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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动员会讲话范文(通用4篇)

时间:2022-05-23 16: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保险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保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动员会讲话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动员会讲话4篇

第1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动员会讲话

《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参与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及协助参保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城市各区,下同)、各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在全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各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第二章 覆盖范围

第五条 统一覆盖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省以及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最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具体确定。

第七条 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的保险年度按学年享受待遇,即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大学生继续实行门诊统筹,现有的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保持不变。其他参保居民建立家庭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支出。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划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资金仅限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以后待条件具备时将家庭账户逐步过渡到全面门诊统筹。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一般诊疗费政策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的治疗管理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我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为保持我市学生儿童重特大疾病政策的连续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中有关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的限定年龄,我市扩大范围至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各类在校学生(含大中专学生),纳入的病种及治疗方法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第十七条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第十八条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我市按照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自下年度1月1日(大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统一定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照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确定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业务经办流程,及时上解即时结算预付资金,做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时,预留5%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转诊转院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推进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将签约对象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将签约服务费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促进双向转诊。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逐步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社会捐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门诊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等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家庭帐户的居民,其家庭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强化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章 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实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社保经办机构与各经办网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联网和高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参保缴费、就医结算。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2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动员会讲话

XXX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运行分析报告

一、XXX2013-2015年居民医疗保险运行及扩面基本情况

(一)参保基本情况

2011-2015年,我x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实际缴费人数中:0-6岁幼儿,2013年14279人、2014年17426人、2015年24805人,所占比例分别是8.8%、9.4%、11.9%,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小学生,2013年17845人、2014年22237人、2015年36260人,所占比例分别是11%、12%、17.4%,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学生,2013年24593人、2014年20586人、2015年38914人,所占比例15.2%、17.5%、18.6%,呈逐年上升趋势;60岁以上,2013年17498人、2014年20586人、2015年22735人,所占比例均为11%。

(二)扩面基本情况

1、参保对象:根据《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X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人群为:XXX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具有XXX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标准: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40元。其中对属于重度残疾、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0元。其中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缴纳10元;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3、缴费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以家庭为单位缴费的,由家庭根据应参保人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县市经办机构缴纳;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应参保人数统一代征代缴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扩面征缴的措施

XXX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8年启动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经办机构,都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坚持服务大局,民生为本,扩面征缴取得较好的成绩。

1、 加强领导,构筑责任落实层级网。州级作为统筹单位,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和业务经办流程,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分析各县市工作。各县市作为具体经办工作的主体,把各级党委、政府,挂钩帮扶单位等均列入责任范围,明确参保率、任务数,进行年度考核,起到了较好的带动效应。

2、强化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结合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人群特点,提炼出了把握重点,分类推进的宣传征缴模式。把符合政策的城镇居民分为在家务工者、外出务工者、在校学生等群体,针对不同的群众要求各县市、各乡镇分时间段侧重开展宣传征缴工作

3、优化服务,缩短服务群众距离。为解决参保对象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往返跑的问题,近年来,我州各县市逐步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业务延伸到了乡镇和社区,让参保对象在家门口就可以直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缩短服务群众距离。

(四)扩面征缴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医疗保障问题一直是倍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城镇居民,包括城镇无业人员、在校学生、未参加医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等,他们作为一个相对弱势群体的存在,缺乏医疗保障的矛盾十分突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居民医疗保险关注度较高,但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居民医保扩面征缴逐渐显现出后劲乏力的态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受户籍制度改革影响,参保率难以保障。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居民也可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此与居民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期望值相比,由于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人群和缴费标准,尚未随着制度改革作出具体调整,已经开始影响了参保率的提高。

2、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率突破较难。

3、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其它各类商业保险相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吸纳能力存在明显缺陷,方式单一,市场竟争力低弱。各类商业保险有灵活的运作激励机制和专业队伍加以推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则具有很严谨的强制成份,而这些都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不具备的。由于其只是一项政策性规定的任务,群众自愿参保,竞争力较弱。

4,现有的人力物力严重不足,不堪重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工作是由乡镇、街道和社区来承担的,我X大部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到3名,在承担了大量的基层服务工作的同时,很难分出太多的精力专门针对居民医保这项工作进行宣传解释和系统服务。加之大部分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都是临时聘任,人员变动也较大,待遇过低,而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专用经费又没有,缺乏激励作用。

