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业预付卡管理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商业预付卡管理6篇
商业预付卡管理篇1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用途卡是 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 单用途卡为磁条卡。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 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 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自行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章 购卡
第八条 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 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 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第十三条 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持卡者的单用途卡若因磁条或条形码损坏无法使用,可凭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更换新卡。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 元/张的补卡工本费。
第十五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卡企业的权利:
1.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2.发卡企业若发现单用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卡企业的义务:
1.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
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购卡者(或持卡者,下同)的权利: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单用途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购卡者的义务:
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单用途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企业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购卡者购买单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
商业预付卡管理篇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年第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年月日商务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年月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 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个月内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商业预付卡管理篇3
附件2
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公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市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期间备案企业有新增和注销,截至目前,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191家,其中品牌企业21家,集团企业32家,规模企业138家。具体如下:
一、品牌发卡企业21家
序号
组织机构
代码
企业名称
备案号
1
717758839
东田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CCF0023
2
633772879
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
110000CCF0022
3
633648739
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110000CCF0021
4
722603890
北京市爱侬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CCF0001
5
700374142
北京旺顺阁美食有限公司
110000CBE0022
6
563686990
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10000CBE0021
7
740070282
北京维华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
110000CBE0003
8
685103650
北京沱沱工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CAC0021
9
778602678
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
110000CAB0021
10
101316805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CAB0011
11
71092546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CAB0002
12
71092609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CAB0001
13
10169198X
赛特集团有限公司
110000CAA0007
14
72261280X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CAA0004
15
633715022
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CAA0003
16
762169304
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110000CAA0002
17
051398039
北京华联鑫创益科技有限公司
110000CAA0001
18
91110108085485755F
北京微酷客科技有限公司
110000CAC0022
19
91110000710933753A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CAB0023
20
91110105592334185W
北京悦风景文化休闲有限公司
110000CCF0024
21
91110105685139418T
北京开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110000CBE0024
二、集团发卡企业32家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备案号
1
600015708
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BE0021
2
101623741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BE0002
3
721471662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10000BAC0023
4
593846449
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110000BAC0022
5
660501513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110000BAC0021
6
801449000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AB0002
7
748102517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110000BAB0001
8
633796424
北京华润新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BAA0021
9
9111000070017786XN
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0000BAA0022
10
717742634
乐友(中国)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110000BAA0012
11
101782670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AA0011
12
101688887
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BAA0007
13
101305380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AA0006
14
911101157855404010
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10000BAB0022
15
700003739
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110000BAA0004
16
746102994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AA0003
17
10196866X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AA0002
18
10113055X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AA0001
19
91110105678778334J
北京泰美好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CF0021
20
911101086774158146
幸福荣耀(北京)超市有限公司
110000BAA0024
21
91110000055590239L
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
110000BAC0025
22
91110105101756720B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AB0021
23
911101025514001903
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
110000BBE0022
24
633791930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AA0005
25
911101057906974463
北京孩思乐商业有限公司
110000BAA0028
26
91110108558521630L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10000BAB0023
27
91110108MA00G8U07Y
北京便利蜂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110000BAA0027
28
91110102101596480Y
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BCG0021
29
91110102754150734K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
110000BBE0023
30
91110000067270013U
罗森(北京)有限公司
110000BAA0029
31
91110000660506664U
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110000BAA0030
32
91110000102072929U
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0000BAA0031
三、规模发卡企业138家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备案号
1
55480270X
彩盈储贤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110101AAA0002
2
743314879
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10101AAA0005
3
766792849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10101AAA0021
4
101148653
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
110101ABE0001
5
102263522
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
110101ABE000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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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前门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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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食代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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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物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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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284074
北京四联美发美容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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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欣银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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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风雨彩虹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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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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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方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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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34384245
北京汉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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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源千业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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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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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复兴商业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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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755264020
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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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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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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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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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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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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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垦优选(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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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得永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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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62731
北京富隆汇酒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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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农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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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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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956533
北京金融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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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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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四川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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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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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67126
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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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1027975536486
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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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905811
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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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1648
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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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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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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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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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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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050930
飒拉商业(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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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少成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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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汇华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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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融川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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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倍尔商业(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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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西姆杜特商业(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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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丝可商业(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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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559443
北京元和利兴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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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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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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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每日优鲜便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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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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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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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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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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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粮仓上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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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丽乡村元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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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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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商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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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南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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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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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期五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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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雍雅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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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轩珍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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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味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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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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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品餐饮(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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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拉吉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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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SKP)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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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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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里大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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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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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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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悦燃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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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工坊生活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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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和信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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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庄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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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田园丰(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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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盘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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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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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润绿源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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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水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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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伦信达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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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农乐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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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庄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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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荣誉海鲜酒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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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潇湘甲鱼村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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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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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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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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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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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蓝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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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生活(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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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锡华海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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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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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十九顶毡房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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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宏状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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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天同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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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甲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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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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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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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奥特莱斯房山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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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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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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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商上科大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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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天人民商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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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良物珍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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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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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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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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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隆华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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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943506
荣宝斋茶文化(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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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天华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瑞麟湾温泉度假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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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维登置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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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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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和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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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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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旺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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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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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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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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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达岭精奥莱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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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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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任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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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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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昆泰嘉禾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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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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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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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鼎优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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湊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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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马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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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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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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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州溪谷大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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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鹅和鸭农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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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地来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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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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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购物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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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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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球新意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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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管理篇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
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个月内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
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商业预付卡管理篇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卡是 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卡,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 单用途卡为芯片卡。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 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 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章 购卡、充值
第七条 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充值单用途卡,且在购卡、充值前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八条 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九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条 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第十二条 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挂失、换卡与转让: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挂失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 元/张的补卡工本费。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 元/张,旧卡由发卡企业收回。记名卡可转让,单用途卡注册人须持有效证件与受让人一同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退货: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可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退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的权利:
1.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2.发卡企业若发现单用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发卡企业的义务:
1.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
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购卡者(或持卡者,下同)的权利: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单用途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条 购卡者的义务:
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单用途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企业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购卡者购买单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
商业预付卡管理篇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甲方:(购卡人也称持卡人)乙方:(发\售卡人)
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并由乙方为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服务事宜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第一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
1.单用途卡的名称:2.单用途卡的种类:3.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第二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2.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网站为单用途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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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元/张,旧卡由发卡企业收回。
4.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
5.退卡服务:当乙方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6.安全保障:乙方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7.甲方购买不记名卡的,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过期后的卡片可到乙方办理续期手续,否则将被停止使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单用途卡可以正常使用。
2.乙方应以网上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单用途卡的使用规则。
3.甲方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4.对于违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单用途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5.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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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有权使用单用途卡到乙方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与其他客户同等的各种优惠待遇,但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7.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提供的服务实现消费、查询、充值、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和管理功能。
9.甲方应依据单用途卡的使用规则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甲方对单用途卡、密码等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甲方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服热线、网站等服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若因下列原因致使甲方不能使用单用途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单用途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交易金额;(2)乙方因公安司法部门要求冻结的卡片;
(3)因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
3.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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