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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28 08:5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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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范文推荐)

 

 第 国务院令第 420 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04-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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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中小色彩方案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 420 号 【发布日期】2004 年 09 月 19 日

 【实施日期】2004 年 11 月 01 日

 【法律类别】海关行政处罚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 保 障 海 关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保 护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制 定 本实 施 条 例 。

 第 二 条 依 法 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走 私 行 为 和 违 反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的 行 为 ,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规 定 由 海 关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的 处 理 , 适 用 本 实 施 条 例 。

 第 三 条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由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的 海 关 管 辖 , 也 可 以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海 关 管 辖 。

 2 个 以 上 海 关 都 有 管 辖 权 的 案 件 , 由 最 先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的 海 关 管 辖 。

 管 辖 不 明 确 的 案 件 ,由 有 关 海 关 协 商 确 定 管 辖 ,协 商 不 成 的 ,报 请 共 同 的 上 级 海 关 指 定 管 辖 。

 重 大 、 复 杂 的 案 件 , 可 以 由 海 关 总 署 指 定 管 辖 。

 第 四 条 海 关 发 现 的 依 法 应 当 由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的 违 法 行 为 , 应 当 移 送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处理 ;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 应 当 移 送 海 关 侦 查 走 私 犯 罪 公 安 机 构 、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办 理 。

 第 五 条 依 照 本 实 施 条 例 处 以 警 告 、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但 不 没 收 进 出 境 货 物 、 物 品 、 运 输 工具 的 , 不 免 除 有 关 当 事 人 依 法 缴 纳 税 款 、 提 交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件 、 办 理 有 关 海 关 手 续 的 义 务 。

 第 六 条 抗 拒 、 阻 碍 海 关 侦 查 走 私 犯 罪 公 安 机 构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 由 设 在 直 属 海 关 、 隶 属 海关 的 海 关 侦 查 走 私 犯 罪 公 安 机 构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抗 拒 、 阻 碍 其 他 海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 应 当 报 告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第 二 章 走 私 行 为 及 其 处 罚

 第 七 条 违 反 海 关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 偷 逃 应 纳 税 款 、 逃 避 国 家有 关 进 出 境 的 禁 止 性 或 者 限 制 性 管 理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是 走 私 行 为 :

 ( 一 )

 未 经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关 批 准 , 从 未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 运 输 、 携 带 国 家 禁 止 或者 限 制 进 出 境 的 货 物 、 物 品 或 者 依 法 应 当 缴 纳 税 款 的 货 物 、 物 品 进 出 境 的 ;

 ( 二 )经 过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 ,以 藏 匿 、伪 装 、瞒 报 、伪 报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运 输 、携 带 、邮 寄 国 家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进 出 境 的 货 物 、物 品 或 者 依 法 应 当 缴 纳 税 款 的 货 物 、物 品 进 出 境 的 ;

 ( 三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手 册 、单 证 、印 章 、账 册 、电 子 数 据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擅 自 将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 物 品 、 进 境 的 境 外 运 输 工 具 , 在 境 内 销 售 的 ;

 ( 四 )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手 册 、 单 证 、 印 章 、 账 册 、 电 子 数 据 或 者 以 伪 报 加 工 贸 易 制 成 品 单位 耗 料 量 等 方 式 , 致 使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 物 品 脱 离 监 管 的 ;

 ( 五 )

 以 藏 匿 、 伪 装 、 瞒 报 、 伪 报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 擅 自 将 保 税 区 、 出 口 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内 的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 物 品 , 运 出 区 外 的 ;

 ( 六 )

 有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 构 成 走 私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按 走 私 行 为 论 处 :

 ( 一 )

 明 知 是 走 私 进 口 的 货 物 、 物 品 , 直 接 向 走 私 人 非 法 收 购 的 ;

 ( 二 )

 在 内 海 、 领 海 、 界 河 、 界 湖 , 船 舶 及 所 载 人 员 运 输 、 收 购 、 贩 卖 国 家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进出 境 的 货 物 、 物 品 , 或 者 运 输 、 收 购 、 贩 卖 依 法 应 当 缴 纳 税 款 的 货 物 , 没 有 合 法 证 明 的 。

 第 九 条 有 本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条 、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罚 :

 ( 一 )

 走 私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的 , 没 收 走 私 货 物 及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100 万 元 以 下 罚款 ; 走 私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境 的 物 品 的 , 没 收 走 私 物 品 及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二 )

