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知(2022修订(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本政发〔2022〕1 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6 月 1 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全面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人才兴市、惠民富市”发展战略,紧扣“三市四区”
发展定位和“七个重点领域新突破”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实力本溪、活力本溪、美丽本溪、平安本溪、幸福本溪”建设,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市政府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副市长之间实行 AB 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 AB 角的副市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八、市长离市期间,指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安排其他副市长代行处理紧急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要加强与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强化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促进全市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四、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改善,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本溪。
十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速实施“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打造数字政府的应用场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以高质量服务供给推动本溪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市司法局依法对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市政府规章解释由市司法局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司法局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意见、第三方评估意见和倾向性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市司法局要会同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适时对
执行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清理程序提请市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依法依规予以修正、撤销。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市司法局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清理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十四、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协调,重要的报市长审定;涉及各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
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一、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
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