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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 请销假管理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规定。
2、工作时间因私脱离工作岗位的,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前方可离岗。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者需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前方可。
3、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局长审批。
4、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
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根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根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 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根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根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局部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根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根底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其他 1、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
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 2:社区干部请销假制度 社区干部请销假制度 l、社区干部要按时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需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并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不脱节、不贻误。假期结束后必须于当日向批假者及登记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社区便民效劳中心主任准假,请假两天以上报请丹州,由主任准假,请假报告全部进行登记备案。
3、社区值日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每日签到和外出登记工作,值班结束后次日须将每日签到表和外出登记表交给社区办公室,每月 1 日社区办公室将月考勤统计情况报给社区便民效劳中心主任,此考勤统计结果作为考评社区干部的重要依据。
4、一年内,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连续事假超过 15 天或累计超过 30 天的,取消当年评优、称职〔合格〕档次。
5、社区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虽经级织批准但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 3 天以下者,由便民效劳中心主任进行批评教育;累计旷工 5 天以下者,进行训诫谈话并通报批评;累计旷工到达 15 天者,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如须因公外出,应向社区便民效劳中心主任说明情况,并做好外出登记。
7、按要求准时参加的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否那么视为旷工。
8、节假日远离县城必须请假,联系不到按旷工处理。
9、不严格执行规定,报上级纪委进行问责。造成工作失误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篇 3:乡镇领导及干部请销假管理制度 乡镇领导及干部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增强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随时掌握干部职工去向,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批准权限 〔一〕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请假应经市委、政府、人大批准。党政班子成员、村〔社区〕书记、主任请假需报经镇长、书记批准。
〔二〕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请假,1 天以内〔含 1 天〕报分管领导审批,1 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三〕职工请假,3 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 天以上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四〕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请假,3 天以内〔含 3 天〕报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3 天以上由村〔社区〕书记、主任和挂点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村〔社区〕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各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请假条要报镇组织人事办备案,作为村〔社区〕干部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凡请公休假、探亲假、婚育假等的,须先报组织人事办或计生办签属意见后才能逐级审批。假条按程序批准后,先到组织人事办登记,然后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及督查办备案。假期满后应按时销假上班。
〔六〕因工作需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无法休息的,由分管领导
认真审核管理。
二、对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请事假的天数年底从所享受的公休假天数中扣除,超出天数每天扣缴 60 元。
〔二〕请病假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那么按事假处理。
〔三〕一年内累计请事假 1 个月以上或病假 2 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和先进工作者。无故超假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假一律不得与法定节假日两头拼假。
四、凡参加函授学习者不再享受当年公休假。
五、村〔社区〕工作人员婚育假参照云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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