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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经信委)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天然气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号)第十五条: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十二条:
“ 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2.滥用职权谋取私利;3.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
”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号)第三十八条: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应当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三)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上接管的,权属单位应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天然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 城镇燃气管理条件 > 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 2011 〕 190 号):
“ 五、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和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二)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
…… 新建、改动的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充装站及储配站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以及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公司和重庆渝川石油天然气公司实施的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其余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由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2.滥用职权谋取私利;3.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
”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供电营业许可
行政许可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 号)第九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电力法》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4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
行政许可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行业标准和定点规划,并经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16 号)第四条:“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5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无线电频率分配审批
行政许可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 128 号)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83 号)第十七条:“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指配频率应确定使用期限,频率使用期限从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台之日起计算。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 30 日前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自动放弃频率使用权。”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泄露国家机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挪用私分频率占用费或利用频率资源谋取私利。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83 号)第三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私分频率占用费或利用频率资源谋取私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6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无线电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