 应 当 提 交 许 可 证 件 而 未 提 交 但 未 偷 逃 税 款 , 走 私 国 家 限 制 进 出 境 的 货 物 、 物 品 的 , 没收 走 私 货 物 、 物 品 及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走 私 货 物 、 物 品 等 值 以 下 罚 款 ;

 ( 三 )

 偷 逃 应 纳 税 款 但 未 逃 避 许 可 证 件 管 理 , 走 私 依 法 应 当 缴 纳 税 款 的 货 物 、 物 品 的 , 没 收走 私 货 物 、 物 品 及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偷 逃 应 纳 税 款 3 倍 以 下 罚 款 。

 专 门 用 于 走 私 的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用 于 掩 护 走 私 的 货 物 、 物 品 , 2 年 内 3 次 以 上 用 于 走 私 的 运 输工 具 或 者 用 于 掩 护 走 私 的 货 物 、 物 品 , 应 当 予 以 没 收 。

 藏 匿 走 私 货 物 、 物 品 的 特 制 设 备 、 夹 层 、暗 格 , 应 当 予 以 没 收 或 者 责 令 拆 毁 。

 使 用 特 制 设 备 、 夹 层 、 暗 格 实 施 走 私 的 ,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

 第 十 条 与 走 私 人 通 谋 为 走 私 人 提 供 贷 款 、 资 金 、 账 号 、 发 票 、 证 明 、 海 关 单 证 的 , 与 走 私人 通 谋 为 走 私 人 提 供 走 私 货 物 、物 品 的 提 取 、发 运 、运 输 、保 管 、邮 寄 或 者 其 他 方 便 的 ,以 走 私的 共 同 当 事 人 论 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依 照 本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第 十 一 条 报 关 企 业 、 报 关 人 员 和 海 关 准 予 从 事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的 运 输 、 储 存 、 加 工 、 装 配 、寄 售 、展 示 等 业 务 的 企 业 ,构 成 走 私 犯 罪 或 者 1 年 内 有 2 次 以 上 走 私 行 为 的 ,海 关 可 以 撤 销 其 注册 登 记 、 取 消 其 报 关 从 业 资 格 。

 第 三 章 违 反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的 行 为 及 其 处 罚

 第 十 二 条 违 反 海 关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但 不 构 成 走 私 行 为 的 ,是 违 反 海 关监 管 规 定 的 行 为 。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国 家 进 出 口 管 理 规 定 , 进 出 口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的 , 责 令 退 运 , 处 100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十 四 条 违 反 国 家 进 出 口 管 理 规 定 ,进 出 口 国 家 限 制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人 向 海 关 申 报 时 不 能 提 交 许 可 证 件 的 , 进 出 口 货 物 不 予 放 行 , 处 货 物 价 值 30%以 下 罚 款 。

 违 反 国 家 进 出 口 管 理 规 定 , 进 出 口 属 于 自 动 进 出 口 许 可 管 理 的 货 物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向 海 关 申 报 时 不 能 提 交 自 动 许 可 证 明 的 , 进 出 口 货 物 不 予 放 行 。

 第 十 五 条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品 名 、税 则 号 列 、数 量 、规 格 、价 格 、贸 易 方 式 、原 产 地 、启 运 地 、运 抵 地 、最 终 目 的 地 或 者 其 他 应 当 申 报 的 项 目 未 申 报 或 者 申 报 不 实 的 ,分 别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予 以 处罚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 一 )

 影 响 海 关 统 计 准 确 性 的 , 予 以 警 告 或 者 处 1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二 )

 影 响 海 关 监 管 秩 序 的 , 予 以 警 告 或 者 处 1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三 )

 影 响 国 家 许 可 证 件 管 理 的 , 处 货 物 价 值 5%以 上 30%以 下 罚 款 ;

 ( 四 )

 影 响 国 家 税 款 征 收 的 , 处 漏 缴 税 款 30%以 上 2 倍 以 下 罚 款 ;

 ( 五 )

 影 响 国 家 外 汇 、 出 口 退 税 管 理 的 , 处 申 报 价 格 10%以 上 50%以 下 罚 款 。

 第 十 六 条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报 关 企 业 提 供 所 委 托 报 关 事 项 的 真 实 情 况 ,致使 发 生 本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 对 委 托 人 依 照 本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第 十 七 条 报 关 企 业 、 报 关 人 员 对 委 托 人 所 提 供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未 进 行 合 理 审 查 ,或 者 因 工 作疏 忽 致 使 发 生 本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可 以 对 报 关 企 业 处 货 物 价 值 10%以 下 罚 款 ,暂 停其 6 个 月 以 内 从 事 报 关 业 务 或 者 执 业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取 消 其 报 关 从 业 资 格 。

