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20xx年12月25日10时左右,甲方驾驶摩托车在佛山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段与乙方发生刮碰,事发之后,甲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4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20xx年12月25日10时左右,甲方驾驶摩托车在佛山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段与乙方发生刮碰,事发之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到佛山市××医院进行了ct和b超检查,经医院医师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器官的损伤及其他身体部位伤害。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遭受的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赔偿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自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20xx元)。
二、第一条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包含乙方因此次事故所需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协议地点:
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篇2
本月以来,乡党委、政府一如既往高度重视交管安全工作,精心组织领导,认真执行上级相关部门的安排和决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辖区平安稳定。现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例行组织村社干部、机动车辆驾驶员召开安全教育培训会议,乡主要领导特别针对道路交通安全作出安排部署,要求乡村社各级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机动车主,驾驶员要遵纪守法,不得违法营运、超员超载、酒后驾车,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路检路查;同时,利用乡电子显示屏、“村村通”广播、劝导检查等方式宣传道路交通法规知识,提升了民众的知晓率和安全意识。
为强化和落实道路管护责任,各村按要求对辖区进行了隐患排查并上报,本月未检查出明显和较大安全隐患。
乡交管办联合交警机动中队及金城片区联合执法中队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共查车辆40人次,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各村级文明劝导点在逢场日重要时段,路段开展文明劝导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篇3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按照公司《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行驶,坚决做到“七不”,即:不超载、不超速、不争道抢行、不闯红灯、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在身体状况不好时不驾车)。
3、保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清洁,随车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4、保证营运车辆和本人各种牌、证齐全有效(与所驾驶的车辆相适应的行车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公司核发的“准驾证”等),并参保机动车交强险、乘运人险、商业险。
5、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指挥。
6、发生事故时,及时按程序报告,不瞒报、谎报、漏报,并积极组织施救。
以上承诺条款,本人已认真仔细阅读,将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如因违法、违规行车、驾驶,而导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赔偿责任,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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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篇4
原告廖,男,1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x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x号。联系电话:2xx3xx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xx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x年x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xx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x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