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6篇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名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渝办发〔2010〕260号
【颁布时间】2010-9-6
【实施时间】2010-9-6
【正文】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 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能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在渝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确定重庆市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比例有幅度的,应当将确定的提取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重庆市范围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将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缴纳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总公司在渝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总公司不在渝的,由重庆分公司统一缴纳。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地税部门提供的全市交强险营业税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根据市对区县(自治县)的财政体制,将属于区县(自治县)分享的交强险营业税部分,年终由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全额上解市财政。
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按“罚缴分离”的规定缴入市财政。市财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划拨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垫付的追偿资金转入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二年后,依法上交市财政,纳入基金,按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救助基金捐赠。捐赠财物应当依法纳入基金管理。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
(一)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二)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用指受害死者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费用。
第十六条 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
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书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转交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垫付通知或者申请后,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审核垫付。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派员或者委派人员现场审核,迅速垫付。
第十八条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或者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三)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
(七)抢救费用清单;
(八)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垫付通知书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照《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临床诊疗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抢救费用垫付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受害人治疗医院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数额发生争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的,除应当提供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或者鉴定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等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丧葬费用清单;
(五)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按照《试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丧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和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丧葬费用审查核实完毕,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符合垫付范围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垫付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告知书应当归入交通事故处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等专家,组成专家机构加强审核。对案情复杂,伤情严重,垫付金额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长,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等,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有关垫付费用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民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殡葬机构等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垫付审核需要,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基金垫付审核效率。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未知名死者丧葬费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比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垫付费用直接划入殡葬机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垫付费用追偿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依法追回已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条 因偿还垫付费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派人参加,并协助向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追偿已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前偿还基金管理中心所垫付费用。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出具偿还结清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交通事故结案处理时,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出示偿还结清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查验。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及时到基金管理中心偿还结清垫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未办理偿还垫付费用手续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对到期仍不偿还的,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交通事故处理实时通报机制,及时告知垫付与追偿情况、交通事故调解处理和逃逸案破案情况,加强垫付与追偿。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共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及时提供救助基金垫付、追偿信息,方便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有关部门等查询、查验有关垫付、偿还信息。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规定,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全市救助基金资金。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的所有资金均应当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挪用、侵占救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七条 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交强险规定,规范交强险经营管理,及时受理交强险业务,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按规定提取交强险救助基金资金并缴入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违规拒绝或者拖延受理交强险业务,不得违规降低交强险保费收取标准受理交强险业务。严禁虚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交强险营业税和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
第三十八条 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交强险经营业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提取资金。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减少死亡,减轻伤残。严禁医疗机构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严禁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和有关医疗证明。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规范化管理,严格监督检查。
殡葬机构应当加强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运输、冷藏、火化等殡葬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管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机动车注册、转籍、年检审、路面执法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检查机动车交强险投保情况,依法查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及时收缴罚款并全额缴入国库。
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强险投保情况的经常性检查,提高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确保机动车足额投保交强险。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投保交强险罚款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罚款资金及时全额上交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基金财务管理,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加强基金垫付、追偿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及时公开公布信息;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教育本单位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等规定,对基金管理中心的垫付审核调查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等,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救助基金接受捐赠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救助基金捐赠财物,严禁挪作他用。对救助基金捐赠财物使用情况,应当与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支持基金管理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和追偿等工作,并依法对基金管理中心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时指导、督促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基金正常有序运行。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对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情况,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救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试行办法》规定,依法查处与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及时或者不足额缴纳提取资金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等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依法严格处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理出具虚假殡葬证明和违反规定收取殡葬费用的殡葬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查处基金管理中心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机动车未投交强险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不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费,或者擅自收取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费的,按违反财经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代管。交通事故结案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缴纳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基金管理中心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未知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按城镇居民和法医鉴定的死者年龄计算;丧葬费按规定计算。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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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岗位实习报告
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部 门:
实习岗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姓 名: ×××
指导教师: 杜青道
完成时间: 201×年5月10日
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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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一、实习目的 3
二、实习时间 3
三、实习地点 3
四、实习单位 4
五、实习主要内容 4
六、实习总结 5
(1)实习体会 5
(2)实习心得 6
(3)实习反思 7
七、致谢 8
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一、实习目的实习目的是,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实习使我了解以后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工作的特点、性质,学习体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与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真正走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做好岗前准备。
