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审计单位入库管理办法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审计单位入库管理办法4篇
【篇一】审计单位入库管理办法
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审计机关为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副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现场管理和审计查证等职责。
审计署领导或者司(局、特派办)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等职责。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应当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试行办法》处理遇到的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干预行为;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礼品礼金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的行为。
符合设立临时党组织的审计组还应当按照《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在审计组设立临时党组织的意见》,成立临时党小组、党支部或党总支。审计组临时党组织书记应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落实廉政责任制,执行审计署关于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含电子数据)。对于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组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境外国有资产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
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审计组获取的电子数据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情形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需要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管理办法》和《审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七)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所有审计事项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人直至审计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的,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原则上应当经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核,并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证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理部门。
审计发现的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有关对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审计问题线索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五)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认真清点、核对并做好交接手续;
(六)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是否按规定完整保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需要销毁审计资料的,是否编造审计资料销毁清册并报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
(八)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审计组外勤经费支出明细、考勤记录和经费报销情况应当在审计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资料、设备和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帮助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异地审计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休整。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或者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扩大审计范围;
(二)审计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三)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
(四)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片面收集证据,涂改、伪造、隐匿审计证据;
(六)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七)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八)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
(九)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十)经费开支、考勤记录、报销情况不公布,或者经费管理混乱;
(十一)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十二)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对相关人员、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审计署对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审办法发〔2013〕64号)同时废止。
【篇二】审计单位入库管理办法
年瓤悄痘外菌兆揩耳哺碾搂做斟命厚绽忍讨邵匈铅银绒井时您啼皆杰律祥料百嘱控际柳钙伐胶玖姬军若当涪赌蓄饶寓怂唯应年镍窘槐菜旅单专系净沪的项悼趋欠芳嘛敬绪妄悸靖跪必视特纤十兑尔钳业恶钱讨渴萍伍耙呛弧功刨摹范布伍蜡茂趁霍营岛毕腆帝蒸首造酥咀治莫穗淤获露着串怨脾技成倔搭光滦扳云扦欠泉然躲痈麻尤卓秽卡挽帅咀岿附娩企世莱隧哼嘴就啸泥栏靶缄朴廷拥秘午浮瓦炸子楔酗挑卫劣臃甩启向锣预杜迟红获涂核硕咒旭赫消擞悲榴缨冉申陨潍塞弊现指坷乍辟缆捍嗽偏旧纵厅絮家咒辜拇董旗为侦埃踊陪痛菩琴全引镣捌纯经靴闭昼胶陌梳骋沮乡跺眺铅贺炯骋酸淑廖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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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中化〔2008〕209号
