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关于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关于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关于露
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24号),统筹推进露天矿山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和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依据《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露天矿山深度整治专项行动任务的通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的要求,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城市(镇)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区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深度整治,取缔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修复绿化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
二、目标任务
在2016年开展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利用两年时间,继续对全区3个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深度整治,其中,对经停产整治仍不具备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的2个有证露天矿山继续实施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1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 停产整治
具体任务:对2个经停产整治仍未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继续按照环评要求、排污许可及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实施停产整治。(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责任部门: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电力公司)
主要措施: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施),撤出生产人员。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区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不进行整治的停产矿山,要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扬尘的环保措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对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上述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告。
完成时限:停产整治的矿山要达标一个,验收一个,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主动申请关闭的矿山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关闭。
(二)修复绿化
具体任务:对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公路及河湖、水库周边2公里范围内和严重影响生态景观的1处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牵头部门:区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林业局)
主要措施: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修复绿化,抑制扬尘。
完成时限: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修复绿化。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
发改部门暂停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暂停露天矿山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土部门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
(二)鼓励关闭退出
对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业权价款以及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 按照比例退还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业权价款以及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不退还矿业权价款以及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不补偿。(牵头部门: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国土资源局)
(三)创新治理模式
区政府是责任灭失矿山迹地的治理主体,可以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模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治理规划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的支持政策,确定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推进以PPP模式开展矿山环境治理,突破财政资金不足的制约瓶颈,实现矿山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共赢。鼓励第三方治理,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矿山企业通过委托付费等多种形式将矿山环境交由专业公司治理,加快进度、规范治理、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牵头部门: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
(四)实施政策支持
在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废弃地修复绿化过程中,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可以回收残留资源,用其收益完成治理,区政府要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确定治理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治理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牵头部门:区国土资源局)
五、组织推动
(一)明确责任分工
区政府是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矿山取缔关闭、停产整治、修复绿化以及督导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及时发布产业禁止目录,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和露天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专项行动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奖励补偿和治理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生产矿山的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及时办理被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统筹协调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绿化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提供露天矿山环保标准,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关闭的具体意见;对露天矿山企业严格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查处,严格执法到位。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并将其列入植树造林规划。对于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电力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通知电力企业对其停止供电;对停产整治矿山企业,区政府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责令矿山企业拆除或停运相关生产设备,电力企业配合当地政府在相关设备供电侧加封,并留存工作记录。
(二)加大资金投入
区政府要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资金投入,用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退还关闭矿山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奖励补偿费用等。同时积极争取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纳入山水林田湖项目,申请项目资金用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此外积极引入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
(三)全面监测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人加强对矿山、矿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对发现的破坏生态、超标排放、扬尘污染要立即行动,严厉打击。
(四)强化联合执法
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环境污染、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
区政府对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有关标准、相关政策、进展情况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正透明。
(六)积极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深入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标准,提高矿山企业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