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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31 17:30:09 来源:网友投稿

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蔚政字〔2016〕1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冀政办传〔2016〕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精选推荐】


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蔚政字〔20161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冀政办传〔2016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风电、煤炭、砖厂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管辖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总工会报告。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县总工会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风电、煤炭、砖厂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依法依规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领域。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加倍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住建、交运、水务、煤炭、科工等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住建、交运、水务、发改、煤炭、科工等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县人社局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县食市局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我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逐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我县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人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十四)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十五)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十六)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根据我县实际,增加县煤炭局、县科工局为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发改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工作;县政法委负责规范和畅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渠道,督办涉法涉诉拖欠工资案件,牵头组织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县公安局除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县检察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县法院负责受理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及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县食市局负责依法吊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县总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和行政问责。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县人社局要牵头做好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面掌握工作形势和开展情况,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准确向县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依法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办理涉法案件的移送手续。县住建、发改、煤炭、交运、水务、科工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处理本行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部门和牵头单位,要主动严格履行好行业监管和牵头处理欠薪问题的责任,落实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建筑领域)制度。所有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指定分管领导、牵头责任科室,明确专人联络,积极受理本行业农民工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组织处置。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维权队伍建设,选准配强充实一线监察执法人员,有效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创新培训方式,采取法规解读、案例分析、专题研究等灵活方式,定期组织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增强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蔚县人民政府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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