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该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基础资料,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四)用工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工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总额或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标准存入指定专户,专项用于解决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保证资金。
建筑建设行业工资保证金根据张清欠办〔2014〕2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交存保证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交存保证金、外市进驻施工企业一律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交存保证金。根据市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张住建〔2014〕168号)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从2015年开始实行预储金制度,预储金交存执行蔚住建〔2015〕2号文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预储金账户,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到财政局申请交存预储金。2016年7月8日工资保证金制度予以取消,工资保证金取消前,预储金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交存,同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奖惩制度。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张住建〔2014〕168号文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
风电、交通、水利工程的用工单位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交存保证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交存保证金、外市进驻施工企业一律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交存保证金。
煤炭、加工制造行业用工单位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个月的工资总额。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4个月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 用工单位的保证金工作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
具体分工:住建局会同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负责建筑建设行业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工作;煤炭局负责煤炭行业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工信局负责加工制造业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发改局负责风电工程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
保证金在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保证金用途。保证金交存期限由各行业监管部门设定。
各行业监管部门将各用工单位交存保证金情况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六条 用工单位交存保证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建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使用财政资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等资料,到县住建局核定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持出具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及时到指定的财政专户交存保证金。交存后,建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将银行盖章的回单交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持此单财政局开取收据。
煤炭、加工制造、交通、水利、风电行业用工单位在收到行业监管部门下达的交存保证金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到指定的财政专户交存保证金。交存后,用工单位将银行盖章的回单交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持此单财政局开取收据。
第七条 用工单位交存保证金时,应如实向行业监管部门申报用工人数,瞒报或少报人数致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少交的,由行业监管部门督促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该用工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确保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经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同意并由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局、人社局共同签字后可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已交存保证金的用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社局调查核实,并依法责令该用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该用工单位未在规定限期内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其它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划支的农民工工资金额以该用工单位交存的保证金为限。
第九条 用工单位原交存的保证金在用于支付其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行业监管部门开具《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通知该用工单位15日内补足差额,并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逾期未补足差额,该用工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 用工单位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所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经自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取回保证金申请;行业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满,未发现该建设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并向该建设单位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该建设单位持提取保证金证明,到县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核实,确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及时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经自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行业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满,未发现该用工单位2年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并向该用工单位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该用工单位持提取保证金证明,到县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核实,确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及时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蔚县 保证金 试行 【人社办法】蔚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