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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对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时间:2022-06-29 15:0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市对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XX市对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X XX 市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根据 XX 市《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X 政办发〔2019〕38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实际,现将实施细则完善如下:

 一、扶持项目 (一)标准化示范基地和产业提升建设类项目 (二)现代农业主体培育项目 (三)休闲观光农业建设项目 (四)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项目 (五)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扶持项目 (七)科技研究试验示范与社会化服务类项目 (八)现代农业选商引资项目 二、扶持对象 在 XX 境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乡镇(街道)、自然人。

 三、扶持导向 (一)不符合环保、用能、用地等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业主不得享受此扶持政策。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业主,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

 享受基本补助。

 (三)在享受标准化示范基地和产业提升建设类项目基本补助的基础上,XX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补助标准的 1.05 倍执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补助标准的1.15 倍执行;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补助标准的 1.2 倍执行。

 四、扶持标准 (一)标准化示范基地和产业提升建设类项目 1、食用菌产业 (1)基础设施建设:按标准新建连片 3000 平方米以上单体钢架养菌大棚,肩高 2 米以上、顶高 3.8 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 25 元;‚ 新建连栋钢架大棚 3000平方米以上,肩高 3 米以上、顶高 4.5 米以上,带外遮阳,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 50 元。

 (2)养菌中心建设:新建集约化养菌中心面积达 5000平方米以上,实现了机械化制棒、设施化养菌,养菌设施齐全,环境可控,集约化养菌能力达 50 万棒以上,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3)菌棒加工厂提升建设:年加工菌棒数量达 100 万棒以上的菌棒集约化加工厂,对厂房改造和全自动菌棒生产

 线更新,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25 万元。

 2、茶叶产业 (1)新建茶叶加工厂:新建茶叶加工厂房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800 平方米以下,年加工能力 5 吨以上的茶厂,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新建茶叶加工厂房面积 800 平方米以上,1500 平方米以下,年加工能力 30 吨以上的标准化茶叶加工厂,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新建茶叶加工厂房面积 1500平方米以上,年加工能力 60 吨以上的标准化茶叶加工厂,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25 万元。

 (2)茶叶加工厂提升:用于茶叶加工厂提升建设,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3、蔬菜产业 基础设施建设:①新建单体钢架大棚相对连片 3000 平方米以上,肩高 1.8 米以上、顶高 3.5 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 15 元;连栋钢架大棚,3000 平方米以上,肩高 3 米以上、顶高 4.5 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40元。②新建蔬菜保鲜贮藏冷库单个容积在30立方米以上,

 经验收合格,每立方米补助 400 元。

 4、畜牧业 (1)美丽牧场建设:按《XX 市生态牧场创建管理办法》标准要求新建美丽牧场,生猪存栏 300 头以上,羊存栏 200只以上,家禽(肉用)年出栏 20000 羽以上,家禽(蛋用)存栏 5000 羽以上。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7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

 (2)生猪养殖场封闭式堆粪棚建设:安排资金用于规模生猪养殖场封闭式堆粪棚建设补助,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 50 元。

 (3)畜牧生产安全监管:安排资金用于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建设与线下巡查监管。

 5、水果产业 (1)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①新建连片水果基地,经验收合格,面积 30 亩以上,柑桔、猕猴桃基地每亩补助 700元,其它水果基地每亩补助 300 元。病虫害严重果园改植换种按新建果园标准给予补助;②改造提升连片面积 30 亩以上的低产低效果园,经验收合格,改造提升基地每亩补助 300元,高接换种基地每亩补助 700 元。

 (2)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①新建连栋钢架大棚 3000平方米以上,肩高 3 米以上、顶高 4.5 米以上,每平方米补

 助 40 元。新建钢架避雨棚 3000 平方米以上,且肩高 1.8 米以上、顶高 3.5 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②新建果品保鲜贮藏冷库单个容积在 30 立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立方米补助 400 元;③新建山地果园运输轨道,经验收合格,在农机购置补贴后,每米再补助30 元,累加补贴不超过购置总额;④扶持新建或改造提升规模在 100 亩以上的采摘游休闲观光果园,对观光果园道路、果品分级包装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20万元。

 6、中药材产业 (1)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①新建连片温郁金、元胡、覆盆子、白术等品种,经验收合格,面积 30 亩以上,每亩补助 500 元。②新建连片三叶青、铁皮石斛、七叶一枝花、黄精、X 贝母等中药材品种,经验收合格,面积 3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000 元。

 (2)基础设施建设:①新建单体钢架大棚 3000 平方米以上,肩高 1.8 米以上、顶高 3.5 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 15 元;新建连栋钢架大棚 3000 平方米以上,肩高 3 米以上、顶高 4.5 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无外遮阳,每平方米补助 40 元;带外遮阳,每平方米补助 50 元。②新建保鲜贮藏冷库单个容积在 30 立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

 立方米补助 400 元。

 (3)中药材加工厂建设:新建中药材(不包括灵芝)收购市场、加工厂、仓储中心等基础设施和加工设备,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7、渔业产业 (1)高山薄壳田螺养殖。新建海拔 600-1200 米集中连片 10 亩以上,且旱涝保收的薄壳田螺养殖稻田,对田间工程改造(包括稻田改造、进排水设施改造、田埂加高硬化、设置防逃塑料网、遮护网、购买种螺等),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房、道路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2)水产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对购置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并开展池塘生态化改造、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水产养殖池塘尾水治理示范点,池塘面积达到 10 亩以上的或设施池塘面积达到 3 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3)特色渔业产业发展。对光唇鱼、大鲵、石蛙等特色渔业产业的繁育开发利用,苗种场繁育池建设,设施养殖池塘建设,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光唇鱼、石蛙养殖池塘面积需达到 3 亩以上,大鲵养殖池塘面积需达到 20 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

