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加班:短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4篇
【篇1】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人事操作要点
一、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够申请综合工时的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特殊性。特殊性是指行业特性的特殊,通常此类行业常受外部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而且多数为劳动密集型。第二:连续性。连续性是指在这些特殊行业中的岗位人员必须通过自己的连续作业才能去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通过连续作业来抵消外界因素影响。
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年为单位: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8小时=2000小时。季为单位:250天/年÷4季=62.5天×8=500小时。 月为单位:250天/年÷12月=20.83天×8=166.64小时。
周为单位: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
提醒:上海市目前使用的是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标准不是20.83也不是21.75。
四、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处理。
通常理解,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无加班费,即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果超过的,(除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一律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150%计发,法定节假日安排的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300%计发。
下面举例说明:
小白是上海某地质勘探队的队员,基本工资960元,该勘探队2009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单位。2009年小白全年工作了2196小时,其中8小时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小白想知道自己可以领取多少加班费?
计算步骤:
1、 确定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为多少小时。
年工作日*8小时=(365天/年-104天/年-11天/年)×8=2000小时
2、 确定小白实际工作时间为多少小时。
实际工作时间为2196小时(含8小时法定节日)
3、 确定超出时间为多少小时。
2196-2000=196小时(其中8小时法定节假日)
4、 确定计算加班费标准。
小白的小时工资为:960÷21.75÷8=5.52元
小白的加班费为:(196-8)×5.52×150%+8×5.52×300%=1689.12元
五、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运用的限制。
1、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2、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每个员工的问题: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看,在进行审批前企业对对应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首先制定相关方案(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并且公示,得到员工同意。在获得审批后,对于新进入员工必须要有告知程序,至少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得以体现。
六、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留下来的待解决问题。
1、 关于加班超时是否有上限限制:众所周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那么使用综合工时是否可以突破每月36小时,在相关规定中并无体现。笔者认为,应该不能突破36小时的上限。当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灵活用工,因此可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明确:经批准可以以月、季、年为单位的企业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月平均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2、 关于得到审批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加班费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直接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获得审批的企业与劳动者因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不能仅凭批复认定企业没有问题。如果劳动者提出实际执行的工作制是标准工作制而非批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理应进行实地审查,而不能凭批复简单认为有效。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后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由于现行规定中没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一个加班上限约束,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理应明确每天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多少小时。目前,天津(注1)、湖北(注2)等地已经明确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或者有类似规定。
【篇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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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篇3】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刻的,支付别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歇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别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别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别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篇4】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如何计算加班费基数导语: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同样,在职场,加班就不可避免了。但是我们不能白白加班。那么加班费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一、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费的支付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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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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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四、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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