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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3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17 09: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林地征占用自查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3篇,供大家参考。

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3篇

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篇1

林地征占用自查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地保护与地方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征占用林地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21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现将《××市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市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一、检查目的(一)查清全市目前林地征占用情况。

(二)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有效遏制乱占滥用林地现象,促进依法行政。

(三)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使林地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促进林地保护与地方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发展。

二、检查内容20**年1月1日以来的占用征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等情况。

具体如下:

(一)林地保护、管理的情况。

包括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到位。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查(批)情况。

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化整为零审核(批)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地方政府及其 www.bai huawen.cn 有关部门有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查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

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

(四)建设工程占用和征用林地情况

1、占用征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和已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经审核(批)同意的面积和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调查建设工程未办理任何审核(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以及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等情况。调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占用征用林地,及少审(批)多占、违法占用征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等情况。

2、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批)手续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工程名称、动工时间、工程类型、工程类别,占用征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核、审批机关、文号、时间、面积。

3、森林植被恢复费和三项补偿费用缴纳情况:包括规定缴费额、协议缴费额、实际缴费额,有关费用低于规定的原因,查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审核(批)林地的情况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包括实际采伐林木面积、蓄积,是否存在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问题。

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节录)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篇3

工程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方案

征占林地补偿分为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部分:

一、针叶林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2、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3、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4、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

1、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2、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3、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4、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5、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6、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7、经济林林木:果树赔偿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赔偿意见为标准。其中,果实单价按照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果树产值按3倍补偿;果树产量依据生长年限、栽植密度、管理水平等综合评定;培育费系定植后的幼果树;果苗补偿按市场价计算。规定品种以外的果树以市场平均产量、价格为准。

征用、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

三、林地补偿标准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2、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3、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4、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5、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万元计算。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林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

六、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执行。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府制定的标准有不一致或相违背时,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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