同时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的实习,熟悉实际工作过程的运作体系和管理流程,把自己所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锻炼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业务能力和社会交际实践能力,并在工作中学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的新知识,对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总结并提升,以指导未来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的学习重点和发展方向。
二、实习时间201×年03月01日~201×年06月15日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修改成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实习时间)
三、实习地点苏州市经济开发区江南大道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修改成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实习地点)
四、实习单位江苏省苏杭教育集团(修改成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实习单位)
此处可以继续添加具体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实习单位的详细介绍
五、实习主要内容我很荣幸进入江苏省苏杭教育集团(修改成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实习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为了更好地适应从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工作经验到一个具备完善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实习单位主管领导首先给我们分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从业相关知识材料进行一些基础知识的自主学习,并安排专门的老前辈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所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专项培训。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在实习过程,单位安排的了杜老师作为实习指导,杜老师是位非常和蔼亲切的人,他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领域工作已经有二十年。他先带领我们熟悉实习工作环境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业务内容,之后他亲切的和我们交谈关于实习工作具体性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容易遇到的问题。杜老师带领我们认识实习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并让我们虚心地向这些辛勤地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上的前辈学习,在遇到不懂得问题后要积极请教前辈。
毕竟是人生第一次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上,所以真正掌握这一份工作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开始我对实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的工作内容比较陌生,都不太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对实习单位的情况也不太了解,不过杜老师会告诉我该怎样处理自己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上遇到的问题。慢慢的我也就熟悉了自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工作内容,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上的一些棘手问题也能自己独立解决,每天把工作做得井井有条。
在单位实习期间,我从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相关的工作之外,还负责协助其他部门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利用新学习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业务知识处理相关文书。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六、实习总结对于第一次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的的我来说,还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经过了这半年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实习,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特别是在实习单位领导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的相关同事的关心和指导下,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在工作中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我学会了很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理论实践技能,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现将这两个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工作遇到的困难及心得总结如下: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1)实习体会一是低调地做人,高调地做事。我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工作以后,要知道自己能否胜任这份工作,不在于掌握了多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知识,而是关键是看你自己对待工作的态度,态度对了,即使自己以前没学过的知识也可以在工作中逐渐的掌握。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在实际工作,很多事情需要处理的事情和我自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没有必然的联系,刚开始可能会一片茫然、不知所措,但经过工作过程中多观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前辈怎样做,怎样说,多想自己应该怎样做,然后自己亲自动去实践,慢慢的自己也可以完成相关的工作。即使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学习中从来没接触的问题,只有肯钻研,总能找到解决方法。所以,我们今后不管干什么都要端正自己的态度,这样才能把事情做好。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二是虚心学习。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会碰到很多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上没涉及的专业知识,有的是我们可以通过查询相关资料,也有很多是我们无法解决的,不懂的东西我们要虚心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相关同事或领导请教,当别人教我们知识的时候,我们也应该虚心的接受,不要似懂非懂。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2)实习心得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活到老,学到老”的深刻内涵。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上实习,要不断学习与自己所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以外的业务知识。通过阅读相关资料,我们可以获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的理论知识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技能。但是,这些都来自课本,源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前人的研究总结。在书本讲授的有太多是抽象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知识,没有经过实践,不易理解把握。指导老师有句话“书本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知识仅是一根鱼竿,如何钓到鱼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的确,21世纪是信息社会时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岗位工作内涵也应与时俱进,在终身教育时代已经来临的时代,一个人要想在跨入社会后有所作为,那么现在就得学会求知,敢于去探索钻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相关领域知识,自觉主动去求知。不思进取,因循守旧,得过且过,胸无大志,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上注定要在转眼间被时代淘汰。反之,与时俱进,自主探索,自觉学习最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知识,不断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上创新,才是成功必由之路。为了能够融入到人才济济的职场、融入到瞬息万变的社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大学生必须不断新学习,在大学校园要积极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课外实践活动,在暑期和寒假里敢于去艰苦的岗位上见习,从而磨炼自己,挑战自己,造就自己。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3)实习反思实习是每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让我们在实践中了解更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知识,让我们更加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的工作内涵,也让我们明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的责任,同时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丰富了人生阅历,受益匪浅。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实习使我认识到将所学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知识具体应用到工作中去,为以后进一步走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相关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毕业实习期间尽快调整好自己的学习方式和处理问题方式,适应社会,才能被这个社会所接纳,进而在能在以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上有更好地发展。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刚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实习的时候我有些担心,经历了一连串的事情之后,我努力调整观念,正确认识了自己在书本所掌握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知识情况和现实工作知识应用之间中的差距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我相信只要我们立足于现实,立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调整心态,改变和调整看问题的角度,锐意进取,在成才的道路上不断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才的机遇就会纷至沓来,促使我们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相关领域的人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短暂的实习生活除了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相关工作经验,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学习到了很多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书本上无法学到的知识,还有人生角色的变换——从校园思维模式到职场思维模式的转变,为今后尽快适应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岗位职场生涯奠定了基础。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七、致谢最后非常感谢实习指导杜老师,对在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上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指导,让我不断地进步。感谢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岗位工作中对我帮助的同事们,让我从一个初出茅庐的学生,成长为一位合格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工作者。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同事——×××……(此处要感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同事姓名),在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岗位实习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帮助。大学期间的同学老师们对我的无微不至的关心表示感谢。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实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
【篇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在连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联席办设在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市领导主持,负责审议本级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协调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及追偿;
(二)审批决定巨额救助基金的使用;
(三)研究审定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及有关事项;
(四)依法对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联席会议由连州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保险行业为成员单位。牵头单位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情况,适时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
连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筒称基金管理中心)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兼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垫付和依法追偿垫付款等工作。基金管理中心应严格遵守《试行办法》《省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认真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职能。
第五条 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指派人员不定期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对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职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交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连州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将资金划入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向基金管理中心划拨应缴款项,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筒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依法督促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车辆保险资料,或者提供车辆保险资料信息核査平合或服务端口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基金管理中心使用。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机部门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向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农业机械方责任人追偿。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的要求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殡葬机构积极协助交通事故当事方或代办殡葬事宜的个人或单位办理殡葬事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行使救助基金管理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市人民政府独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应当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设立。市独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后,负责办理本辖区有关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事宜并接受市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及向上级申请救助基金补助的资金
