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1篇,供大家参考。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2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3
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4
南关兴南农贸市场是吕梁现代城市建设的产物,这一大型零售商业购物市场的建成,不仅方便了本市居民购物,同时对周边地区及陕北等地商贸产生集散辐射作用,随着人们对商品质量和购物环境的追求,搞好本市场的物业管理服务,无疑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公司作为吕梁市唯一一家正规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也想一试身手在该市场拼搏一番,以期扩大企业效益和影响,现就本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提出我公司服务方案如下:
一、市场特点分析
南关市场紧邻市区龙凤大街,由原南关蔬菜批发市场和原永宁路荣宁农贸市场搬迁演变而来,这种沿袭演变,一开始就奠定了市场繁华昌盛的基础,是商家经营聚财的宝地,居民生活购物的天堂,不仅是城市型购物中心,也是地区型商贸批零市场,其特点为:
1、市场建筑规模大、面积大、物流量大、店铺多,且多是既零售又批发,其物流可视为川流不息,夜以继日。
2、综合性强、包罗范围广,市场不仅包罗食用品、日用品小百货等,还有家居用品、出行用品等,以及餐饮和作坊等场所。
3、人流多,根据原永宁东路荣宁农贸市场人流和本市场经营范围分析,其人流将会更多。
4、市场大开放、管理难度大,商场多由商家租用,以店铺形式出现。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根据对市场特点的分析,南关兴南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服务,拟在总公司领导下设兴南市场分部,分部分设环境卫生组、设备设施维修组、秩序维护组、统计收费组,四个组在分部经理带领下展开工作,完成物业管理服务任务。
环境卫生组:主要任务为市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护。每日早晚全面清扫两次,中间时间保洁,保持垃圾点垃圾不乱抛撒,并及时清运出场,保持市场经营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和垃圾。
设备设施维修组:主要任务为维修养护供电变压器到经营户内干线、缆线、电器等。供水管道维修,疏通污水管道和清淘化粪池等。其中到用户室内维修,实行,保持经营需要保证管路电路正常运行。
秩序维护组:主要任务为维护市场秩序,分别为秩序巡查,以巡查劝离在市场打斗滋事人员和醉酒及精神病人等;调解调停经营户间纠纷,缓解市场内部矛盾。以秩序督查形式对乱停车、乱堆放、乱抛撒、乱设摊等现象进行规治等,保持市场所需的正常秩序
统计收费组:主要任务为收取物业费、电费、水费等。物业管理费按与甲方合同约定标准收取,水电费按实用指数加规定损耗比率收取,保证不发生额外乱收费,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三、服务项目质量标准
1、环境卫生:市场外围为市场服务的道路,每天清扫二次早上8时前扫完,晚上6时后进行至9时前扫完。
市场内从二楼楼梯处到市场场院早上9时前扫完,晚上6时后进行至9时扫完,(夏季适当延时)中间保洁,主要为清理杂物,收集垃圾,清运垃圾,并进行必要的情况允许的打扫。
公共厕所每天清扫3次,分别在早上9时前午2时左右晚8时进行,保持公厕内门窗、照明设备整洁干净并清理娄桶脏物。
楼顶每季清扫一次,保证不发生杂物堵塞落管的情况。
2、设备设施维修
供电变压器和主干电缆、电线、配电盘等,按国家规定定期维修养护,发生问题随时修复,保证正常供电(从用户表到用户户内的维修实行,保证随叫随到)。
给水管道、供水总表每天巡查一次,消防设施每月试运行一次,发现问题随时修复(用户室内维修实行,保证随叫随到)。
排污管和化粪池每年雨季前,冬冻前疏通清掏二次,平时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随时疏通清掏和修复,雨水落水管随坏随换(用户室内维修实行保证随叫随到)。
供暖维修维护根据与供热部门约定进行,但不论责任归
谁我们都要保证业主正常供热,(室内维修实行,保证随叫随到)。
3、秩序维护:
通过市场秩序巡查来维护市场的治安秩序,通过调解调停来维护业主间正常关系,通过规范场地和车辆的管理来维护市场环境秩序。
秩序巡查分日夜两班进行,白天巡查重点为制止滋事打斗、醉酒闹事、纠纷械斗、小偷扒窃、规范车辆停放,制止乱堆乱放乱设摊等。晚上巡查重点为治安安全隐患排除,提醒业主保全自家财物,吆喝驱散盗窃人员。
秩序调停调解主要是解决业主间纠纷矛盾,使市场各经营户在和睦氛围中经营生财。
秩序维护属一般防范性管护,一般不负保全财产责任,如要保全业主生命财产,各业主可通过保险渠道或办理特殊守护手续。
统计收费主要负责收费报表报账等。
4、费用收支测算:
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兴南市场属商业区,收费执行商业标准。特殊排放垃圾污水的加收费用,摊点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收取,住宅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商区住宿的不属本标准)水电按实用加损计收,只作往来,不计收支。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5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实,使我镇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及管理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升,成为政府满意、群众实惠、市场繁荣的文明窗口。
一、市场管理干部工作制度
1、公开干部岗位职责和输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依法办理进场经营资格审批手续,按照分开公评原则安排摊位。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市场管理和查年违法违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经办事,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4、着装上岗,亮证检查,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不准在发照收费办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准参与经伸企业和企业中入权力股分取红利。
6、建立市场管理干部学习和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7、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市场管理费收交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将收费标准颂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摊位设施和经营情况确定。摊位门店要努力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2、在市场设摊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不准瞒报商品数量,逃漏市场管理费和故意抗拒刁难瞩费人中履行公务。
3、收费人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较为准确地计算商品价值,做到收费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费人员在收款时必须开具"市场管理费收据"做到手续完备,钱据相符当面点清帐目清楚。现金应当日上缴,不准截留公款。
4、对固定摊位可实行按月定额收取市管费的办法,由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交会。月收费按月平均成交额核定,半年或几个月调整一次。临时设摊的可在申请摊位时收取。对自销农民实行划片设摊,逐个收费。
5、收费人员必须遵守法,佩戴标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费,不乱收费,不接受经营者义不容辞送礼,不向经营者借款,赊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货。违者从严处理。
三、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购销人员都有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市场内张巾广告和在墙上,摊上随意涂写,堆放杂物,体质市场整洁。
2、必须严格执行<<仪器卫生法>>,严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营业人员必须人员必须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经营熟食的必须有防蝇防潮尘防设备和清洁用具。
3、市场内应建立必要的卫生设施,设立卫生宣传栏果壳箱,痰孟和下水道自来水以及垃圾处理装置,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轩冷设备,型市场要有公共厕所。
4、市场都有必须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上市商品检验和卫生管理工作。弄市场应建立市场爱卫会或卫生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检查。
5、市场要配备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农贸市场在夏季节要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
6、坚持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个体商贩做好自清何洁工作。每个摊位实行摊前摊后柜台上下卫生包干,及时清除摊位周围的垃圾和脏物。经营多垃圾商品的`摊主必须自备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点。
7、对违本规定的由市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理。
