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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篇
第1篇: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7.28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8日)修正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8日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政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