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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及时、便利,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2.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
行政复议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核;
3.公安机关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调查、听证等工作;
4.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四、行政复议的组织和职责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组织力量,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选举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选举由公安机关内部组成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2.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受理、初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2.对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法律适用、行政机关是否存在错误;
3.组织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程序,或请有关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实地勘验等;
4.审查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听取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作出复议决定仅限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的,应当告知权利义务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5.依法发出行政复议文书;
6.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和时间
1.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口头、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收到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服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于未作出决定的案件,从进入法定程序之日起的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效力
1.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行政复议决定包括:
1.确认被申诉行政行为合法;
2.撤销被申诉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3.取消被申诉的行政行为;
4.改变被申诉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即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受理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他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不当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当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
八、监督、检查和考核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日常考核,以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九、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发生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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