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誓词民兵宣誓实施办法及民兵誓词一、民兵誓词我是中国民兵,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忠实履行国防义务,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兵誓词4篇,供大家参考。
民兵誓词篇1
民兵宣誓实施办法及民兵誓词
一、民兵誓词
我是中国民兵,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忠实履行国防义务,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刻苦训练,随时响应国家号令,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永不背叛祖国。
二、民兵宣誓基本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中国民兵之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三、民兵宣誓基本要求
(一)民兵宣誓,在民兵组织整顿中或执行重大任务前进行。
(二)民兵宣誓,以民兵连(营)为单位,由民兵连(营)长和指导员(教导员)组织实施。
(三)民兵宣誓前,应进行民兵性质、任务、职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可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要在宣誓名册上签名。
民兵誓词篇2
夹寒箐镇民兵参与应急处突案例
近年来,我镇民兵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干部职工及群众的支持下,在镇武装部的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社会维稳,竭力执行艰难险重等任务,为创造和睦乡镇、夯实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经济文化等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分区及县人武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镇民兵参与应急处突案例简述如下:
一、基本概况
夹寒箐镇位于马关县东南部,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22公里。东与都龙镇接壤,南与金厂镇交接,西与小坝子镇、仁和镇相连,北与马白镇毗邻,全镇辖夹寒箐、水碓房、通寺、老寨等11个村民委员会,有144个自然村205个村小组,境内居住着汉、壮、苗、彝、瑶、傣、白、蒙古等10种民族。全镇共有人口41674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1202人,占总人口的79%,是集“老、少、边、穷”为一体的国家级贫困乡镇之一。
全镇现有民兵4413人,占总人口数的10.5%,其中:普通民兵4300人,占民兵总数的97%;基干民兵143人,占民兵总数的3%。有女民兵950人,占民兵总数的22%。
二、民兵参与各类自然灾害处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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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0年民兵抗旱工作事例
自2010年初春以来,我镇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持续高温干旱天气,降雨量较往年加倍减少,全镇供水水源和供水量严重不足,大部分水源点干涸。出现人蓄饮水困难、农作物大面积受灾、森林火灾频繁发生等情况。截至4月中旬,全镇11个村委会205个村小组共有4.7万亩农作物受灾,经济林果受灾面积1.6万亩,其中核桃受灾9564亩,共有2.03万人出现饮水困难,其中较为严重的村小组共有53个2260户9274人、3813头大牲畜。
2、采取措施
面对仍在持续、较为严峻的旱情,夹寒箐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党委书记罗才学任组长,镇长张普德任副组长,相关领导、站所负责人任组员的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镇的抗旱指导工作。
3、处置过程
(1)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 3月23日以来,夹寒箐镇党委、政府按照省、州、县关于党员在抗旱救灾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积极开展“共产党员抗旱先锋行动”,动员全镇基干民兵党员捐资61161元,镇领导在了解旱情后,主动向上级汇报工作,积极协调抗旱资金140余万元。
(2)号召民兵积极开展抗旱工作
镇武装部按照县武装部的通知精神,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预定的抗旱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民兵500人(基干民兵143人,普通民兵357人)参与抗旱行动,抗旱过程中,以镇基干民兵为重点,各村委会普通民兵团结协作,共分11支小分队,分赴11个村委会参与抗旱行动,帮助群众送水、寻找水源点,修建水池,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抗旱期间,共为群众发放抗旱救灾水桶300个,送水9000立方米,修建水池、水窖11个,充分发挥了民兵在基层生力军的作用,营造了抗旱救灾的良好氛围。
4、经验教训及启示
在抗旱过程中,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二是预防意识强,措施有力;三是领导重视,经费到位。
6 图四
民兵誓词篇3
民兵军事训练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民兵军事训练进行论述,从民兵军事训练的对象、重点、形式、保障以及如何实施规范化训练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民兵军事训练的方式方法以及施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民兵军事训练提供一个施训参考。
关键字:民兵、军事训练、重点、形式、保障、规范化