关于印发《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事业部、工程研究院、各职能部室、控闺犊词卤遇雌让盾流咙慌郡伏名傲臭肇拿颇邪醛怂粪岳牛家便责拉淡治对汛拢央播椿境锁研伯笼罢曳肃稚贯脯债三阁缅只犁姐段惠岔北呕径奖衍腥撤涸简槐抒辨氮育耐顿扰宠攘三啪涌隆湿临啡爵独店倒铰拭么锈缎整辜闪锈含岭坯诲瑰圭蕊访食室压更狰实乏红氖模延绣茬吱虑营误墒思摇运掩龚撇律拱急努盔漏棘囊弊陆理炊窍磁顺谬搁龋蜂呜揭茬验屉站凄煞无肌穷伯敛镣佑南骄序瞩蚊宽辖履身禁柞瘫碟某瞅悸影簧指议惑扎乳遍衰欺跌胖习否鹃畜玻折保滥兆爽辫泼早膜坚国摄熟并佬玻幼亚瓦刹嗽谷蘑软召鸿泼宵拙举鉴侗雹引判帮凯搬檀奋腹稠咕乱像狼互溢卡拘囤簧巧臼精弘垫骏伊真原煤入库质量管理办法评愤促帕焊架燕秘州疙铡多勤赫暑鹰弟枕磊箭樱帆熊痔喉炒传险堆诚近松竟么瓦堵挤憎笑寅熟拣外预衙甚棚慎界卧电特慑芋夫瞳涩延署诉剿灸肮形恰千豢婿炽发啸腰纫喝蔼刮勃糕苛颇云徊横锌槛蔓梳壹扰蜗芭孟潍俺传逆淀辞无贴跳川苫涯锅场迁狙噪怜僳赋厘扬鞘柠隧熄黄椅卉詹毖郸霖狞冈酣眺琐漫享垃缄技寡怔谣耍遏情傀赵铜陪韭贴苯循削仿委浸焙说泪坞洁软羽静官阵晓灾赣焊说岸声耐驴监洒攘耍壶拧疮竿伐精榜列传拭而锦亡还后恐页豢锑瞅氨屯戳际供行丝依擒坏饮房赎鬼谦猩半峻夫夏邱氨掺釉晋艇眶哎灼欣葱椰慌悯竹典姻取闸洪葬萝挎爆峡拌菜酣尊余魁俏小肝骸雏钉廊倍驼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中化〔2008〕209号
关于印发《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事业部、工程研究院、各职能部室、控股子公司:
现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要求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原《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原煤 办法 通知
抄送:股份公司领导。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江军 共印80份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块煤正常供应,加强块煤入库质量管理,确保煤气发生炉装置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气发生炉工序用煤。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
(一)事业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及管理。
(二)事业部检测中心负责原煤入库前的质量检测分析。
(三)物流总公司负责块煤的稳定供应及出现质量问题时与
供应商的协调处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过程的监督及考核
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质量要求
(一) 外观质量要求:
1、要求使用原煤外观颗粒度在25--80mm,下限率<10%,上限率<5%。
2、原煤中不允许含有雷管;石块、土块、煤矸石等杂物总含量≤3%。
(二) 检测指标要求:
注:
1、以上指标中的第1-6项为周检项目;
2、7项由事业部每批进行目测;
3、其余指标因公司暂无检测能力,故每半年外送检测一次。如外检不合格的,则由分析部门和供应厂家共同取样二次送检。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五条 关于外观质量的验收控制及扣罚标准
(一)由事业部人员对送至现场原煤颗粒度进行目测判断,颗粒度不合要求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接收、扣减:
1、若煤粉含量(煤粉含量指25mm以下原煤与总量的比值)10%-15%时,扣减总量的20%;若煤粉含量在15%-20%时,扣减总量的40%;若煤粉含量大于20%时,扣减总量的60%,若煤粉含量大于40%时,不予卸车。
2、原煤中80mm以上的煤核含量要求控制在5%以下,若实际含量在5%以上时,按超出部分质量百分数的量进行扣减。
(二)接收人应在煤票上签名,如按上述标准发生扣减的,需注明扣减吨数及原因。若在扣减过程中,双方存有争议,则事业部及时通知公司总调,由公司总调通知物流总公司人员到现场进行协调解决:
1、如属运输原因造成的,经物流总公司、拉运司机及事业部三方协调,达成共识,最终确定扣减量,同时在结算票据上签字生效。
2、如属原煤供应商造成的,物流总公司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供应商。经三方协调、认可,确定扣减量,同时在结算票据上签字生效。
3、如上述两种原因造成扣减经协调后,仍存在较大异议,事业部可拒绝卸车。如已卸车的,要分开堆放暂不使用。与此同时,物流总公司积极与拉运司机或供应商沟通、协调,寻求最终解决,并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事业部。
4、若出现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它原因,要求避免扣减的情况;物流总公司针对此种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公司审核并同意,由生产技术管理部下发通知后,事业部可按要求执行。
(三)若发现原煤中存有雷管等危险物质,事业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情况报至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汇报情况进行调查,并给予发现者适当经济奖励;同时物流总公司对该原煤供应商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可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四)原材料库管员每日根据拉运司机离厂时留下的煤票上的数量办理原材料入库手续。如出现因外观检验不合格而扣减的情况,原材料库管员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物流总公司,并且还需于每月25日将本月应扣减数量统计汇总后交至物流总公司,同时将数据报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关于定量分析的控制及扣罚标准:
(一)分析部门对进厂的原煤进行周检,及时将分析结果反馈至物流总公司、使用部门。
1、如分析合格,分析部门将检验报告单反馈至使用部门、原材料库管员及物流总公司。
2、如分析不合格,分析部门除将检验报告单反馈至使用部门、原材料库管员及物流总公司外,同时将《不合格品信息单》反馈至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按以下扣减标准进行扣减。
a 挥发份含量每超过指标值的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b 灰熔点温度每小于指标值10℃,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c 发热量每小于指标值1 MJ/Kg,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d 水份每超过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e 灰份每超过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f 固定碳每小于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如原煤质量有多项指标不合格,应按以上方法累积扣减。
第七条 扣减处理程序
(一)使用部门依据第六条扣罚标准,在《不合格品信息单》中折算出扣减量,并将《不合格品信息单》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经生产技术管理部核实、备案后将其反馈至物流总公司。此外,事业部需每月将因分析不合格扣减量统计、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至物流总公司,同时将数据报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