四、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屈的从业人员设“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违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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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贴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贴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职责,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贴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贴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职责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带给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贴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透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贴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能够委托贴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掉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理解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明白或应当明白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带给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7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8
一、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以副局长为组长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场股、企业登记股、综合股、办公室、法制股、经检大队、监察室、县消委办、县个私协、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股,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专项整治内容及标准
(一)市场主体规范
1、集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办理(证)照,且亮(证)照经营,商品货物摆放整齐。
2、经营者文明、诚信经营。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出版物等商品;无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商品等违章违法行为。
3、落实重要商品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禽畜及水产品检验检疫公示到位;熟食品经营设施配套完善,有防蝇防尘罩,经营行为安全、卫生、规范。
4、市场设有自产自销农副产品专属区域,无乱收费行为。
(二)市场设施规范、管理有序
1、市场设施设备完善,功能分区、划行归市合理,无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行为;消防安全通道合理畅通,消防设施配套完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落实,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市场供水、供电、排污及垃圾收集处理等设施完备并运行良好,有车辆临时停放场所并管理有序;市场公共厕所规范整洁,并有专人管理。
2、有12315消费者投诉受理调解室(站);有定期检测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落实食品快速检测制度并有记录。
3、建立完善市场管理机构,制度完善并上墙,管理人员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4、市场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落实市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制度,配备有专门保洁人员,场内无积水、无垃圾、无杂物、无蛛网,市场应定期消毒除害并有记录。
5、禽畜经营区做到宰杀与经营分离,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理和消毒设施;水产区设施设备完善并随时清除内脏污物(水)等,保持场所清洁。
6、认真落实“五包”责任制。店(摊)前应落实“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整洁、包设施”的门前“五包”责任制,保持店(摊)前卫生秩序设施良好。
7、市场收集整理各类“创建”、“创卫”资料,并组卷存档备查。
三、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
1、严格落实市场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工商所要与市场签订责任书,明确市场主办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在文明创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市场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其在市场管理、维护、运行中的各项职责,确保市场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2、工商所是城区集贸市场主体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城区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实施行政监管,指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开展好“创建”各项工作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对各市场要落实分管领导和监管干部,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并签订责任书,逗硬考核奖惩。
3、市场股负责组织、协调、沟通文明创建市场专项整治各项具体事务,上传下达,搜集整理总结汇报。全面指导、督促城区市场的文明创建工作。
综合股负责对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工商所搞… .com…好市场流通领域和“五小食品”的监管工作。
企业登记股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集贸市场经营户主体资格的规范指导。
县消委办承担集贸市场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指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消委分会及时调解处理消费投诉纠纷。
法制股(经检大队)承担对集贸市场内打假等各类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
办公室(财务室)确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车辆、资金到位。
人教股做好市场整治活动中干部职工教育引导工作。
县个私协负责指导工商所开展对市场个私协会会员的教育宣传。
监察室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对创建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创建第三届省文明城市”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来抓。各责任单位要针对市场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提出整治措施方案,指导督促其限期逐项进行整改,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1、全面综合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工商所及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对责任市场的综合治理,提出整改措施方案,逐项落实。
2、复查巩固阶段(20XX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单位对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总结再评估,并进一步深化,查漏补缺,巩固取得的成果,保持良好态势。
3、迎检准备阶段(20XX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责任单位要在整改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找问题和弱点,确保万无一失,一次性迎检成功。
4、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城市创建工作中的贡献,继续深入开展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导督促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9
一、按市场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开展经常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亮证(牌)经营,明码标价,分类设摊。无摊外摊、场外摊,确保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三、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水产区、牲畜区、熟食区有自来水龙头,有洗槽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有固定的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杀家禽的有封闭式炉子、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每批宰杀结束后,必须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农贸市场的冷藏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四、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餐具有消毒保洁设施。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从业人员工作衣帽齐全洁净,个人卫生良好,食品卫生知识熟悉。市场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霉烂变质食品。未经检疫的肉类不得上市销售。
五、市场应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市场经营性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垃圾袋装率达100%,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实行全日制保洁制度。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