(二)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 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五)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
(六)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或者暂时未能确定损害赔偿权利人的,经交通事故责任人同意,可以将受害人损害赔偿金交基金管理中心暂存
由保险公司对购买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或者暂时没有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保险赔付,应将受害人损害赔偿金交基金管理中心暂存。
市财政部门负责从市本级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上年度实际缴入数的3%比例提取资金,交基金管理中心代管,用于对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
每年3月20日前,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应当在省规定比例范围内根据上年度基金运作情况确定本区本年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报市政府同意后交有关部门落实,并抄报市公安局、财政局。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垫付原因等,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印章。
第十条 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3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 基金管理中心已经垫付并结算全部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基金管理中心支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抢救费用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建议上级保监部门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结算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机动车肇事逃逸, 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填写垫付抢救费用申请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伤者所在医院诊断证明、《抢救费用通知书》送基金管理中心。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垫付抢救费用遇特殊情况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
提供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费用的,由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追偿,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害人或其亲属提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与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基金管理中心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受害人或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抢救完成后,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持《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向基金管理中心申领实际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地的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垫付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治疗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医疗机构申领抢救费用的申请时,应当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第十四条 符合垫付条件的救助基金申请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计生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计生局审核后由基金管理中心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并报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垫付的具体金额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计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尸体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垫付原因,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与受害人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基金管理中心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结后,持《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丧葬费用。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殡葬机构提供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殡葬机构账户。
对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没有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其遗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丧葬费用参照以上规定由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机构提出申请, 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垫付。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含遗体运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殡葬特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 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基金管理中心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应向基金管理中心逐月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丧葬垫付费用标准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查资料、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及医疗、殡葬机构应当配合。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认为医疗、殡葬机构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费用结算或垫付申请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应不予垫付相关费用,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对基金管理中心的不予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商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或民政部门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其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垫付的资金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金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对象,是指虽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但其经济来源困难的,确实需要提供救助,以及交通事故中伤者是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员、五保户等需要给予必要救助方能获得安置的人员。
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救助对象需要救助申请的,如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员、五保户等需要特殊安置的,由负责案件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填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注明筒要案情、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递交申请时应同时递交医院诊断证明。
2.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送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审批。
3.属于医疗费用类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费用直接汇入相关医院账户,属于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员、五保户等需要特殊安置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费用汇入相关单位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的费用不得超出当年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金额。
第五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人明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取得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肇事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支付基金管理中心所垫付的丧葬或抢救费用。
基金管理中心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 基金管理中心或其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行政仲裁。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车辆发还前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代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 基金管理中心可以与交通事故责任方协商,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对垫付费用应当予以追偿时间超过2年,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由基金管理中心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召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 基金管理中心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本级救助基金专户。
第六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并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应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本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本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级救助基金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市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救助基金专户上年度出现收支缺口时,可向上级救助基金申请补助,仍有缺口的,经市政府同意,在年度预算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和市民政局加强对基金管理中心的检查监督,并按季度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査,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垫付案件总量的15%。
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基金管理中心在救助基金管理、运作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7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伪造到了交通事故事实,或者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追偿,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核定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时发现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有骗取相关费用行为的;应及时向卫生部门或民政部门通报。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款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处理。
殡葬机构以虚列丧葬服务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款项,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救助基金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连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为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或继续沿用。
【篇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新中市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市区以外的县(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事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2章 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新中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独立设立救助基金,应当报新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新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合办公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市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联合办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新中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六条 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基金办是救助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追偿等工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八条 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