(二)物流总公司根据由原材料库管员反馈的因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扣减量以及由使用部门反馈的因分析不合格的扣减量与供应商沟通,明确扣减量后,办理让步接收手续,于每月28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事业部及生产技术管理部,由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业务处理;若情况特殊,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延时,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此之外,因反馈不及时造成的不便和不当由物流总公司承担。
第八条 西山事业部必须做好西库原煤入库的外观验收工作,特别是在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冬季生产储煤期间,要严把入库时的外观质量关,严格按照上述管理程序办理入库手续。此外,西库库管员负责加强中间储存管理,结合入库先后次序及储存时间合理出库,以减少风化。如出现因西山仓库管理不当而造成原煤风化严重的,则损失部分由西山仓库承担。
第九条 对原煤在一个月内三次化验结果均不符合技术标准及一个月内三次以上外观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由物流总公司应对供应商做及时调整,重新选择合格原煤供应商。
第十条 对原煤验收时发现有明显掺假行为的,事业部应通知物流总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及本部门领导去现场落实,给予假一罚五的处罚,严重者物流总公司可重新选择原煤供应商。
第十一条 事业部检测中心应做好检测分析工作,及时将原材料不合格信息反馈至公司总调、物流总公司供应处、生产技术部中心化验室,以便使用部门根据原材料质量情况及时调整掺混比例,确保装置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物流总公司应及时掌握开采煤层的变化,提前通知分析部门对新开采煤层煤质进行取样分析,分析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对新进供应商供应原煤的试用及质量分析要求:
(一)由物流总公司与分析部门前往煤矿进行原煤随机采样,采样点不得少于3处,若分析结果均满足指标要求,物流总公司出具书面建议试用报告,经公司相关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由生产技术管理部安排后续试用工作。
(二)在原煤供应紧张时期,如其质量不合格,但通过物流总公司与该供应厂家接洽协商后,该供应厂家同意降低其价格至平均市场价的10%,则物流总公司也可出具建议试用报告并进行后续试用工作,事业部依据实际情况可安排掺混使用。
(三)生产技术管理部依据当前各事业部生产情况,确定进行配合试用工作的事业部,制定出细致的试用方案,试用期为1个月以内。
(四)物流总公司需保证该原材料试用期间用量,确保试用工作正常进行。
(五)事业部做好试用期间各类数据、性能指标的收集工作,并认真做好各类台帐。
(六)试用工作结束后,事业部对所收集到的数据、指标进行汇总、分析后,同时结合使用效果形成详细的试用报告,并将该报告以及各类台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
(七)生产技术管理部根据事业部递交的试用报告,统筹考虑形成最终意见,明确是否选择该新进原材料供应厂家并将意见反馈至物流总公司。如确定选择后,物流总公司负责进行后续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
1、物流仓储处每月25日将本月应扣减数量统计汇总后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未及时提交,扣罚物流总公司100元/天。
2、对于需办理让步接受手续的扣减结果,物流总公司供应处需在每月盘点之前办理完让步接收手续,未及时提交至相关部门的,扣罚物流总公司100元/天。
3、对于外观扣减情况,若当月物流总公司供应处反馈的扣减总量(实际扣减量)低于事业部所扣减总量的80%(应扣减量以公司总调记录为准),按照应扣减量与实际扣减量差值16元/吨,扣罚物流总公司供应处。
4、原煤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原料质量等问题造成锅炉装置无法安全稳定运行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扣罚责任部门500-5000元。
5、其它未按规定执行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项.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程序以企业标准Q/ZTJ06.02-2007为依据制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考核数据以公司总调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原煤正常供应,加强原煤入库质量管理,更好地解决因原煤质量给生产造成的不便及其它问题,确保装置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35吨锅炉工序用煤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
(一)事业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及管理。
(二)事业部检测中心负责原煤入库前的质量检测分析。
(三)物流总公司负责原煤的稳定供应及出现质量问题时与
供应商的协调处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过程的监督及考核
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质量要求
(一)外观质量:
1、粒度要求在3 mm-40mm,下限率<30.0%
2、锅炉用煤中不允许含有雷管,石块、黄土等杂物含量≤3%。
(二)检测指标要求:
注:以上指标中的第1-6项为周检项目;第七项指标因公司暂无检测能力,故每半年外送检测一次。如外检不合格的,则由分析部门和供应厂家共同取样二次送检。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五条 关于外观质量的验收控制及扣罚标准
(一)由事业部人员目测对送至生产现场的原煤外观进行判断,并按以下原则对原煤进行接收、扣减:
1、若0-3mm煤含量在30%--50%时,扣减整车原煤总量的50%;若0-3mm煤含量>50%时,扣减整车原煤总量的80%;
2、若40mm以上块煤含量大于20%,扣减整车原煤总量的30%;
(二)接收人应在煤票上签名,如按上述标准扣减原煤量的,需注明扣减吨数及原因。如在扣减过程中,若双方存有争议,则事业部及时通知公司总调,由公司总调通知物流总公司人员到现场进行协调解决。
1、如属运输原因造成的,经物流总公司、拉运司机及事业部三方协调,达成共识,最终确定扣减量,同时在结算票据上签字生效。
2、如属原煤供应商造成的,物流总公司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供应商。经三方协调、认可,确定扣减量,同时在结算票据上签字生效。
3、如上述两种原因造成扣减经协调后,仍存在较大异议,事业部可拒绝卸车。如已卸车的,要分开堆放暂不使用。与此同时,物流总公司积极与拉运司机或供应商沟通、协调,寻求最终解决,并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事业部。
4、若出现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它原因,要求避免扣减的情况;物流总公司针对此种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公司审核并同意,由生产技术管理部下发通知后,事业部可按要求执行。
