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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校的手抄报(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2-05-26 10: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手抄,读音为shǒu chāo,是汉语词语,意思为亲手抄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依法治校的手抄报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依法治校的手抄报3篇

【篇1】依法治校的手抄报

依法治校 建设和谐法治校园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大家好:

我是历史文化旅游系教师付国印,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就依法治校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我准备的题目是《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法治校园》,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各位领导老师批评指正。以下我将本次准备的内容分成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 法治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第二部分 依法治校的含义、目标、要求及其基础
第三部分 学校如何依法治校
第四部分 学校常见法律纠纷及其解决

第一部分 法治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一、什么是法治

1997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李鹏总理工作报告中使用的“法制”是制度的“制”,这个制被称为“刀制”。半年后,江泽民总书记作党的十五大报告,也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书记用的是治理的“治”,这个治被称为“水治”,从“刀制”到“水制”,半年时间,一字之变,预示着治国方略与国家价值观有重大改变。

1956年,董老(董必武)代表中央在八大上作报告,他讲,说到文明,“法制”算一项,什么是法制?我们望文征询,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如果按照董老的理解去解释法制,有了法律,通过法律再建立起制度,就叫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奴隶制时期就有过法制,封建制时期有过法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都有法制,已经有了法制了,那还建设什么法制国家呢?所以“水治”这个“法治”有更为深刻的含义,如果说“法制”是静态的,那么“法治”则是动态的,“法制”是一种客观描述,而“法治”是带有价值观的,所以从“刀制”到“水治”的转变,预示着我们国家的价值观发生了一次深刻变化。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二、法治与法制的异同

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法制的体现和保障 。

二、法治与法制的异同

区别:

1.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与它相对应的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而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制首先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2. 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就是说,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实行法治必须以存在法制为前提。

3.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治”、“善治”,即基本上是适合社会生活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从而法治总是与专制、特权、任性相对立,而法制都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种对立,它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

三、人治与法治之争

我国古代儒家学派: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古希腊——柏拉图

主张贤人政治,公开提出应由哲学家当他构想中的“理想国”的国王。

亚里士多德

坚持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划分法治与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在于:

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凡是法律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

而且当二者出现矛盾冲突的时候,不是个人权威屈从于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权威,二者必居其一。

结论:法治和人治绝不可能结合起来。

潘恩——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

由此可见:

“法治”一词并不只意味着单纯的法律存在,它要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也就是说,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律的根本。

四、法治的基本要求:

(1)法律至上(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2)良法之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利平等--在法治原则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权利自由(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国家机关职权由宪法法律授予,依法行使;

(5)(5)司法独立;

五、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

1. 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 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 、结构、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

4. 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 “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 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

7. 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第二部分

依法治校的含义、目标、要求及其基础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
   依法治校就是学校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在职权范围内,依据《宪法》、法律、规章等规定,管理学校事务,开展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活动。

依法治校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约束和治理学校的方方面面;二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立法宗旨、立法原则为指导,紧紧抓住校规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推进学校教学、行政科研、后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法治校的目标及作用

目标: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用:
1 、 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

2 、有利于维护学校、教师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提高学校工作的效率;

4 、有利于培育良好的校风;

5 、有利于学校改革的推进。

三、依法治校的要求

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学校规章、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校规必须透明公开。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它各项权利。完善民主监督机构,校务公开,推进教师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

四、依法治校的基础

(一)学校应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学校的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二)学校应保障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学校应尊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这是对受教育者作为社会公民最基本的规范,也是成为“四有”新人的最起码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 学校如何依法治校

1、树立依法治校观念要求学校领导者转变家长式的领导作风。案例:新任校长的困惑

2、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要求教师改变传统的师生关系观念。

3、依法治校观念的树立以各教育主体知法、懂法为基础。

二、制定学校章程

学校的章程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学校的名称和地址;(2)办学宗旨和学校性质及特色;(3)办学规模及其结构;(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5)学校经费来源和财产、财务管理制度;(6)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7)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8)章程修改程序;(9)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案例: 某学校章程

三、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完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学校民主监督制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等项制度。

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体育卫生管理工作、教师学生管理工作、学校物质设备及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等。

四、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面向广大教职工内容主要有:

1、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学校规章制度;2、领导分工和责任目标;3、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评聘、考核奖惩、评优评先;4、教职工工资晋升、奖金、福利分配,课时津贴发放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5、学校基建、物品采购、投资经营、大额服务项目以及学校固定资产的拍卖等;6、学校财务工作;7、招生工作;8、学生助学减免;9、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面向学生的内容有:

1、规章制度;2、学生奖励评优;3、学生助学减免。

(三)面向社会及家长公开的内容有:

1、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2、学校收费工作;3、招生工作;4、学生助学减免。各校也可根据学校自身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拓宽公开的内容。