 资额的50%。光唇鱼、石蛙养殖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大鲵养殖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25 万元。

 (4)稻田综合种养。水质良好、交通便利,集中连片50 亩以上,且旱涝保收的稻田养鱼田畈,对田间工程改造以及管理房、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万元。

 (5)休闲渔业产业发展。30 亩以上的休闲渔业基地,用于垂钓的水面面积不少于 15 亩,对钓台、游步道等垂钓区建设,垂钓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

 (6)河权改革试点建设。已承包河道并开展河道增养殖的试点单位,对开展与河道增养殖相关的周转池建设,土著鱼苗种繁育场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

 (7)根据上级考核任务,安排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等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的任务。

 (二)现代农业主体培育项目 1、加大 XX 市级(含)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

 (1)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年实际缴纳

 税费首次超过 20 万元的 XX 市级(含)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20%给予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年实际缴纳税费首次超过 30 万元的 XX市级(含)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30%给予奖励。当税费达到要求、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要求的,按相应奖励的 80%给予补助;当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要求、税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奖励。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年实际缴纳税费 30 万元以上的 XX 市级(含)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超基数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30%给予奖励。

 2、龙头企业培育:新获国家级、省级、XX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分别奖励 15 万元、6 万元、1 万元。新获国家、省级以上的农业科技企业,每家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

 3、生态精品农业示范主体培育:以 XX 市验收考核为准,新认定示范性企业每家奖励 1 万元,示范性合作社每家奖励1 万元,示范性农产品(基地)每个奖励 0.1 万元。

 4、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新获国家、省级、XX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每家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0.8 万元。XX 市绿色(休闲)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家奖励 1 万元。

 5、农产品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培育:认定为农产品

 旅游地商品生产经营主体,每家(1 个主体+1 个产品)奖励0.5 万元,一个主体可同时申报认定多个产品,认定农产品旅游地商品数每增加 1 个奖励增 0.1 万元,单个主体最多奖励 0.8 万元。在原有基础上提升农产品旅游地商品,在包装形象、质量体系建设、文化内涵挖掘等有利于提高产品附加值、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经市农旅转化办认定的,每个产品奖励 0.2 万元。鼓励农业主体探索优质特色农产品组合捆绑销售模式,给予产品开发主体 1-3 万元的补助。

 6、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主体培育: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单位创建,以省验收考核为准,新认定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主体,示范乡镇(园区)、示范基地每家分别奖励 3 万元、0.5 万元。

 (三)休闲观光农业建设项目 1、休闲观光农业主体认定:新获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新获国家三、四、五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3万元、5 万元、8 万元。

 2、休闲观光园(点)建设:支持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旅深度融合,新建具有新业态、新模式且规模在 100 亩以上的休闲农业观光园,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1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项目

 1、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①在 XX 市外专业市场内新开设 30 平方米以上 XX 农产品营销门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 5 万元。②对 XX 市人民政府规划集中打造的茶产业等文化街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给予租金补助五年,分年度补助。其中上茶街一期入驻的经营主体,前两年租金全额补助,后三年每年补助一半租金。经规划,对一期入驻的经营主体进行店面提升,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 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 万元。符合规划要求,对上茶街二期入驻的经营主体,每年按店面面积每平米 180 元进行补助,补助五年。

 2、农产品展示展销:安排资金用于 XX 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生态精品农产品嘉年华等市域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以及 XX 生态精品农博会、省农博会、省精品果蔬展销会、上海名特优农展会、中国国际茶博会、武夷山茶博会等各级政府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安排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农产品开拓和市场营销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推介会,国外展会参展单位每家补助 1 万元;北京展销周、全国农交会等省外展会参展单位每家补助 0.5 万元;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参展单位每家补助 0.3 万元;XX 农业博览会新农都展销区、省精品果蔬展销会、XX 生态精品农博会、XX 新春农博会等省内展会参展单位每家补助 0.2 万元;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 XX 市域内各类展会参展单位

 每家补助 0.1 万元。荣获“中茶杯”评比获特等奖,每个奖励 3 万元;荣获“国饮杯”特等奖、中国国际茶博会金奖、X 茶杯金奖以及全国其他优质产品评比金奖的,每个奖励 1万元;荣获省级相关农产品擂台赛擂主,每个奖励 1 万元;荣获省农博会等省级展会优质产品金奖,每个奖励 0.5 万元;荣获 XX 市优质农产品评比一、二、三等奖,每个分别奖励0.3 万元、0.2 万元和 0.1 万元。安排资金用于举办 XX 市级优质农产品评比活动,荣获优质产品评比一、二、三等奖,每个分别奖励 0.3 万元、0.2 万元和 0.1 万元。

 3、“互联网+”网上销售平台和软件:鼓励主体利用互联网开展新媒体农产品营销,进一步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对开发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和软件、冷链配送、农产品仓储及农产品宣传推广的主体,经验收合格,给予 10 万元补助。

 (五)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1、农产品品牌认证奖励: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 1 万元,复查换证每个产品奖励 0.1 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 2 万元,系列产品每个奖励 0.5 万元,续展认证每个产品奖励 1 万元,系列产品每个奖励 0.2 万元;对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 3 万元,通过“有机食品”复评每个产品奖励 1 万元(同一产品同一类别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