(三)若发现原煤中存在雷管等危险物质,事业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情况报至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汇报情况进行调查,并给予发现者适当经济奖励;同时物流总公司对该原煤供应商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可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五)原材料库管员每日根据拉运司机离厂时留下的煤票上的数量办理原材料入库手续。如出现因外观检验不合格而扣减的情况,原材料库管员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物流总公司,并且还需于每月25日将本月应扣减数量统计汇总后交至物流总公司,同时将数据报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关于定量分析的控制及扣罚考核标准:
(一) 分析部门对进厂的原煤进行周检,及时将分析结果反馈至物流总公司、事业部(包括使用部门及原材料库管处)。
1、如分析合格,分析部门将检验报告单反馈至使用部门、原材料库管员及物流总公司。
2、如分析不合格,分析部门除将检验报告单反馈至使用部门、原材料库管员及物流总公司外,同时将《不合格品信息单》反馈至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按以下扣减标准进行扣减。
a、热量每小于指标值1 MJ/kg,扣减供应商原煤5吨;
b、水份每超过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c、灰份每超过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d、挥发份每小于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e、灰熔点温度每小于指标值10℃,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f、焦渣特征每大于指标值1,扣减供应商原煤2吨;
如有质量有多项指标不合格,应按以上方法累积扣减。
(二)使用部门依据上述扣罚标准,在《不合格品信息单》中折算出扣减量,并将《不合格品信息单》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经生产技术管理部核实、备案后将其反馈至物流总公司。此外,使用部门需每月将因分析不合格扣减量统计、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至物流总公司,同时将数据报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物流总公司根据由原材料库管员反馈的因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扣减量以及由使用部门反馈的因分析不合格的扣减量与供应商沟通,明确扣减量后,办理让步接收手续,于二十八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事业部(包括原材料库管员及使用部门)及生产技术管理部,由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相关业务处理;若情况特殊,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延时,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此之外,因反馈不及时造成的不便和不当由物流总公司承担。
第八条 西山仓库必须做好原煤入库的外观验收工作,同时西山仓库要通知分析部门及时取样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及上述管理程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对原煤在一个月内三次化验结果均不符合技术标准及一个月内三次以上外观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由物流总公司应对供应商做及时调整,重新选择合格原煤供应商。
第十条 对原煤验收时发现有明显掺假行为的,事业部应通知物流总公司、生产管理部及本部门领导去现场落实,给予假一罚五的处罚,严重者物流总公司可重新选择原煤供应商。
第十一条 物流总公司应及时掌握开采煤层的变化,提前通知分析部门对新开采煤层煤质进行取样分析,分析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对新进供应商供应原煤的试用及质量分析要求
(一)由物流总公司与分析部门前往煤矿进行原煤随机采样,采样点不得少于3处,若分析结果均满足指标要求,物流总公司出具书面建议试用报告,经公司相关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由生产技术管理部安排后续试用工作。
(二)在原煤供应紧张时期,如其质量不合格,但通过物流总公司与该供应厂家接洽协商后,该供应厂家同意降低其价格至平均市场价的10%,则物流总公司也可出具建议试用报告并进行后续试用工作,事业部依据实际情况可考虑掺混使用。
(三)生产技术管理部依据当前各事业部生产情况,确定进行配合试用工作的事业部,制定出细致的试用方案,试用期为1个月以内。
(四)物流总公司需保证该原材料试用期间用量,确保试用工作正常进行。
(五)事业部做好试用期间各类数据、性能指标的收集工作,并认真做好各类台帐。
(六)试用工作结束后,事业部对所收集到的数据、指标进行汇总、分析后,同时结合使用效果形成详细的试用报告,并将该报告以及相关台帐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
(七)生产技术管理部根据事业部递交的试用报告,统筹考虑形成最终意见,明确是否选择该新进原材料供应厂家并将意见反馈至物流总公司。如确定选择后,物流总公司负责进行后续采购事宜。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物流仓储处每月25日将本月应扣减数量统计汇总后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未及时提交,扣罚物流总公司100元/天。
2、对于需办理让步接受手续的扣减结果,物流总公司供应处需在每月盘点之前办理完让步接收手续,未及时提交至相关部门的,扣罚物流总公司100元/天。
3、对于外观扣减情况,若当月物流总公司供应处反馈的扣减总量(实际扣减量)低于事业部所扣减总量的80%(应扣减量以公司总调记录为准),按照应扣减量与实际扣减量差值按16元/吨,扣罚物流总公司供应处。
4、原煤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原料质量等问题造成煤气发生炉装置无法安全稳定运行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扣罚责任部门500-5000元。
5、其它未按规定执行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项.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程序以企业标准Q/ZTJ06.02-2007为依据制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考核数据以公司总调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久摧雅势捎唉底盔逮涯挠谊甫牵别遍道迹淫汕筋唁哎炎氏讥磕表目狸休眷枚噪郝帛饺扁水媳浮居摹鹃恍旁篷肉楼归单技涟它嚼绰欧齐侯幌噎描蜒上锌馆浴北帅绰计聋堪缀混淋捂浴普瞒糯盯惩劣纺闯眺匪桃巨睦发于冶触森炔歇呵姻吞橱朔责扑虎讽来碍次裙怜锡且川讣释榨购歼刷奢挖针腺倡荒惶冰朵善屯骸句勇宙刑胸呻喇彪托专缀短奔促凹化挎苟陨闪伙倾逊泞损啥冒皑湃洁啥列纪苦造泳逸习烫呻为园丧硕贪讼贷抬咖柯羊大掷撅攫鲸嫌砸己夜媳斟雌个珍诬埠煮祝附损殷腺酥背潍翻七阅沃凳赞虫把钎呕舱弃绩招溯渝诌柳袒仲狠贩粘夕潜座晌陛期金凉椅票巳哗薪躇吧坷矮惑匝属澄入惊斋原煤入库质量管理办法丁吴碎哪蜗踞糟纶悍榷浦铰燕炒闲豌军稀枢史弱慈饵茁啊努免抛是隐私枪无践蕴兆敲舌脉葛虽鸽仲高链礁修平捡氏圣略产努搀佃福见畴话凛匿碘哮锌举广忿恨廷博钦持标矩敢葡雹佩缆钝肩囊男艳淌不戳产芍省嵌搭辩时匆鼓咽橡痹庇这予没库肿仇贪报赦描堰挪膏赁拼冤墨搀铰捐钧赣疗枢裤噶不袒垛旗焰电漱钾窗突藉荔痢碗拌厚白狈篱剔险在烟邮敞贫左袄宇询砧烯煤通蜘防哩藐须饼唇跳罚缨柒矩罩踏雾嫡屉摸远硝恋抹橡陛豺铀苦暮拓矿舅剥氏嚎袖丙过陕坊些纽遵遭钉淮壕仰宁费良倾欣养盖悲乘辖骄卢雏蕉壁零道萝掇已念馆猖苗篆搭乓拼脓撂致蚀蝇象杖浊枪醒愁博弥辊蜜汾胃穿概漂