四、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的形式:一是召开会议,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党政工团联席会、全体党员会等形式 公开校务;通过召开学校办学领导小组会议、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学校、学生会等公开有关校务。二是媒体公告 ,以通知、公告、简报、壁报栏、校刊、校内广播、校内电视等各种媒体公开校务。三是其他形式,如设置校 长信箱、确定校长接待日、学校开放日等形式公开校务。

五、加强教育职业道德建设

案例:呼唤人间真爱:一名小学四年级 学生曾写给四川蓬安电视台的匿名信:“在一些节日的晚上,‘望子成龙’的父母常常提着大包小包的礼物像幽灵一样鬼鬼祟祟地给老师行贿。因为成绩‘充其量是中下’的他备受老师的关心,要是他与谁吵嘴打架,老师往往会偏袒他,以致同学们都不与他玩,使他周围只剩下几个与他(有着)一样命运的朋友,内心蒙上一层惭愧的阴影,他不想让老师这神圣的称呼沾染上污点,也不渴望成为虚假的三好学生,更不想当神气的体育委员,他只想得到属于自己的师生情、同学爱……̈̈̈”

“……我希望你们帮我也帮许许多多和我一样困惑的中小学生把这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让那些在噩梦中的家长醒来,让还沉迷在金钱物质中的老师看到这个世界上还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

第四部分

学校常见法律纠纷及其解决

一、学生伤害事故

(一)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的基本内涵是:

①事故发生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

②受害者为受教育者;

③行为人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受伤、致残或死亡);

④与学校活动有联系(与学校活动无关系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围);

⑤学校如果有过错,依据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此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类型及其担责主体

1.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

这是指由于学校的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类事故,学校显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12种情形。

①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

②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

③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

④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⑤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的教学活动安排违反教学大纲要求;

⑥在学校实验课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指导;

⑦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擅离工作岗位;

⑧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有关教育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责任;

⑨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不力,引起学生食物中毒;

⑩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

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学校有间接责任的事故

这是指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而在当事学生之间(如学生打架引起伤害),或在学生本人(如课间活动不小心受了伤),或者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者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0条中,明确规定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5种情形。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引发的事故一般属于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直接导致学生伤亡;

②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不准学生进教室上课或让学生中途离校而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

③学校或教师不遵守教学计划和学校作息时间,随意安排补课,随意提前上课时间或推后放学时间,放学时间过后罚留学生,而学生由于以上原因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

④在学校组织的校内文体、科技等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期间因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伤亡;

⑤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也有不完善之处;

⑥有关教育人员对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

⑦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将受害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

⑧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带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

3.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事故

这类事故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活动是由学校安排的,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活动承担者的过错造成的,则有过错的当事人是担责主体。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虽然致害人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但对学生的伤害是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则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这一归责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做了明确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类事故也属于学校的间接责任事故。

4.学校无法律责任的事故

当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无关,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如当不可抗的自然因素或学生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且学校已经履行了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2、13条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的一共9种情形。

根据这些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引起的可视为学校无责任事故:

①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②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接到家长的通知;

③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的教育方法完全正当、合理、合法,学生却在校内外自伤、自杀;

④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事故;

⑤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内,但纯属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引起,并在此事件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

⑥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肇事原因纯系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并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力,有关人员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

⑦事故虽发生校内,但纯属校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寻衅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引起的学生伤亡事件;

⑧完全属于学校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

二、学校常见法律纠纷问题案例分析:

(一)、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1、校舍建筑不符合标准导致的事故

2、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导致的事故

3、侮辱、体罚学生导致的事故

4、校外活动导致的事故

5、网络安全事故

(二)、侵犯学生财产权现象

1、乱收费

2、以罚代教

(三)、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现象

1、逼迫学生退学现象

2、随意让学生停学现象

(四)、社会侵权现象

1、校园环境侵扰

2、校园周边安全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1、树立积极的防范意识

2、建立全程全方位的法纪、安全教育网络

(1)对教职工的教育

(2)对学生的教育

(3)对家长及社会的教育

3、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1)建立领导干部负责制、部门(处、室、组)责任制、岗位(个人)责任制及伤害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和完善学生安全工作制度

4、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加强对学校设施的安全管理

(2)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3)加强对体育课、课外校外活动的管理

(4)加强学生心理保护

(5)做好应急准备

5、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学生身体状况安排活动

【篇2】依法治校的手抄报

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一起学生眼睛伤残案的警示

案例回放:某学校正在上下午第二节课,任课教师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坐在讲台上,看管学生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没十分钟,该班学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以为他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头正好刺往后排坐着的女同学陈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珠已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于重伤乙级,父母带着陈某四处求医,累计花费数万元。

读了案例,令人失色,悲惨一幕,既是偶然,亦是必然。当务之急,解决问题,追究责任。我不是律师,仅从自己二十几年的教育教学经历经验出发,结合教育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谈谈对此事件的看法。