(五)扩面征缴建议和改进完善措施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XXX结合实际将采取一定的创新和完善,最大限度推动工作进展。

1、进一步加大参保人员覆盖率。我X即将对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人群进行调整,重点是将把流动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我州作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方,也有一部分外来人员,其长期居住在本地,为方便其享受国家政策,提高参保率,将对参保对象的户籍限制作适当放宽。

2、尽快开展网上经办业务,建立银社互联平台,真正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

第3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动员会讲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

  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是值得广大政府所注重的,诸多问题需要相对应的对策解决,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
  
  [摘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的,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近年来,通过大力推广与发展,基本实现了参保对象的全面覆盖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的衷心拥护;但是,医疗保险制度并非尽善尽美,其中,“城居医保”和“新农合”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基本问题。
  在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即“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双线实施时间不长,目前尚未形成完整而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双线医保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新生产物,在全国各地推行时间并不长,可以说还处于探索和求证阶段。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对城乡医保也未能形成成熟的制度,政策临时调整较多,制订和颁发文件次数频繁,更没有制订出完整而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1当前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落实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城居医保”和“新农合”未实现并轨运行,基金之间未体现公平原则。不得不承认,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存在,城乡户籍壁垒延续时间太长,致使政府在制订城乡医保政策时也“参照”了这一思路。如全国新农合归口卫生部,而城镇居民医保则由社会保障部负责,而基层政府对上述两者的监管更是五花八门,说明“城居医保”与“新农合”仍处于单轨运行状态。在全面改革开放后,仍然以户籍归属(城市或农村)为标准划分居民收入、确定缴费标准,这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措施”,也违背了社会保障公平性的原则。二是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没有在同一时间归口“大社保”,势必会出现“多头管理”现象:城乡医疗保险与新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所涵盖的参保对象属于同一“交集”群体,参保信息相同,缴费期限相同(都在每年的年底前两个月),缴费方式相同(“一年一次”),甚至连社区和乡镇经办社保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为同一人群!这种“多头管理”势必带来负面影响,如数据的重复采集、劳动工作量的增加以及信息传递的延误。三是城乡居民思想认识的层次不同,相关部门对医疗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率较低;参保率的高低又会直接影响基金规模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存在的意义。如《南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告知书》中就对参保待遇作出过明确规定,包括住院最高报销限额、对参保人员符合生育补偿、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等,但这些政策依然需要广泛宣传,才能做到家喻户晓。四是报销比例的大幅度增长而参保率却在下降,这样势必造成基金后续支撑乏力,甚至出现严重疲软。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统计,嘉兴市南湖区2016年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亏损万元。这样的结果会严重影响到城乡医疗改革的发展,致使医疗保障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出现“断炊”现象。另外,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之间仍存在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等问题,社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严重下降,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
  2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模式的新思路
  “城居医保”和“新农合”是我国医保建设的基础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矛盾,可以偿试建立新型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模式:(1)由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能很好适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的《管理办法》,并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和《细则》在出台前,必须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或矛盾,并能在以后的工作中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和办法。(2)探索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纳入整个“大社保”范畴,并与单位职工医保进行统一管理的新途径。要实现城乡“一体化”,要打破城乡壁垒,就得跳出区域圈子,打破各种人为限制,实现制度标准的统一。应设置不同缴费水平和报销比例的医保产品,由参保人员自己考虑,自由选择,从而满足不同收入人群多样性的医疗保障需求。(3)无论是制订新的医保政策或者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修改,都应充分考虑基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适当降低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将那些尚未纳入报销范围的诸多乙类和丙类用药进行剔除,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对门诊费用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如实行“报销封顶”或者“单次门诊费用封顶”等。再如加强对参保人员医保卡的管理,对医保卡上的照片与本人进行认真核对,杜绝个别参保人员投机取巧,共用医保卡的现象。(4)努力扩大参保救济对象面,逐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在新思路下,我们应当逐步建立起面向城镇和乡村的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体的参保救助制度。建立这一制度,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符合党在新时期的惠民政策。如通过设立“爱心基金”“救助基金”的方式,吸收爱心人士或社会团体的援助资金,以确保困难群体中的特困户和边缘人群的全员参保,努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3结语
  在积极应对问题的同时,要通过电视、广播或其他新闻媒体,加大对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让他们自觉参保、主动参保,从而为保费来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我们还应积极探索,建立一套已参保人员由账户定期自动扣缴与新参保人员入户收缴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那些无间断参保但几乎无报销的参保人员采取优惠措施,对那些报销次数较多、金额较大的参保人员适当调高保费比率,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主动参保,避免“有病参保、小病拼保,无病不保”的被动局面形成。