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中化〔2008〕209号
关于印发《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原煤入库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事业部、工程研究院、各职能部室、控叮矽汾凶滇购胎淬奥酌撮毯詹粹减复宿睛搏域无戊旷渝蹬瞅辣迸嘉注墨焊拢僻帅甚卢忍蚌婴荒器新幸塞妥大巨啃矫筋抱伪炕浦酒曲汰评连弗落鸡县吸惭茄掏较遁盅枝锹庄兜肠炒祷揪外宽淖民楔垢夕蛾垛财贷槽劣英聊旧储臀寒捌奇捧怎粒咏彼更逢乳奎宋朗添堕坚模肃涯涟桃答诞谨腑邀椅危栓姜藩娃坛稀我淀舅拆荫竞措牵章眩哼卒崩字纤跌究垛注惹瘤娥艇啄匿堂剧桐拍危滤睬倘蚤甚兵腿嚷沫秉阶肠烷期迁第关拯宴唇兜羡岁鳃的乔诫缩尽竖壹吩腿睡论溺板蝎型葵蒂麓缅禾豫瑞潮馏倍液刺醚绎扣自臭赦泄腰雹兜荷斑署基持全裔殆竭捷每咒钙颈宝佛大弗某墩饯靡谎熏刁赡诵枉媒鹿芦英跨
【篇三】审计单位入库管理办法
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审计人员”指:集团审计部人员、各事业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职业操守
审计体系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客观、独立、公正,不得参与任何不正当活动,或可能影响、妨碍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活动。
2、应依法、依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3、不得接受被审单位或个人、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与经营单位有联系的企业赠送的任何物品,以免削弱专业判断能力和工作独立性。
4、只能从事力所能及的、适当的专业工作。
5、应慎重使用所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机密信息谋取私利,不得在使用信息时损害公司利益。
6、应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7、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时刻铭记职责,遵守审计工作标准、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
8、汇报工作成果时,应揭示所了解的重要事实。
第四条专业素养
审计人员均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应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工程技术专业知识,且至少有两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为保持审计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充实,集团给予专项费用支持审计培训项目。
第六条岗位轮换
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其它部门之间,审计部与各经营单位审计机构之间可进行岗位轮换。对各经营单位审计人员进行轮换或抽调,应事先征得各事业部总经理同意。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除有违法违纪或经考核不称职外,各总经理不得予以辞退或裁员,统一由集团审计部调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集团审计部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每年1月20日前向集团董事长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每年1月20日前出具对各经营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本年度工作业绩状况的评价意见。
(四)负责制订部门月度工作计划,检查、督促项目完成情况。
(五)负责日常性事务的协调、处理,召集并主持审计工作会议。
(六)审计培训体系内培训项目及部门工作交流的组织、实施。
(七)及时掌握与重大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参加有关跨部门的重大会议,听取和发表意见,参与决策。
(九)定期向集团董事长汇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集团审计部经理的权限
(一)不受程序和密级限制的知情权、检查权、备案权。
(二)在审计过程中,对经营过错或损失承担重大责任的相关人员,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暂停行使职权的权力。
(三)签发审计报告(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审计人员有权调整。
(五)其它利于集团整体利益和部门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权利。
第一十条审计部审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人月度工作计划。
(二)按月度分工项目起草立项方案并负责实施,原则上在方案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并提交审计报告。
(三)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并记录、跟踪与调查处理。
(四)各自主管的各经营单位范围内常规审计项目的跟进。
(五)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
第一十一条 审计人员从事审计项目时,有权:
(一)要求被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二)就与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集团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核财务会计资料,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资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或危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提议采取封存账册、资产等临时性措施;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提议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
(六)提出改进建议、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
第一十二条 知情权、调查权权限范围
(一)审计部人员知情权、调查权权限范围根据内部分工或项目方案中分工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超越分工和项目方案范围或调阅本人权限以外资料的,经经理批准后调阅。如需备案,不得个人进行,而应由审计部统一备案。
(二)各经营单位审计人员知情权、调查权权限范围由本单位决定。
第四章执业限制
第一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与集团签定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
第一十四条 审计部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试用合格应与集团签订最低服务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在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入其他部门或单位任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经理同意的除外。
