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蔚县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
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 2016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5〕77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工作部署要求,于2015年10月12日前完成我县有关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于10月31日前形成考核自查报告,报省环保厅审查。
二、工作依据
(一)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
(二)《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5〕77号)
(三)《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
三、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数据;
(二)对收集的资料数据进行审查分析;
(三)对数据资料进行汇总;
(四)根据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
四、组织机构及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尹进福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学军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李学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分工
1.县国土资源局要严厉打击在矿产开采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加大对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的投入,确保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负责出具县域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数据。
2.县水务局要积极实施生态保护工程,负责出具水域湿地覆盖率相关数据。
3.县林业局要加强生态林保护工作,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积极发展经济林,大力发展生态产业,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行为。负责出具林地覆盖率、荒漠化和治理面积等相关数据。
4.县畜牧水产中心要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产业,积极发展生态畜牧养殖业,从源头上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负责出具草地覆盖率相关数据。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镇。负责出具县城垃圾填埋处理等相关证明材料。
6.县环保局要积极推进县域生态建设工作,全面实施生态功能区保护,强化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负责自查报告、指标变化情况说明的编写,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等工作。
7.县水土保持中心要加大对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的治理力度,完善水土保持规划,搞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负责出具土壤侵蚀面积、水土流失及治理面积等相关数据。
8.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出具县城污水处理等相关证明材料。
9.县卫生局负责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高院墙堡水厂处理前水质监测报告。
10.县统计局、气象局、农牧局负责提供县域基本信息相关数据。
11.河北省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相关信息。
12.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使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投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足额拨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工作经费。负责编制财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15年10月9日,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会议。
(二)2015年10月12日前,各部门把生态指标证明材料及各种信息和取得的成效(不少于2000字)以书面材料上报考核小组办公室。
(三)2015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各单位上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四)2015年10月2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汇总及有关报表填报工作,并报送到张家口市环保局预审。31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五)2016年1月15日前,迎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的现场核查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抽查工作。
六、2016 年监测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 环办〔2012〕143号)或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国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控和市控断面分别按照所属省(区、市)和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南水北调水源区相关考核县域的监测频次,按照《关于开展丹江口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水质专项监测的通知》(总站水字〔2012〕85号)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对于新设立的地表水水质断面,每季度至少监测1 次,全年至少监测4次。
4.监测时间
应在各监测月份的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 环办〔2012〕143号)或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
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 21 天; 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 4次。
(三)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 环办〔2012〕143号)或认定的重点排污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针对不同排污企业,监测其主要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 1 次,全年监测 4 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包括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经环境保护部认定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对于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的109项。对于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 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规范,加强衔接协调,并选派精干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全面收集,确保质量
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收集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填报规范及报送材料完整性。
(三)认真总结,做好迎检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国家及省每年对考核县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及要求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场核查技术指南》),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我县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对所报材料要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连同电子版报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郭少华
联系电话:7012897 15133328766
电子邮箱:1513332876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