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重点解读)(2022年)

时间:2022-06-30 1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重点解读)(2022年),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重点解读)(2022年)

 

  1 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重点解读)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一、目标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良好家庭家教家风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二、定义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三、家庭教育的原则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2

 五、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 (三)道德教育、文化教育、体育教育、意志品质教育; (四)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五)生活常识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 (六)劳动意识和技能、行为习惯等养成教育; (七)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教育。

 六、激励机制 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家庭实施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健

  3 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得以暴力、羞辱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安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提高亲子陪伴质量,并保持良好的亲子沟通。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 (二)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 (三)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四)接到被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

  4 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幼儿园沟通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实施家庭教育活动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组织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八、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采取暴力、羞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决定的;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