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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28 19:5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1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确保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适应我区功能定位、产业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形势,提高我区城乡劳动者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北京市关于“稳就业”的工作部署,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扣平谷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第二条 以确保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和提升就业质量为目的,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高质量的就业服务为抓手,缓解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最大程度发挥政府、企业、市场等各方面作用,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

  2 第三条 以民生为本,就业优先;公开公平,倾向弱势;对接转型,突出重点为原则。

 第二章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第四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本区内注册经营并正常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女 40-49 周岁、男 50-59周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生态涵养地区农村劳动力和本市低保;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本年度退役士兵;公益性组织安置人员;分流职工。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年 8000 元,随市级补贴标准调整而调整;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市级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招用本区女 30-39 周岁、男 40-49 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及患有特殊病种的家属(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

  3 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年 5000 元;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市级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招用本市女 16-29 周岁、男 16-39 周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届毕业生及本市其他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期内可以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市级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

 企业 规模招用 奖励。本区注册参保企业,与新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期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的,可按照当年新招用人员在职数量给予规模招用奖励。奖励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内企业招用人员数量每净增长 50 人,且本区城乡劳动者占招用人数比例达 50%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规模招用奖励,最多奖励 50 万元。

  第三章

 促进 重点群体充分就业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 见习岗位补贴 。企业按每 10 名参保员工可设立 1 个就业见习岗位,招用 1 名见习人员,见习单位与毕业 2 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见习期限、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毕业生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

  4 受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12 个月。

 第七条

 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平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市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年给予 2000元的就业补贴;就业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年给予 6000元的就业补贴。就业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一年及以上的,给予本人一次性 10000 元就业补贴。

 第八条

 加大公益性就业组织帮扶力度。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 号)文件精神,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享受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级经费分别负担。

 第九条 重点群体岗位储备。为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报告企业分流职工(以下简称“重点群体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发适宜就业重点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用工,应预留不低于 30%的岗位,优先招录重点群体人员;深入实施“三支一扶”,开发基层岗位,事业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比例不低于 80%,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招聘应届毕业生比例不低于 50%;

  5 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主渠道作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确保安置岗位数量和质量。

 第十条

 推动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平台企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创业指导、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招聘信息的采集发布,开展职业指导,精准帮助劳动者实现新形态就业。

  第四章

 加大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

 第十一条

 推进创业孵化 示范 基地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机构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包括孵化器、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在内的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各类载体)。为有创业意愿人员搭建包括场地租赁、创业咨询、资金服务、项目推荐等内容的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模及孵化效果进行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0 万元;被认定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 万元。

 第十二条

 扶持 优秀创业项目。鼓励劳动者在平谷区自主创新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通过“创业在平谷”创业创新大赛评选出的符合本区经济发展定位,并且带动就业效果良好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一等奖

  6 扶持资金 5 万元;二等奖扶持资金 3 万元;三等奖扶持资金2 万元。回区高校毕业生参加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在获得相应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报告企业分流职工等人员。在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参培人员 1000 元一次性培训补助;在本市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文件规定的可申请 8000-10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提高创业担保基金额度。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由区级受托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区级担保基金额度,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作用。

  第五章

 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

 第十 五 条

 人力资源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奖励。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为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系列公共就业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

  7 功帮助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 3 个月及以上,按每人 3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服务补贴。

 本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市区两级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免费提供职业招聘洽谈和政策咨询服务的,符合要求的按 2000 元/场次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第十 六 条

 引 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集聚度和竞争力。对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迁入我区、在我区设立子公司并开展运营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第 十七 条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加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等级评定工作。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法制规范、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倡导辖区内经营性机构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共同维护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对被评为国家、市、区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和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第 十八 条

 鼓励区内经营性机构举办和参加行业交流活动。机构参加由国家、市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行业展览展示、论坛、交流活动,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展览展示和参会费给予 50%补贴,最多不超过 5000 元;区内经营性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展览展示、论坛峰会品牌且在平谷区落地举办的,给予活动直接运营成本 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 十九 条

 扶持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集聚水平,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辐射范围。对成功申报创建市级、国家级正常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适当的运营费用补助。

 第六章

 职业技能提升与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鼓励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本区劳动者在区内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 3 个月内在用人单位实现稳定就业 3 个月及以上的,按照职业技能培训非等级、等级的标准,分别给予参培人员及培训机构各 200 元、500 元的就业奖励。本奖励范围不含享受市、区两级免费培训政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本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根据实际参加

  9 培训天数,按照每人每天 35 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三次。

 第二十二条

 扶持 技能大师 工作室创建。为发挥技能大师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培训、技术技能革新、技能推广交流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能发〔2019〕125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标准,每年评选两家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家工作室 5 万元资金扶持;被评选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再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作用,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围绕区域发展方向,结合职业技能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每举办一场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的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 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遇国家和本市政策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本意见。

 第 二十五条

 因市级政策调整,原《关于进一步做好平谷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平办发

  10 [2018]17 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标准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意见》(京平政发[2013]3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 条

 本《意见》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 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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