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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31 18:30:05 来源:网友投稿

张家口市万全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张家口市万全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张家口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结合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审计监督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审计监督信息,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审计监督)行为中全面推行审计监督公示制度。  

第四条 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审计监督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审计监督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监督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监督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审计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审计监督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信息,包括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方式、审计监督内容、审计决定书、审计监督机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审计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等。

第八条 审计监督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4)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监督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审计监督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万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审计监督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二)媒体。利用万全区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审计监督事项清单》,审计监督流程图,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审理股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区审计局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法规审理股负责公示区审计局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区审计局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三)区审计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区审计局审计监督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审计监督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区审计局审计监督下达的审计决定和结果由区审计局法规审理股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区审计局审计监督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审计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决定信息,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审计局各相关业务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审计监督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区审计局法规审理股将各相关业务股室审计监督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区审计局审计监督信息公示程序,通过区区政府信息平台相关栏目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反应公示的审计监督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区审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监督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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