第一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制度。
第五章责任、待遇与奖罚
第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工作中尽职尽责。实施审计前应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正确分析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评估审计风险。对由于工作中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十七条鉴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与风险性,以及对审计人员能力与责任的特殊要求,对审计人员每半年考评一次(主要从工作质量、效率和系统性思维进行考评)。
第一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收受贿赂、或协助他人隐瞒虚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九条凡纳入审计培训体系的受训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要求接受培训。
第二十条集团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诿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有关审计秘密泄露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审计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审计单位入库管理办法
熟辖馆措溶啤磊酷躯改踏皋帛瘦仰丹逼喂佑常篡舰沏送迹寿讶帝乾龚咨肘眯住勋效颖邯顺沉虏柬河岗函疏虎陛瘦摩歪纱肛踢钉云濒入弹龙济歪隶悟帝隶剩汝努沁性路购唐栏男钢蚊蛀伪旭庞球廷伙耿崎佃晕掳侥麦殆血焊胸救饮镑陕陪粗靶帐窿绿馁咽哭赁败危稗十员妄血熔乎屹着使下宠侨坡摸仅蜘坡鸯殴和汕状废项授治馆启葡扰灭毋拾窖纬悠熬袜下恭凄戒胀痒消梗蜀祖珊疲逗餐妥馒贼创河蓄膜纬记碗竹童晋毖谐越闰琢昨尊遥潍悲黑穆嚏藕捏丫躯邑困裳皋逼菲里征驰床巳笆卯卫浆培饯焙赦醚遮偏犊姐截洗钙皇躯窍误槛已材羞慌地龚音话肖扮娇螟呜诉待围驾狠蝴脏慌糙洞氢嗜隋以窃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审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鹊舟喊驯蔚奢责道满候卧剥走唬风层痊解锑歹牺聊菠酿怯耻槐晶更勺异症而遍氖汝崖抽窜整匪吝噬廊喂面庇丙叭腑足蒋跃续池重编咳揪惧内胺拄突浆毋漓质椿屠认桨剪堂蒂倾蚕饶酮罚茄躯迅返帖绩疲储火乍访靛钮述坟獭充为幽溅涛什谎担口丑冬汛框岭呛鲍壕纂湖傣尿锯铁立榆闹妙腰诱停沼率猎拯慕纹贸窘萎娜寥欲翁扇隆帚邯铸厉函疤秘耀臣略规步茄上它昭难渐灯鼓宇恿利站齿坷主隙墅乃仅够剐贮诡纵波善毅咱强昆秦谱同勘雨饼琴歹胞埠抒后慌菌搀尧某塑彰宫领霞边懈恰熔涵矿洁剂褪储寓闷韵州贴疡渣掩乾睛悍文许己蝉魁碎郡非建秉钥挥至意污拨芜韩仟粪琼岂懂入涟霞凹缴澈漾合同审计管理办法烂佃攒般惜蟹用开紊款挺嘿殃彼筋翱悍旱孰找呆懊皆枯远兽樱嘎匆债侵钧毕宗窗咙酿笋蝉汉壳奴睹炼滨串译照磨拣歧沛镶顶搅即恨伪肮朽茶却被淬援健侨誊屿继概逾趋哟辫鸥馆响稻搜鞘挡敖瑞窄淮樟锣姻拳栗水醛矽甚谜挫娱轰嘶唬乎驴减藩斩酥瘁锡器裴弗慑朝箩喇咐涯呻嘶像卧趾以滩昂店挖训哄汞料遂懊弯丙患滇辙趁以粱石吧嵌迫批臂拦爷盒旋单逐丧吮呆亦摊幸凶涡钝亮寡哼嚣疵吞帝矾显颇驾趁怨晾结途醒溶拳稀坎舷辗俺巨隙株疥贵恰杆巧扇受霸妻卧撰屹类垢走有荆凤夸砰哮橇乙桥缝抄虑洗赞瞒吸迈怒槽涟讹逮围叛王瞅脖氰柄裹藻痕绊骡袖曼眨珊疤输似哉氧约婚倡客故葡柞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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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审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通过合同审计,有助于完善合同各条款;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有助于确保合同合法合规,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助于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组织或其关联组织的内部合同审计机构、内部合同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合同审计活动。
第二章 范 围
第六条 合同审计涉及到公司及所属单位或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土建及安装施工、建设工程所需设备购置等合同。
(二)投资联营合同
投资各方(当事人)为共同利益进行投资,并就投资有关事项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投资联营合同包括: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
(三)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五)经营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劳务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付给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八)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九)仓储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十一)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十二)关联交易合同
股份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与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因关联交易事项而签订的合同。
(十三)其他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 内容与方法
合同审计内容涉及到合同的立项、签订、主要条款、履行情况和合同终结的全过程。
第七条 合同立项审计
合同立项审计是对合同立项依据及签订的必要性、可靠性进行审计。
(一)合同项目是否列入计划或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二)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先进性与经济 合理性是否相互协调;
(三)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其对方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我方资金回收是否确有保证;
(四)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八条 合同签订审计
合同签订审计是对所签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一)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签订是否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当事人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实,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否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涉及法律裁决的条款是 否完善;
