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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带头人认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建设,进一步规范专业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的作用,促进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提升和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推动师资队伍建设,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校专业发展需求和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二条
客观公正原则。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坚持客观公正、择优选培的原则。
第三条
动态管理原则。专业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均实行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坚持标准原则。专业带头人的遴选要根据各专业的建设现状、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原则上每个正式招生的专业可选拔一名专业带头人,校内确定优势、特色专业实行双带头人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第三章专业带头人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先进的中职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能够领导或指导本专业的专业建设。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 能力和一定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承担和指导较高水平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六条
业务条件 1.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每年参与企业实践锻炼累计不少于 2 个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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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业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企业兼职技术人员。
2.能系统讲授两门以上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改革意识强,教学方法手段先进,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优良。
3.主持或参与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及修订,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三名)完成至少 1 项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
4.至少指导过 1 名青年教师,而且成果显著。
5.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学术民主、合作共事的作风以及较强的组织教育科研、加强校企与产教合作等综合协调能力,指导和带领其他教师在企业参与技术开发或进行技术服务,或采取示范教学、开设专题讲座和组织教研活动等多种方式指导本专业教师开展核心课程建设和教学模式改革,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指导并参与市课题研究,积极撰写论文;主持及参与编写校本教材。主持建设专业部课程资源,如专业课程标准及试题库、微课制作。
第四章专业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主持专业建设,负责专业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为专业建设提供决策依据;研究专业建设方向,确定专业特色;主持本专业建设方案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带领团队组织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等。
第八条
主持课程建设,负责审核课程标准修订,组织编写和审核选用教材等。
第九条
配合学校完成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负责本专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实施及教师下企业锻炼和学生顶岗实习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第十条
引领团队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意见,做好本专业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本专业师资培养和引进计划。
第十一条
组织本专业教师积极开展教研科研活动。积极参加或组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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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会议,了解并向师生介绍专业的发展及最新成果,开设技术讲座、举办示范课或公开课。
第十二条
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学期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指导学生技能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学校对专业带头人每年度考核一次,每三年全面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依据专业带头人的职责和工作实际,以及《责任书》中责任目标的总体实现情况。对通过年度考核者,按标准计发专业带头人专项津贴;对未通过考核者,学校将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酌情扣发当年专项津贴。聘期满后,对通过考核者可以续聘,未通过者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带头人资格,停止相应待遇。
(一)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二)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三)本职工作完成较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聘期内经人检举,由纪检部门查实者。
第七章管理方式和待遇 第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教学能力和学术研究方面进行重点培养,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并由学校颁发聘书;在聘期内享有专项津贴,全年按 10 个月计发。
第十七条
根据个人发展、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学校提供必要的培养经费,用于资助专业带头人进修、学习、科研等活动。对于所负责专业被评为省级及其以上的重点专业或特色专业,学校按照学校有关奖励办法予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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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
第十八条
专业带头人在承担科研课题、出国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出版学术著作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学校将在科研经费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省级或行业专业带头人的推荐从校级人选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