第4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动员会讲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基本概况

(一)项目概况

呈贡区医疗保险管理局隶属于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部门职能:1.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的核定、审核、支付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基金的核定、统筹及报销等服务工作。

3.负责辖区所属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核定、管理和审核支付。

4.负责呈贡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5.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划拨工作。

6.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7.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支付、稽核。

8.负责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中心工作始终坚持把促进全民医保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牢固树立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坚持创新发展服务为民,有效促进了全区医保工作扎实开展,各项医保目标任务超额完成,为有效推动我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项目绩效目标

根据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文件《关于下达2017年度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目标任务的通知》(昆医保通[2017]39号)下达目标任务分配表,我区目标任务为: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为94000人。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我区截止12月底全区共有96731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7769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1.56%;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903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8.77%。各项指标圆满超额完成,项目实施效果显著。

项目的实施是事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国策之一。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根据呈财社[2017]04号文件,我中心2017年预算全区失地农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款预算1012.5万元,2017年11月全部到位,但因2018年度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2017年度的150元每人每年提高到180元,实际所需资金1186.2万元,相差173.7万元,相差资金于2017年11月财政追加预算到位。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1)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2017年失地农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款1186.2万元,于2017年11月分别按六个街道29个社区全部缴入区财政专户并于2017年12月上划到市财政专户。

(2)资金结余情况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结余为0万元。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号)文件精神及本中心项目资金财务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经过检查,该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了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到位率100%。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该项目支出在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上严格执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手续齐全,审核程序到位,自查中未发现违规违纪、挪用专款资金现象。

(二)项目实施情况分析

1、项目组织情况分析

2、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积极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全民参保。配合全区33个社区入户宣传,确保没有脱保人员,保证城乡居民的利益。

(三)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项目经济性分析

2017年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为77696人,完成目标任务76500人的101.56%.

2、项目效率性分析

(1)项目的实施进度

该项目在2017年度内已完成

(2)项目完成质量

圆满完成项目的100%以上。

3、项目效益性分析

(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

(2)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1、经济效益分析

2017年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为77696人,完成目标任务76500人的101.56%.

2、社会效益

呈贡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紧紧围绕着实现全民参保,人人有病有保险的工作目标,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和行风建设,全局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干部能力明显增强,行政行为明显规范,廉政建设明显加强,为医保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2017年全区参保人员达到96731人,比上年度参保增加了6037人,在我中心报销的各项医疗费用达到7010万元。全区65900名失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款每人每年180元,共计1186.2万元,全部由区财政预算拨款支出,保证了全民参保率达100%。

3、生态环境效益分析

由于新城建设发展,外来人口的增多,不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增加,同时只要具备了条件的外来人口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新城建设发展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5、可持续性影响

2017年呈贡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彻底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实现了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医保规模持续扩大,医保结构逐步优化,就医渠道不断拓宽的工作职责。确保了全区医保工作稳定,实现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宣传。

2、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工作效率。

3、城乡居民缴费继续推出了手机APP缴费

4、启动二代卡换卡工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手工报帐矛盾突出。

由于医保政策比较多,针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报销范围政策不明确,参保人员是否符合报销范围难以确定且报销资料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从而导致中心窗口部门矛盾较为突出。

(二)监管好“两定机构”仍是难点。

“两定机构”的增加,新型药品的大量出现,对我中心现有的人力或能力方面仍是一大考验。因医保经办机构无行政执法权,在对“两定机构”进行监管时,对方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仍然困难,缺乏法律依据。

呈贡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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