首要责任是学校。从案例看出,该校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平时管理不严,管理不善,对教师到岗情况监督不到位,造成教师李某自由散漫,擅自旷课,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源。

当然教师李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不该未经请示领导,私自缺课;2、不该示意班长王某哪个捣乱,用棍子敲,显然这是体罚学生的做法,这种处理违反纪律学生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可以看出李某平时很大可能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这违背了教师法,有悖师德。

此起案例,再次警示学校领导,警示全体教师: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是学校管理的重中之重。

学校领导要“依法治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保护学生安全,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明确学校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教师要“依法执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做到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师者,人之模范也。”教师必须是做人的典范。我认为一个好教师最起码的要求,首先是要做一个依法执教的教师,这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的一个基本要求,一个普通教师至少要做到这一点,方不枉为人师。自觉增强法律意识。现在,有少数学校的个别教师法律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因此,广大教师应当把坚持正确的职业行为方向的问题自觉地提高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高度来认识。除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之外,与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密切相关的还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每个教师来说,认真学习、掌握和贯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当明确自己依法承担的重大历史使命,自觉地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应当增强法律义务意识,懂得不履行或违背法律规定教师应该担负什么责任。这样,才能促使自己在教育实践中更自觉地端正行为方向。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一个充满爱心的教师当然值得称道,但如果连做一个依法执教的教师都不能的话,那就不配“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个光荣称号了。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教育工作者,要做到依法治教首先要加强学习,要与时俱进地转变观念,履行《教师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此,我们要从点滴做起,平日的教学管理中充分贯彻“依法执教”的精神,结合“以人为本”的教育方针,充分尊重学生,多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教育问题、实施教学。

我相信只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就能减少学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就能打造出和谐、平安的校园。

【篇3】依法治校的手抄报

依法治国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继往开来,与时俱进。金秋十月,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迎来了重要时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大力建设法治中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担当的时代使命。党中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教是当前我国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而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基础,学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单位,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是实施教育的主阵地,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职业教育加强制度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为职业教育制度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重大机遇。

四中全会为职业教育制度标准体系建设指明了新的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这就要求职业教育要把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为重要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并强化实施、严格执行,发挥制度标准对事业发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实现科学发展常态化,打造服务升级版。

二、推进制度标准体系建设是职业教育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任务。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进一步加强制度标准体系建设、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升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是职业教育战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中心任务。

科学立法是前提。要把修订《职业教育法》作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着力解决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保障。要把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作为重点内容,使企业真正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使职业教育成为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换代的助推器,实现校企合作育人、产教融合发展。

政策配套是重点。要抓好配套政策制订,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上升为政策、制度和标准,力争在产教融合、职普沟通、中高职衔接、行业企业参与、“双证书”制度以及完善就业政策、提升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地位等方面取得突破,切实推进教育和生产过程相衔接,教育和市场评价相结合,教育和劳动制度相配套。

工作机制是基础。要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加强教育与政府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的协调配合,打出制度标准建设“组合拳”,合力释放政策活力。要加强与人大、政协的沟通合作,配合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政协群策群力的作用,确保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要抓好落实是关键。要加强普法宣传,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使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及时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特别要对接行业企业诉求,激发其动力,深化其参与,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人才培养是根本。要加强法治教育,上好德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要利用学校专业资源拓展法律服务,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学校举办者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增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能力,创设良好的法制环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法治校是指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其他有关公民,依照教育法规,其他有关法规及学校依法制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学校管理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活动,使学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作为教育行业,我们应该做到:

(一)转变管理职能,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 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依法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要依法保障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健全学校制度,完善管理体制 学校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遵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宗旨、主要任务、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举办者权利义务及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它事项。高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要依法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并发挥学校党组织的保障监督作用。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完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资料,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 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学校要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形式,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内容包括:面向社会公开收费、招生及学生有关入学、毕业、评先及奖惩等事项;面向教职工公开学校改革与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实施方案;学校财务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材料、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情况;干部人事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涉及教职工有关切身利益等事项。坚持开门办学和开放办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学校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律素质。加强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案件,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人、校长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保障学生权益,完善保护机制 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并结合贯彻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意识,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它人身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 全面贯彻教育系统“四五”普法规划。要突出普法重点,认真学习新修改的《宪法》,学习《行政许可法》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专业法律法规。要将普法与依法治理结合起来,法制教育与师德建设结合起来,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结合起来,以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抓好社会诚信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教师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综治办、团市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以学校为主阵地,以课堂为主渠道,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完善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和网络,形成工作合力。

(八)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 学校党政领导必须重视依法治校工作,精心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依法治校工作中的问题。要将依法治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认真落实依法治校工作责任制,明确校长是依法治校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依法治校工作,做到依法治校工作有计划、有评估、有总结

2011级英语3班

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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