七、市场有公共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落实,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四周硬化。粪便及时清运。
八、除“四害”工作落实。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定期开展室内外环境消杀。场内外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蟑螂、卵荚及蟑迹。一个视野内可见苍蝇不得超过2只。无蝇蛆、孑孓孳生。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场外车辆停放实行定点、定线,专人管理,分类停放。
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有宣传阵地,定期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普及率达100%,考试及格率达10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十一、场内其他经营摊点,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资料)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带给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带给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贴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到达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
是指在职责单位门前确定的职责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范围、职责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
4.1选址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贴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贴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
4.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取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贴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务必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
4.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
4.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贴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市场室内空中除务必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场内布局
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设施设备
6.1给排水设施
6.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持续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贴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供电设施
6.2.1应配备贴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贴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风设施
6.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活禽销售点务必设置排风设施。
6.3.4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持续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设施
6.5.1建筑消防设施应贴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贴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够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冷藏保鲜设备
6.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务必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柜台设置
7.1总体设计
7.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
7.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持续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分类设计
7.2.1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必须的排水坡度。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活禽交易区务必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持续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务必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商品陈列与销售
8.1蔬菜类
8.1.1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持续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鲜冻肉类
8.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务必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贴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务必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贴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持续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一天清洗。
8.2.6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水产品类
8.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务必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类
8.4.1豆制品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豆制品销售前后务必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熟食卤品
8.5.1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贴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贴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酱腌菜类
8.6.1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务必贴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贴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包装
9.1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贴合GB7718的规定。
10、卫生
10.1环境卫生
10.1.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贴合GB14881的要求。
10.1.2农贸市场应持续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职责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0.2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贴合GB14881.
11、市场规范
11.1规范
11.1.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职责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职责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质量规范
11.2.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务必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证照规范
11.3.1场内经营者务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务必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价格规范
11.4.1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资料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资料,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计量规范
11.5.1市场内务必使用贴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5.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带给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服务规范
11.6.1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务必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信用规范
11.7.1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状况。
11.7.2市场举办者能够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1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