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全文),供大家参考。
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
一、事项名称: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第九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1
本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 2000 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 5000 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 2000 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保税仓库申请书》; 2.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3.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 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 1 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主管
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七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十八条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实施机构:受理机构为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决定机构为郑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1);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3);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4); (五)《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 5)。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 2000 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 5000 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 2000 平方米。
十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保税仓库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 1 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 1 份,见附件 6); 2.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 1 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 1 份); 3.维修协议(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供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 1 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 1 份)。
(二)延续申请。
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 1 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 1 份,见附件 7)。
(三 )变更申请。
1.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 1 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 1 份,见附件 8);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 1 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 1 份)。
(四 )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 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 1 份,见附件 9)。
十三、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 1 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二)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 1 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
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三 )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续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四 )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具体详见如下流程图: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业务流程申请人 海关阶段提出申请是否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不予受理否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否 补正材料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是是海关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是否
十四、办理形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现场办理 1 次或网上办理 0 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郑州海关各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现场办理:详见郑州海关网站《郑州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http://zhengzhou.customs.gov.cn/zhengzhou_customs/501435/501440/1745326/index.html)。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
详见郑州海关网站《郑州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http://zhengzhou.customs.gov.cn/zhengzhou_customs/501435/501440/1745326/index.html)。
(二)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时间:24 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郑州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郑州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审 核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决定不予批准。
不予许可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 法 》 相 关 规 定 , 自 本 通 知 书 收 到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编号:
:
你 单 位 申 请 延 续
( 证 书 编号:
)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延续。许可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编号:
:
你 单 位 申 请 变 更
( 证 书 编号:
)的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变更。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 )关保库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你单位向我关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税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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