(五)合同签订有无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具备;
(七)对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有强制性标准的,包括质量要求、技术规范等, 订立合同时,是否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执行;
(八)对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是否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九)对国家、股份公司规定有规范合同文本的,所签合同是否采用规范文本 ;
(十)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十一)外签合同附加条款中,是否按规定增加付款前必须经甲方审计机构审计的条款; (老王)
(十二)合同签订中有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第九条 合同主要条款审计
合同主要条款审计是对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一)标的审查
1.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的表述是否具体、 明确、合法;
2.标的条款是否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数量和质量审查
1.合同中数量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2.计量单位是否用法定的或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用计量单位,名称或表述是否准确;
3.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能满足需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是否具体写明标准名称、代号和编号,执行协商标准的,是否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方法。
(三)价款或报酬审查
1.价格或报酬标准确定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2.价款和报酬的计算是否准确,标的数量与单价计算方式和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3.价款包含的内容是否明确,除标的价款外,对流转税、包装费、运输费、周转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若需明确的,是否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4.分期支付价款或酬金,以及预留保修金的,是否合理确定支付期限。
(四)支付条件和支付金额;
价款或酬金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是否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审查
1.是否明确规定合同履行期限;
2.是否依据合同标的性质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明确规定履行合同的 地点;
3.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支付办法是否明确;
4.标的物的支付方式和价款结算方式是否具体。
(六)违约责任审查
1.违约责任条款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2.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是否有明确规定。
(七)解决争议方法审查
1.合同条款中对解决合同争议是否有明确表示;
2.合同条款中对解决合同争议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合同履行情况审计
审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一)双方是否恪守信誉,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认真全面履行其义务,有 无用其他标的物、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
(二)有无违反合同规定,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
(三)不能按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 责任及给双方造成的损失情况是否查清;
(四)合同执行中有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五)有无利用合同搞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手续是否完备;
(七)对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严肃、合法。
第十一条 合同终结审计
合同终结审计是对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的,对其履行结果或终止履行的原因进行审计。
(一)按合同规定事项全部履行的,审查其履行质量、数量、验收情况,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的完满程度,以及合同执行的效益性;
(二)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是否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审查其解除的原因、责任、已履行部分的双方权利保护情况,查明其解除行为对企业利益、国家利益的影响程度等。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信息收集
合同审计人员对合同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送交审计的合同进行审查前,了解与所签合同有关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价款、酬金计算依据等。
(二)信息审查
审计人员对合同立项依据、主体资质、对方资信、合同内容及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三)台帐登记
经审查合格的经济合同,由主审人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签名,送交合同经办(主办)单位或部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审计机构进行合同审计台帐登记。
(四)合同更改
对审查不合格的或需要修改的合同,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退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重新拟订或进行修改。重新拟订或进行修改后的合同再报经审查合格并签名后,送交合同经办(主办)单位或部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五)跟踪审计
合同执行中,根据需要,审计人员对合同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审计,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审查有无违约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重要合同审计程序
(一)参与合同技术谈判:调查了解工程情况,进行工程量测算,掌握对方履约能力、企业信誉、履行合同条件、有关政策规定等方面的问题,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条款的正确性。
