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监办法】怀来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怀来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公示。
第三条 县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本局的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县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县局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项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六)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错误示例)、办事流程、办理期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状态查询,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三)行政检查决定(结果)。行政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第八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县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公示载体
第九条 县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二)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县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短信、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县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条 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局网站等途径公示。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管业务机构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3)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第十二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