民兵军事训练是对民兵进行军事理论和作战技能教练的活动,是提高民兵军事素质、增强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是储备合格后备兵员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民兵工作条例》总结和吸收了近年来民兵军事训练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民兵军事训练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为组织民兵进行军事训练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民兵进行军事训练,是由民兵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民兵是群众武装组织,是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兵员动员的基础,担负着保卫祖国陆海边防,维护社会治安、配合部队作战、支援前线等项任务,具有对外抵御侵略,对内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双重职能。民兵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民兵必须懂得一定的军事知识,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学会打仗所必备的基本军事技能。军事训练不仅可以提高民兵的军事素质,而且可以培养民兵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民兵如果不训练,就同老百姓没有什么两样。恩格斯曾指出:“虽然民族热忱对战斗有巨大意义,但是如果缺乏训练而仅凭热忱,任何人都不能打胜仗”。因此,有计划地对民兵进行军事训练,是民兵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民兵工作“三落实”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建立一支强大的民兵队伍,必须把军事训练摆到重要位置,在提高民兵军事素质上狠下功夫,只有这样,民兵工作才能切实抓好,做到一旦有事,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兵军事训练工作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训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实施“科技兴训”,走科技练兵之路,是贯彻军委“科技强军”战略思想,推动军事训练跨世纪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后备力量建设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必由之路。各级人武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的指示特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好科技练兵与按纲施训、继承传统与发展创新、科教练兵与现有武器装备的关系,以任务为牵引,按照训用一致、突出重点、分类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以提高训练质量为中心的改革,实行规范化训练,以适应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
(一)民兵军事训练的对象和重点
民兵军事训练的对象是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基干民兵具体区分为步兵、侦察兵、地面炮兵、高射炮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应急分队成员等。为了适应现代战争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中参战支前以及平时 ww w..cn 民兵担负战备执勤任务的需要,民兵干部和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是训练的重点。
1.民兵干部训练
民兵干部既是民兵训练的组织者.又是带领民兵遂行任务的指挥者,抓好民兵干部训练,是加强基层民兵建设,保证民兵完成战备执勤和作战任务的关链。民兵干部训练对象,主要是新任职的基干民兵连、排长,由县(市、区)人武部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专业训练可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军分区组织实施。新任职的民兵干部应在一年内完成30天的训练(含政治教育3天),其中参加干部集训10天,主要进行军事理论、基本技能、动员工作业务和组织指挥的训练;分业训练不少于20天.采取随队训练完成。根据本分队的专业特点,训练与其专业相应的内容。以后根据需要再安排复训,复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确定。新任职之外其他民兵连、排长,根据需要安排复训。通过训练,使民兵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工作业务能力和组织指挥能力。
2、民兵应急分队训练
民兵应急分队是应付突发情况的“拳头”力量。组负的任务多种多样,要确保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必须进行严格地训练,强化整体素质,增强其执行特殊任务的能力。民兵应急分队训练由军区或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统一计划。民兵应急营、连的训练,由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成建制地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民兵独立应急排的训练、由县(市、区)人武部统一计划、组织教学和考核,乡、镇武装部组织实施。 分队训练的参加兵力不得少于实力数的80%。要按照先基础后应用、先技术后战术、先分业后协同的方法,每年有所侧重地安排训练内容。每年成建制完成一个战术课题训练(连战术).训练时间为15天(含政治教育2天)。通过训练,使民兵应急分队具备整体进行作战任务和应付突发情况的能力。
3.民兵专业技术分队训练