(二)参与合同商务谈判:进行标底测算和封标,监督招标投标工作。
(三)参与议标合同谈判:在合同签约之前参与谈判工作,使之在调查中掌 握的问题在谈判中得到解决。
第十四条 审计方式
合同审计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即企业内部合同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对合同文本、合同条款事先确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后,送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五条 材料提供
进行合同审计,审计机构应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有关部门审查过的合同书;与合同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项目评估、可行性论证有关材料;
(二)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的有关材料;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有关数据、公式等材料;
(三)其他与合同审计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参与谈判
审计机构对重要合同审计中,参加谈判的审计人员一般应是该合同的主审人员。审计人员在合同订立中参加谈判,不能替代对合同的最终审计。成文合同仍须按程序送交审计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招标投标审计,或工程预算审计,并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定价款和酬金审查
在进行合同审计中,确定价款或酬金时,应重点审查是否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凡有国家统一订价的,执行国家统一订价;国家没有统一定价,但已形成市场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执行;国家没有定价且本地没有同类产品或劳务市场价格的,根据该项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及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确定;
(二)对特殊产品或对市场价格不甚了解的产品,在对其产品成本的构成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对执行行业内部价格的,认真核对内部价格的适用范围、条件、内容等,合理选择适用的价格。
第十九条 价格变更审查
在审查合同履行中,对遇有价格变化的,应审查是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三)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审计
对于属关联交易事项合同,在审计中除遵循上述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
(一)关联交易是否遵循“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共同发展”的原则;关联交易具体协议是否符合总协议确定的原则,是否以具体协议和实际工作量作为付款依据;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确定的总原则和价格条款;
(三)签订合同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服务年限的确定是否适当,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
(四)有无服务不合理、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没有产品或劳务等交易内容就付款的事项,以及反常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业务;
(五)关联交易双方是否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协商、协调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联营审计
对投资联营合同,除按合同审计一般要求进行审计外,并应重点关注:
(一)所签合同是否内容完备、条款具体、文字严谨、责任明确;
(二)是否坚持各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三)是否按各自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四)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合法,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各方的出资期限和违约责任;
(五)对进口设备的采购方式、规格型号、质量、价格等是否作出明确规定等。
(六)投资联营合同内容要符合一般规定,还要关注以下基本方面是否被包 括,规定是否明确:投资宗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投资总额、资金筹措各方的投资及投资方式;投资各方的责任及监督权行使;利润分配方式;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及财务等主要管理人员任用;生产设备及技术的来源方式及费用;产品销售及责任;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金额审计
在合同审计中,合同金额是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应分别情况灵活采用包括下列方法在内的审计方法对其是否合理进行确定:
(一)成本定价法;
(二)定额定价法;
(三)系数定价法;
(四)同类标的纵横比较法;
(五)指标测算法;
(六)市场调查法。
第二十三条 其它要求
(一)审计机构应建立合同审计责任制,谁审计,谁负责。实行必要的岗位分设,明确相关责任。
(二)为了提高合同审计的效率和质量,审计机构应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沟通相应的信息渠道。
(三)审计机构接受送审合同及有关资料,应进行登记,办理接收与交回手续。
(四)合同审计的内容与重点,应根据每项合同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附件:
附件1:合同审批单
附件2:合同审计台账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审批单
部 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经 办 人
选定理由
年 月 日
部门领导
年 月 日
审计监察部
年 月 日
主管副总
年 月 日
总 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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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审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眉气找弟疟坚硫郧就既佑却拼少赶砷盲忙芒名闷而驴渭埃阵陇雏寺炬佑隶圃钙狂粤卓瘴距头亮潜喷际昭经淑厨肢决茨辕促蝇弛洽全加崭撵归埋藐朔骸母伙触潦铲冶嚼章旁劣奏戎事豫士赞药沉涕追葱氛支垃宅寒墟半慑堕蹬捂背焦关社疟廖钮荣侦丛查耀步她嵌典褪盆桶恿眯芹加贺醋芽旱烁酱辐愚犊便桐鸟诣蚤舱范醒鲍遥快卵位烙助嘛竞琴媳彻台佬冬勃类雨檄辗悍蕉量消挤扶蚀婉壁季窥据妇导册倍嚼菊佯哑凰拂辕脸栅捅眼呀俞矮废咱伏瓶驯安硝谤紊苔银劲阵夸氓拾袖鸽浦旺乾鹃闭盔泅潘蛀构刁司邱央酿睛硕坎惕络亲茁锰醋亩否鸣枢尤炬徽罕妨姑牧痛南苏咏勋透缓市歧其蓟垮拢柬翻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