(二)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救助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五)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救助基金;
(六)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
(七)其他资金。
市财政从市区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上一年度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由救助基金代管,用于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将筹集的救助基金拨付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健局组织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健局审核后,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救助基金联合办公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合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联合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十三条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包括殡葬选择性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基本殡葬费用收费标准核定,垫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第十四条 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纳入市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市基金办按规定还付相应资金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十五条 因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亡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的,有关申请垫付的程序和审核救助款项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后,垫付的资金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内按规定划拨。
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进行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条件、审批和发放程序等,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每年用于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的费用不得超出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金额。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实施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新中市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肇事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2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市基金办已经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市基金办归还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抢救费用的,新中银保监分局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建议上级监管部门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结算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受理交通事故处理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辖区交警大队(以下简称辖区交警大队)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辖区交警大队1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和医疗机构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受害人无行为能力,也无亲属的,由医疗机构代为向辖区交警大队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优先偿还垫付救助基金承诺书》,承诺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基金办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将申领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表、受害人的医院诊断、抢救治疗情况、抢救费用清单及《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等材料交市卫健局组织审核。市卫健局组织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5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基金办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亲属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等资料提交给辖区交警大队。辖区交警大队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日个工作内向申请人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但没有亲属或未知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辖区交警大队代为向市救助基金办公室提交垫付丧葬费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机构根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身份证明、《同意垫付丧葬费通知书》、死亡证、《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资料,及时处理受害人遗体。
对于未知名尸体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尸体处理意见后,殡葬机构按规定处理尸体。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毕后,持申领结算丧葬费的申请表、《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火化证等资料提交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殡葬机构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市基金办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划拨至殡葬机构指定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受害人亲属。
第二十六条 市基金办认为受害人或其家属申请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对市基金办出具的不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或对具体的垫付费用金额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基金办申请复核。市基金办可以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5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
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办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就所垫付金额范围取得向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故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基金办予以追偿,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确认后,市基金办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辖区交警大队应及时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缴纳市基金办已垫付的费用,并及时抄告市基金办。市基金办应及时开展追偿工作。
市基金办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受害人员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市基金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办已出具同意垫付费用通知书或已经垫付资金的,辖区交警大队在发还肇事车辆前应当书面通知市基金办。市基金办已经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市基金办可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协商,约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前,由市基金办留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提供担保;市基金办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留肇事车辆直至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
第三十条 市基金办对已垫付的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追偿。追偿时间超过3年,赔偿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市基金办应当召集市联合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核销后,市基金办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市救助基金专户。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办开设的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市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归垫等。
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办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
第三十三条 市基金办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公安局、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接受市纪检监察、市财政、市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基金办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市公安局和财政局。市公安局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市救助基金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市基金办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全市上一季度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公安局和财政局。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公安局、财政局。每年3月1日前,市公安局将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追偿等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新中银保监分局。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上年度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结余较多的,可在下年度适当降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或者暂时停止提取。公安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低于3%或者暂时停止提取的,应当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卫健和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市救助基金的检查监督,并按季度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垫付案件总量的15%。
第7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拖拉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本实施细则。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以当年全省统一的计算标准确定。
第四十二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救助基金申请、审批、垫付及财务管理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篇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哪里来?道路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5%)抽取的。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在中受伤的受害人,可以先行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抽取部分进行治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哪里来?哪些情形可以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5%)抽取的。
2、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自一部分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其他来源,如机动车缴纳救助基金费、捐赠等。
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垫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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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影响,我方的全部损失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或者是要求对方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准备起诉状,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即可。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篇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监利县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8月6日, 监利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道毅主持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县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农机局、民政局、司法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确定,监利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自2013年8月1日正式启动。
按照职责分工,县农机局负责受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的垫付申请审核、申报,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险费用,并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近年来,农机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死者丧葬费用难以落实是事故处理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也是诱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一个突出问题。救助基金建立后,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事故伤者、死者可以依法得到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款,为伤者赢得了抢救时间,有利于减少医患冲突、减少农机事故伤员致死致残率,有利于化解因农机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