由于专业技术兵训练周期长,难度较大.仅靠战时应急培训难以满足战争对民兵和后备兵员军事素质的要求。因此,必须在平时加强训练,储备战时需要的合格兵员。民兵高炮(机)、通信分队和防化营、舟桥团的训练,按照一套装备训练一套人员的原则成建制地进行,由军区或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统一计划,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分批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安排四分之一的分队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含政治教育3天)。其它配装民兵专业分队,主要抓好新人队人员的基础训练,由县[市、区)人武部组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含政治教育2天)。对口专业分队的训练,由县(市、区)人武部和对口单位共同组织,主要进行军事基础和应用训练,训练时间为3至5天[含政治教育半天),根据需要可以延长,要依托部队和院校帮训、带训民兵专业技术兵,并充分利用地方人才、军民通用装备和先进的教育训练手段,不断提高训练质量。
(二)民兵军事训练的形式
为了确保民兵的训练质量,提高训练效益,应根据各地民兵担负的任务和训练对象的不同要求,实行分类施训,因地制宜地选择训练形式和方法。组织民兵军事训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县(市、区)人武部组织,在民兵训练基地教训练中心集中训练,随着训练基地的逐步建成和完善,民兵军事训练主要应由县(市、区)人武部统一组织集中施训。已建立训练基地的地区和单位,应主要在基地集中进行。集中训练,便于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教学力量,提高训练质量;便于集中使用训练装备、器材,节约经费开支;便于搞好训练、生活管理,建立良好的训练秩序。
县(市、区)人武部组织,在部分乡(镇)或大企业分片设点联训 。对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尚未建立训练基地的地区,应由县(市、区)人武部统一组织,采取分片设点的形式训练,训练计划、教学、保障和考核,都应由县(市、区)人武部门统一组织,分片实施。
与现役部队、军队院校开展挂钩训练由县(市、区)人武部统一组织,利用驻地附近部队和军队院校的装备、器材、场地和教学力量训练民兵未装备或训练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这是组织民兵训练的一种好形式。我军历来就有带训民兵的光荣传统。《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队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武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各级人武部门应充分利用驻区部队、军队院校的优势,在统一协调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挂钩带训。
目前训练,先训后编即利用厂矿企业,技、职校组织新进厂的青年工人、技校学生进行技术培训时,同步对预编对象先进行训练,整组时再编入基于民兵组织。这种训练形式很受企业领导的欢迎,既便于集中组织训练.又适应了工厂生产的需要,较好地解决了训练人员、时间、经费难落实的矛盾,实现了训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而且参训对象年龄轻,储备时间长。组织训练时,训练内容和考核标准一定要按照总部的规定执行,训练合格的对象应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三)民兵规范化训练
民兵规范化训练,是指根据总参颁发的训练大纲和教材要求,统一训练内容,统一训练时间,统一训练考核标准,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民兵特点的训练、管理、生活等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训练秩序,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规范化训练是新形势下民兵训练向高层次发展的客观要求。
1、民兵规范化训练的标准
县(市、区)人武部组织实施集中训练 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训练由县(市、区)人武郎统一组织在民兵训练基地进行。尚未建立民兵训练基地的县(市、区),可采取分片设点联训等形式进行,但不可过于分散。部分训练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和民兵训练骨干、教员的训练,可由军分区统一组织训练。部队、军队院校带训的民兵专业技术兵、由承训部队和当地人武部共同组织实施。
训练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训练期间.军分区、人武部要以主要力量抓好民兵训练的落实,选配组织能力强,军政素质好,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分别负责训练的组织、教学、以及保障工作。县(市、区)人武部应建立训练领导机构,人武部主官担任领导,成立行政、教学、政工、保障组织。参训民兵应按兵种或单位合理编组,选派干部进行管理,并成立临时党、团组织。
组织严密,按纲施训开训前,周密制定计划,充分做好教学训练的各项准备工作。训练中,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内容训全,时间训够。运用直观形象的教学手段,提高训练质量。训练结束时,按总参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严密组织考核,准确登记统计成绩,严禁弄虚作假,争取训练一个,合格一个,储备一个。
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水平较高的教员队伍要建立一支由人武干部、专武干部为主,吸收有教学经验的民兵干部和退伍军人组成的任教能力较强的教员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使其达到会讲、会做、会教、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能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教学组织,调配好教学力量。能积极利用驻区部队、军队院校的优势,聘请教员和骨干担任民兵训练的教学任务.
