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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27 08:5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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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全文完整)

 

 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1.0 目的 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公司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程管理、 廉政建设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 责任追究原则 2.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2 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 2.3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4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3.0 责任划分原则 3.1 经办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者,追究经办人 责任; 3.2 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纠正的错误而未发现、纠正造成损失者,追 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3.3 领导不认真负责或下达错误指令者,追究领导责任。

 4.0 责任追究种类 4.1 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4.2 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4.3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4.4 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4.5 解除劳动合同; 4.6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0 责任追究 5.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 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5.1.1 未及时办理工程施工准备计划、质量监督、工程开工报告等手续的; 5.1.2 未做好地方政府及群众关系协调工作,影响工程进展的; 5.1.3 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 5.1.4 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工程预付款,影响工程开工的; 5.1.5 未按验收规程及时组织相关工程验收的; 5.1.6 未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和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 5.1.7 文件、资料传递失误或延期传递,导致工期延误者; 5.1.8 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者。

 5.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 记过降职、停职、撤职等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5.2.1施工期间外部协调等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工程开工延期或停工3个月以 上,或应急工程开工延期或停工 1 个月以上的; 5.2.2 与参建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有重大漏项的; 5.2.3 未履行检查责任,工程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5.2.4 工程完工后 3 个月内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

 5.2.5 采取强迫手段或制造不利条件迫使合同另一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26 故意设置各种阻碍,不协调施工外部环境,影响工程建设的; 527 工作失误,导致重要文件、资料丢失或损坏而无法恢复者。

 5.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 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1 未对各种计量、支付签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或计量支付有 虚假等重大问题的; 5.3.2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管理人员讲形式、走过场,对督查项目存在的重 大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处理不力的; 5.3.3 示意或听任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 5.3.4 项目合同条款有重大违规事项而未发现的; 5.3.5 对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5.3.6 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骗取资金的; 5.3.7 工期拖延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5.3.8 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3.9 因项目部人员责任酿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 部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的; 5.3.10 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索贿受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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