 第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处 货 物 价 值 5%以 上 30%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所 得 :

 ( 一 )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 擅 自 将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开 拆 、 提 取 、 交 付 、 发 运 、 调 换 、 改 装 、 抵 押 、质 押 、 留 置 、 转 让 、 更 换 标 记 、 移 作 他 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处 置 的 ;

 ( 二 )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以 外 存 放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的 ;

 ( 三 )

 经 营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的 运 输 、 储 存 、 加 工 、 装 配 、 寄 售 、 展 示 等 业 务 , 有 关 货 物 灭 失 、数 量 短 少 或 者 记 录 不 真 实 , 不 能 提 供 正 当 理 由 的 ;

 ( 四 )经 营 保 税 货 物 的 运 输 、储 存 、加 工 、装 配 、寄 售 、展 示 等 业 务 ,不 依 照 规 定 办 理 收 存 、交 付 、结 转 、核 销 等 手 续 ,或 者 中 止 、延 长 、变 更 、转 让 有 关 合 同 不 依 照 规 定 向 海 关 办 理 手 续 的 ;

 ( 五 )

 未 如 实 向 海 关 申 报 加 工 贸 易 制 成 品 单 位 耗 料 量 的 ;

 ( 六 )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将 过 境 、 转 运 、 通 运 货 物 运 输 出 境 , 擅 自 留 在 境 内 的 ;

 ( 七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将 暂 时 进 出 口 货 物 复 运 出 境 或 者 复 运 进 境 ,擅 自 留 在 境 内 或 者 境 外 的 ;

 ( 八 )

 有 违 反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 致 使 海 关 不 能 或 者 中 断 对 进 出 口 货 物 实 施 监 管 的 。

 前 款 规 定 所 涉 货 物 属 于 国 家 限 制 进 出 口 需 要 提 交 许 可 证 件 ,当 事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能 提 交 许可 证 件 的 , 另 处 货 物 价 值 30%以 下 罚 款 ; 漏 缴 税 款 的 , 可 以 另 处 漏 缴 税 款 1 倍 以 下 罚 款 。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予 以 警 告 , 可 以 处 物 品 价 值 20%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 一 )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 擅 自 将 海 关 尚 未 放 行 的 进 出 境 物 品 开 拆 、 交 付 、 投 递 、 转 移 或 者 进 行其 他 处 置 的 ;

 ( 二 )

 个 人 运 输 、 携 带 、 邮 寄 超 过 合 理 数 量 的 自 用 物 品 进 出 境 未 向 海 关 申 报 的 ;

 ( 三 )

 个 人 运 输 、 携 带 、 邮 寄 超 过 规 定 数 量 但 仍 属 自 用 的 国 家 限 制 进 出 境 物 品 进 出 境 , 未 向海 关 申 报 但 没 有 以 藏 匿 、 伪 装 等 方 式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的 ;

 ( 四 )

 个 人 运 输 、 携 带 、 邮 寄 物 品 进 出 境 , 申 报 不 实 的 ;

 ( 五 )经 海 关 登 记 准 予 暂 时 免 税 进 境 或 者 暂 时 免 税 出 境 的 物 品 , 未 按 照 规 定 复 带 出 境 或 者 复带 进 境 的 ;

 ( 六 )

 未 经 海 关 批 准 , 过 境 人 员 将 其 所 带 物 品 留 在 境 内 的 。

 第 二 十 条 运 输 、 携 带 、 邮 寄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境 的 物 品 进 出 境 , 未 向 海 关 申 报 但 没 有 以 藏 匿 、伪 装 等 方 式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的 ,予 以 没 收 ,或 者 责 令 退 回 ,或 者 在 海 关 监 管 下 予 以 销 毁 或 者 进 行 技术 处 理 。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予 以 警 告 , 可 以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收 违 法 所 得 :

 ( 一 )

 运 输 工 具 不 经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 进 出 境 的 ;

 ( 二 )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停 留 的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 未 经 海 关 同 意 擅 自 驶 离 的 ;

 ( 三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从 一 个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 驶 往 另 一 个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 ,尚 未 办 结 海 关 手续 又 未 经 海 关 批 准 , 中 途 改 驶 境 外 或 者 境 内 未 设 立 海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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