施训程序和方法科学按照先理论后操作,先分解后结合,先基础后应用的程序训施;针对民兵训练的特点,区别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做到因人施教、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建立健全训练计划,备课试教、跟班作业、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登记统计、武器保管、训练安全以及行政管理等制度,并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保证训练的顺利进行。
训练保障:良好训练基地教学、训练、生活设施完善,贯彻勤俭练兵的方针,合理使用经费,有计划地购置、自制训练器材,保证训练的需要;训练教、器材的管理严格,无丢失、无霉烂。
2、组织规范化训练的一股程序
民兵规范化训练,一般分为组织计划、训练实施、考核验收、总结评比、登记统计五个阶段进行。
组织计划阶段主要做好宣传发动、分配训练任务、制定训练计划、建立训练组织、制定规章制度、优选参训对象、教员备课试教,以及训练教材、器材、武器、装备、弹药、训练场地、经费筹措、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为了把好训练中的教学力量关,应建立教案审批制度。
训练实施阶段民兵军事训练,应按理论讲解、实际操作、分段作业、连贯作业和综合演练的步骤组织实施。实施阶段是民兵训练的关键,要求做到训练时间足,训练内容全,训练方法活,训练管理严。
考核验收阶段组织考核验收时,要成立考核组织,做好考场、考卷、器材、物资的准备,严格考核标准和考核纪律,既考理论,又考操作,既考有量化指标的内容,也要考非量化指标的课目,平时训练成绩与考核成绩相结合,统一领量,把考核验收的成绩与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联系起来。
总结评比阶段组织开好班务会、连(中队)务会、营(大队)务会,交流训练体会,总结训练经验,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找出存在问题和改进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召开全体人员大会,进行总结表彰。
登记统计阶段主要登记统计参训率、到课率、考核成绩,武器、弹药、训练器材、物资、经费消耗使用情况。同时,填发《军事训练合格证》和《民兵训练成绩报告表》,并将民兵训练期间的表现情况通报参训民兵所在单位。
训练结束后,应将教学、训练、管理、保障等资料分专业、分项目归类编号,制作标签,分类存放,以便长期保存。将武器、装备、弹药、训练器材、教材、生活保障物资等分类回收,认真清点,撩拭保养,进库存放。
(四)民兵军事训练的保障
民兵军事训练,需要经费、教材、器材、弹药等方面的有力支持,它是实施军事训练的物质基础。各级人武部门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负责,勤俭练兵,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训练保障工作。
经费保障:民兵训练经费主要包括民兵事业费中用于民兵训练的经费和按政策规定给予民兵的训练误工补贴等。用于民兵军事训练的民兵事业费主要是购置训练教材、器材和集训民兵干部、民兵军事教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民兵和民兵干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助。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级人武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落实训练经费,并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加强民兵训练经典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教材、器材保障:民兵教、器材主要采取分级归口保障的方法实施保障。民兵训练大纲和教材,由总参统一制发。各级人武部门,应做好教材的发放、登记、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领发、登记手续,人员调离时应按规定移交,避免丢失。民兵训练器材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单靠某一级难以全部解决,应分级负责保障。总部主要配发部分大型制式训练器材,其余器材由各级入武部门分别筹措。同时,应发扬勤俭练兵的优良传统,发动和组织民兵改进、革新和自制部分训练器材。各级应加强对训练器材的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和挪作它用。
弹药保障:民兵训练弹药每年由总参谋部下达指标,逐级分配,由各级训练部门计划和掌握指标.装备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供应。训练弹药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使用,不得超指标用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计划外用弹,必须按照弹药供应渠道,逐级上报审批。实弹射击后要对实际消耗的弹药。认真进行统计,节余的训练弹药一律收交弹药库存放,转入装备弹,列入民兵实力统计,不得另作它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留存弹药,以防止弹药流失,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训练基地保障民兵训练基地建设应本着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精神进行,一般应当满足民兵规范化训练需要,如有良好的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和文体活动场所,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教研室、资料图书室等,有配套的训练场地,包括共同科目、战术训练、专业技术兵训练、实弹射击、实弹投掷、实爆作业等场地,有安全可招、符合标准的武器、弹药、器材库(室)。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训练基地、装备仓库、生产点三结合,做到便于组织训练,便于综合利用。训练基地规模能分批完成本单位民兵训练任务即可。应重视民兵专业技术兵培训中心的建设,完善具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专业教室,装备电化、自动化教学设备和器材,以及各类民兵专业技术兵训练装备。民兵训练基地应建立精于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地的管理和维修。
民兵誓词篇4
民兵工作条例
(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 兵 组 织 第三章 政 治 工 作 第四章 军 事 训 练 第五章 武 器 装 备 第六章 战 备 执 勤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gcd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 民 兵 组 织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第三章 政 治 工 作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gcd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四章 军 事 训 练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章 武 器 装 备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到保证重点,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农村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
第六章 战 备 执 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他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
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20%。
第四十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一条 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
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废止。
第九章 附
则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国防部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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